《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

HGK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管理,统一搅拌站工作程序,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提高混凝土施工水平,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混凝土施工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工程所有搅拌站。

第二章搅拌站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搅拌站由所在项目经理部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原则上设在搅拌站,否则,搅拌站内应设搅拌站试验室。

第五条搅拌站设站长1名;技术副站长1名(原则上由试验室主任兼任);试验人员1~2名;物资管理人员1~2人;每套搅拌站操作人员1~2人;维修保养人员1名;其他人员按照搅拌站套数进行定员:每套搅拌站设文明施工勤杂工2名、如确需洗石筛砂则洗石机和筛沙机各配1人;如搅拌站内设试验室、生产办公室,并与经理部相差较远,成为独立的管理区域时,设看守1~2人。搅拌站定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定员。

第六条针对搅拌站管理的重要性,公司将对搅拌站站长、搅拌站操作人员及搅拌站维修工等设定固定工种,对搅拌站操作人员实行定机定人。

第七条搅拌站人员工作调动时,公司人事命令将注明其从事搅拌站的相关岗位。各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否则

公司将对项目经理部党政正职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如确需进行岗位调整的必须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使用外聘人员为搅拌站管理人员。在公司调配人员确实不能满足搅拌站生产需要时,可外聘勤杂人员,但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为确保搅拌站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能够满足搅拌站管理的要求,所有搅拌站人员都必须经过公司相关业务的培训,并取得公司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搅拌站工作。

第十条搅拌站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分上岗取证培训、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1.上岗取证培训是根据公司搅拌站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或者项目需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合格证,由公司培训中心组织,公司中心试验室、公司物机部参与实施。

2.岗前培训是搅拌站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的人员培训,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搅拌站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公司中心试验室、公司物机部提供技术指导。

3.日常培训是项目经理部根据搅拌站生产情况、条件的变化或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进行的培训,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公司中心试验室、公司物机部每次对搅拌站检查后应结合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培训。

第十一条本着提高搅拌站人员的岗位责任和操作技能,对搅拌站人员的薪酬待遇适当提高,项目经理部应制定搅拌站人员奖励

办法,奖励标准应与混凝土生产量和搅拌站成本核算情况挂钩,并报公司核准。

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加大对搅拌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引进、培养力度,满足公司搅拌站正常运行需求。

第三章搅拌站的建设

第十三条公司内所有搅拌站必须是公司自有,且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管理,搅拌站混凝土质量控制必须是公司正式职工进行控制,禁止对搅拌站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根据混凝土生产量进行搅拌站的总体布局设计,除满足业主等相关要求外,至少应考虑以下方面:1.搅拌站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运输和工程条件、混凝土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和高峰强度、拌和物使用时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2.搅拌站宜设置在地势较平坦,具有良好施工水源的地带。且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的地点,并远离生态敏感区。

3.搅拌站设计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堆放区及运输车辆停放区等。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应与生产区分离,尽量利用附近城镇房屋和设施。

4.搅拌站设计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考虑,根据地形条件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用地应根据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堆放能力等因素确定。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混凝土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和高峰强度确定,并考虑备用。

5.搅拌站内所有生产场地、道路应采取混凝土硬化处理,硬化

后地面承载力满足场内作业要求。

6.砂石料仓应按待检区和已检区设置,料仓的大小、数量应根据砂石料级配、搅拌站生产能力合理设置,其存储能力需满足最大生产需要,且应满足连续3~5天生产的需求。仓内地面应设排水坡,不得积水,仓外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宽度不小于15cm,深度不小于20cm,沟上宜用格栅网覆盖。

7.搅拌机及计量设备需搭设防雨棚,雨棚高度以满足装载机作业为宜。

8.搅拌站内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底面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面。应将集水池、沉淀池和污水过滤池纳入场区规划,与搅拌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将站内废水直接排放。

9.搅拌站应设置或预留夏季降温和冬季保温措施,保证混凝土温度符合要求。

10.搅拌站应设置场地平面布置图、搅拌站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生产工艺流程牌、搅拌站管理制度牌、安全生产牌和消防保卫卫生牌;各种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必须上墙,且便于相关人员查看。

第十五条搅拌站设备应由公司物机部门统一购置与调配,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购置。

第十六条搅拌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其生产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配料系统应满足二级以上碎石级配的要求;计量装置应达到三仓式自动计量标准,计量精度应满足混凝土施工规范要求:水

泥、矿物掺合料、水、外加剂称的准确度要求为±1%;砂、石的准确度要求为±2%;搅拌站每盘称量数据应有自动记录、打印和保存功能。

第十七条搅拌站设备在进场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设备的基础技术尺寸,根据地基状况提前做好设备的基础准备工作,在设备进场后,根据设备的各项安装技术资料,及时的组织人员安装调试,并做好设备的进场验证工作,其中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第十八条搅拌站采取加速折旧办法摊销,即使用第一年收取原值30﹪,使用第二年25﹪,使用第三年20﹪,使用第四年15﹪,使用第五年10﹪。其间与正常折旧的差额由物资机械部每季度统计一次转各经理部。其后,视情况公司决定是否调回机械化工程分公司,如调回由机械化工程分公司采取租赁方式自主经营,无使用价值时,由机械化分公司申请报废作让售处理。

第十九条当混凝土搅拌站在公司内调配及转场时,按调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退场时同其它设备一样执行评估政策。退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技术状况良好,附件齐全,随机档案齐全,符合机械正常使用期内各项技术指标(附件2标准),否则所需修理费、缺件费由调出单位承担。设备在各经理部调拨时所发生的拆卸、装车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卸车及路上运输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搅拌站应具有能正常进行质量检测控制的现场试验室,其试验检测能力不低于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搅拌站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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