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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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民法和刑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民法和刑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刑法是两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但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调整对象和范围来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比如说,我们日常的买卖交易、租赁房屋、婚姻家庭中的各种关系等,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

而刑法所调整的则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其针对的是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在法律原则方面,民法强调的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以签订合同为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而刑法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应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则强调犯罪的轻重应当与所受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再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形式。

民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比如,某人损坏了他人的财物,需要赔偿损失来弥补对方的财产损失。

而刑法中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讲,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而刑法的规范则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改变。

因为犯罪行为及其刑罚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容许个人随意变更。

在法律的适用上,民法具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新的民法规定一般不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产生效力。

刑事责任和行政及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

刑事责任和行政及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

刑事责任和⾏政及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在很多时候如果⼀个⼈犯了罪,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双⽅产⽣民事纠纷,那么有⼀⽅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和⾏政及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责任和⾏政及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就是违反了《安全⽣产法》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责任(⽐如有期徒刑、罚⾦等等)⾏政责任:违反了相关⾏政法规,由相关⾏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如限期整改、责令停业、罚款等)民事责任:违反《安全⽣产法》,造成员⼯、他⼈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设⽴责任的依据不同:民事责任,⼤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设⽴,双⽅是平等民事主体,责任的产⽣主要是通过合同、⼀般侵权、⽆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事由。

⾏政责任,是违反了国家⾏政法规⽽需承担的责任,是⼀种民对官的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如违反⼯商管理条例,特许经营规定等等。

本质上是⾏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为。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种责任。

只有触犯了《刑法》的犯罪⾏为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判定是否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专署职能,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使,⾮经审判,不能定罪。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的⼈⾝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付违约⾦、⽀付精神损害赔偿⾦、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政责任是指个⼈或者单位违反⾏政管理⽅⾯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 3.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形式 1. 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 2. 单行刑法; 3.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1.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 属性。刑法的特有属性就在于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还具有 以下区别 一、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二、强制性不同 三、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 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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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 任务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 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刑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 映,它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能之间的冲突?
1.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2. 用刑罚惩罚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 的经济基础。
3. 用刑罚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可以。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法规,故而同时承担两类责任也是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发生的频率极高。

举个例子,比如个别官员的较大贪污行为既违反了《公务员法》,又触犯《刑法》,处理时既要免除公职,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个很普通的例子。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知识点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第三章 犯罪构成 本章知识要点

刑法第三章 犯罪构成 本章知识要点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4条~19条。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定义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对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

2.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明知其一,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行为人改造的难度也不同,施用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二款是关于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在社会和国家面前承担的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才能施用刑罚;而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并儆戒其他人犯罪的制裁措施。

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比如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处以刑罚;但受刑罚处罚的人,必须是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第2节犯罪的基本问题

(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 准。
(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 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 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图表
讨论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34岁,因下岗待业在家,经 常酗酒赌博,性格变得爆燥无常,还经常对其 妻子陆某打骂,其妻难以隐受与其离婚,2001 年9月,张某醉酒后要求与陆某复婚,遭到妻 母拒绝,遂将妻母用菜刀杀死,至其妻重伤逃 跑,10月被捕归案。 问题一:张某犯罪的客体是什么? 问题二:张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问题三:张某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问题四:张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讨论案例:
案例1: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家时,将正在他家行窃的小 偷抓获。王某将小偷制服后捆绑起来,为泄愤将小偷 打伤致残。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2:被告人李某和丁某2人约好去一仓库盗窃,由 李某在外站岗放哨,丁某进入仓库内行窃。丁某在窃 得价值1万元的物品后,看见地上有一个电炉子,于是 产生放火毁灭罪证之意,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抽屉内, 然后接通电源,逃离现场。在回家路上,丁某对李某 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李某不知何意。后来, 仓库起火,烧毁了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请分析被告 人李某是否是放火罪的共犯?
(二)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一般认为,犯罪有以 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结论: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统一的。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 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应受刑 罚处罚性则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 否定评价

第九章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1、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注意事项
年龄的认定 行为时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精 神和心理功能正常、智力与认识发展正常 的人; 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或 因精神病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的人; 第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犯八种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不负: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 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 够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 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 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这 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 观罪过?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 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 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甲带领导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想吓唬乙 一下,提应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 杆外,乙边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 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事故行为所做的区分。

虽然两者都是以过失行为为基础构成犯罪,但在罪名、性质、刑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进行详细的比较,并探讨其不同之处。

一、罪名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刑法中的特殊罪名,是以过失行为导致的重大后果为特征。

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

一般责任事故罪则是对于其他类型的过失犯罪行为所作的概括性罪名,包括损害公共安全、工作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行为。

一般责任事故罪并未具体明确罪名,一般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罪名和刑罚。

二、犯罪的要件差异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行为、导致后果、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等。

过失行为要求为过失杀人、过失致伤、过失失职或过失损坏财物等行为;导致后果要求为重大后果,即人员死亡多人或造成严重伤残,或者财产损失达到较大金额;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求为犯罪行为主体的主观有过失意识。

2.一般责任事故罪的要件一般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广泛,但一般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等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后果、过失行为等。

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作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者或管理者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后果主要体现在行为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过失行为则要求为行为人有过失行为,即过失杀人、致伤、破坏财物等行为。

三、刑罚的区别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其刑罚相对也会更为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可以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一般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刑法 责任、罪过

即使村长对结果既有预见可能性,但由于村长的该行为不是法所不允 许的风险,故不存在过失犯的实行行为,该行为不具有不法性,不需 要进入责任的判断。
• 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判断:过失阶段说、过失并存说,实质说 • 2.结果回避可能性
三、无罪过事件 •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保险纵火案】 • 1.某爆竹厂厂主T投资股市被套牢,资金周转不灵,于是 心生歹念,欲纵火烧厂诈骗巨额保险金。T知道:工厂看 守O住在厂内,而爆竹厂内易燃物很多,火势一发必然不 可收拾,O可能难以逃生。尽管如此,T仍为骗取保险金 而纵火,O果然死于该大火。问T对O死负何种罪责? • 2.承前所述,设若T知道:O是狂热足球迷,每次遇到广州 恒大的主场比赛势必会去现场看球,T于广州恒大主场比 赛日,放火烧爆竹厂。不料当日O因淋雨发烧,提前回厂 睡觉,并因大伙被杀死。问T对O死负何种罪责?
• 3.某公司年会射击表演,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 射击女演员头顶上的酒杯而击中女演员。 • 4.李寻欢与情人林诗英表演飞刀绝技,在林头上顶一苹果, 由李用刀射中苹果。但一日李却意外失手,致林死亡,造 成终身遗憾。
判断 • 1.【德国皮带案】两被告人T1、T2打算用皮带勒昏被害人 O 以夺取财物,但因担心将O勒死,改用沙袋敲击O致其 昏迷,但因沙袋破裂,于是回头使用皮带。在将被害人闷 婚的过程中,T1为了压制O致其完全无力挣扎的地步而讲 皮带更加勒紧,T2发现后制止。取得财物后T1和T2见O 昏迷已久怀疑其死,遂进行人工呼吸,但译回天乏术。 • 2.某日,T在限速4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以接近80公里的时 速飚车,为避免撞上行人,T虽一边飚车,但一边猛按喇 叭要人闪躲。不幸,路人O经过某路口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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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在刑法领域,犯罪和刑事责任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刑事责任则是指对于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和内涵
1. 犯罪: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有罪的故意或过失实施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被视为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行为规范的违规行为。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刑罚追究的结果。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行为规范的适用后果。

二、性质和关系
1. 犯罪: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描述,强调对法律的违反。

犯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它依据犯罪事实的客观性质来界定。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强调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它根据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和认识能力来确定。

三、追究方式和效力
1. 犯罪:犯罪是一种行为,是法律底线的横向规定。

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会引发法律追究。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状态,是法律底线的纵向规定。

刑事
责任的性质决定了犯罪行为人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刑罚。

四、社会效果和目的
1. 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追究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实施是为了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和制衡。

通过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达到警示他人不要犯罪的目的。

五、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
1. 犯罪: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
性和定罪,形成犯罪事实。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究,并根据法律规
定进行刑罚决定和刑罚执行,形成刑事责任。

六、刑法的作用和意义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起着规范、预防和惩罚犯罪行为的作用。

通过明确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刑法能够为社会秩序的维
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同时,刑事责任的追究也
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衡和惩处,起到威慑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作用。

结语
犯罪与刑事责任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刑事责任则是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进行刑事惩罚的结果。

刑法的制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为社会维稳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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