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案例解分析(19)
刑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刑法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15日,王某某与李某某在一家酒吧饮酒。
酒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王某某酒后失控,拿起酒吧的酒瓶向李某某头部猛击。
李某某当场倒地,血流不止。
周围群众见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2.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王某某在酒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某头部猛击,导致李某某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某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某实施了伤害李某某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李某某的身体伤害。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王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考虑到王某某酒后失控,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本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公民法治意识淡薄,酒后失控现象严重。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甲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乙某,女,22岁,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甲某与乙某系恋人关系,两人同居生活。
2019年5月,甲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3年。
出狱后,甲某与乙某感情破裂,乙某要求分手,但甲某不同意,遂对乙某实施暴力威胁,要求乙某继续与其同居。
2019年10月,乙某不堪忍受甲某的暴力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甲某自2019年5月出狱后,多次对乙某实施暴力威胁,逼迫乙某与其同居。
2019年11月,甲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2. 甲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累犯?3. 对甲某如何定罪量刑?三、案例分析1. 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甲某在乙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乙某与其同居,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2. 甲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甲某在2019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且两次犯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某的行为属于累犯。
3. 对甲某如何定罪量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甲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应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甲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三因急需用钱,心生邪念,决定盗窃某商场内的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
2019年12月15日,张三在商场下班后,潜入商场内,将商场内的五件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于2019年12月20日将张三抓获。
经审查,张三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 犯罪客体本案中,张三盗窃的商品属于商场所有,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场内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主体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4.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盗窃商场内商品是违法行为,但仍故意实施,具有盗窃的故意。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关于盗窃罪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张三有盗窃前科,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对张三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专业基础课试题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
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
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
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A.包庇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寻衅滋事罪D.组织恐怖组织罪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
对甲、乙应当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
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
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A.自首B.坦白C.立功D.自首并立功9.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10.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2021年3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XX区二、案件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法硕联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
张某则辩称,其无法将房屋过户的原因是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并非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若张某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已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辩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主张,经法院调查核实,该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2.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张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已构成违约。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快车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3月,李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踩点,李某发现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家中无人,便心生邪念,决定实施盗窃。
2019年4月1日凌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盗取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得手后,李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先生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的犯罪事实,并于4月3日将其抓获。
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李某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如何?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秘密窃取了现金、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
再次,李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现金、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犯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与人发生纠纷,被被告人王某持刀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王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庭审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对证据认定的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案件焦点1. 如何对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2.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 如何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的矛盾?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运用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证据认定分析1. 视听资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现场监控录像由酒吧提供,经过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鉴定,确认录像真实、完整、未经过篡改。
因此,现场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人证言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以及目击者张某。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要求法庭排除。
法庭经审查,发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但其他证人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
3. 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矛盾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时,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部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
法庭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可信度,故采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 辩护策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辩护策略:(1)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证据瑕疵,要求法庭排除。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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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分析(19)
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26岁,系某大队社员。1986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之妻服毒自杀。
事后十多天,被告人以“大队干部陈某与其妻通奸,被其抓获”,“陈某在其妻生前借田家
5000元钱”为由,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陈某不承认有此事,经调查又无证据,公安机关
没有支持。被告人田某于是手持菜刀,到陈家索“欠款”,并扬言如陈某不还钱,就杀他全
家。陈某怕发生意外,于是携全家外出躲避。陈一家出走后,被告人田某便在群众中大造舆
论,说陈家欠债不还,全家逃走,声称公安机关已同意他将陈家的房子卖掉偿还其“欠款”。
而后,被告田某便将陈家的六间房子以5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本村村民。陈某在外地得知
房屋被卖,即返回原籍向公安机关控告。问题:(1)田某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的行为如何定
性?(2)田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解答:
(1)田某以“大队干部陈某与其妻通奸,被其抓获”,“陈某在其妻生前借田家5000
元钱”为由,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田某有诬陷
陈某的故意,但他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所以不能构成诬造陷害罪。
(2)田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案罪(未遂)和诈骗罪(既遂)。主要理由如下:田某向司法机
关“控告”陈某,以及持菜刀向陈家索要5000元“欠款”,致使陈家为防止意外,全家出
逃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从主观方面看,田某具非法占有陈某5000元钱的目的。这一
目的从田某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在其妻生前借了田家的钱以及持刀向陈家索要“欠款”
的行为本身既可认定。在客观方面,田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前后
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因为田某控告陈某的真正用意是借
司法机关之手达到向陈某勒索钱财的目的,所以,应把田某的控告行为看成是一种敲诈勒索
行为,而不是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也不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诬告陷害行为。二是由于田某的控告行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勒索钱财的目的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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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以田某才持刀向陈家索要“欠款”,并扬言如陈家不给钱就杀死其全家。由此可见,
田某并不想当场对陈某实施暴力行为并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因此,
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田某在逼走陈家以后,把陈家房屋卖掉的
行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陷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想用勒索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陈家5000元钱
的目的,但终因陈某的出走而未得逞。于是田某产生了另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田某借陈家出走之机,在群众中大造舆论,说陈家欠债不还,全家逃走,声称公安机
关同意他将陈的房子卖掉抵债,他用这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群众相信占有陈家房子行为
的“合法化”,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田某骗取本村村民的买房款5600
元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中公考研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
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
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7法律硕士考研。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
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
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
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
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
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
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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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
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
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
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
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
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
人,清华经管金融专硕10人,人大金融专硕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专硕合计20人,北师
大教育学7人,会计专硕保录班考取30人,翻硕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
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
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
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
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
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
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
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
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
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
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
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此
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