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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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规定的这一犯罪概念,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犯罪的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的统一,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根据这个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个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刑法第13条揭示了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即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危害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是建立在人的危害行为基础上的。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指思想。

根据犯罪概念,犯罪只能是行为,没有人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犯罪问题。

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思维活动,在没有外化为行为时,是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

惩罚思想,无疑是不要任何客观凭据,便可陷人于罪,这是专制主义和法西斯刑罚的特征,我国刑法中没有任何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

2.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即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

绝大部分犯罪,都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实际的危害,但也有一些犯罪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完成,从而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行为已经威胁到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影响反映出来,只是无形的精神上、心理上的社会危害较为隐蔽。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

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

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中的基本概念 fletcher

刑法中的基本概念 fletcher

刑法中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的语境中,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触犯了国家为了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2.刑罚:刑罚是因犯罪而施加的惩罚措施,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和改造,预防犯罪和保
护社会秩序。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规格和标准。

它包括犯罪的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主体
条件等。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刑法中,刑事责任是犯罪构成的必然结果,但并非所有犯罪构成都会导致
刑事责任的承担。

6.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和科处无法律依据的刑罚。

这一原则是现代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以上是刑法中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理解刑法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一个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既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一个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尽管犯罪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其概念的定义却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犯罪的一般性概念研究以及刑法上的明确规定则是近代以来才发生的事情。

事实上,犯罪这个概念并不是仅仅出现在刑法学中,它也是对某些不良行为的谴责和非难,在实际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

一般来说,犯罪概念有三类,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我国的犯罪概念是从刑法学中抽象出来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但是,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这个犯罪概念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完善。

一、国内外犯罪概念理论及其发展概况国外的犯罪概念,一般包含了三种类型,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就形式的犯罪概念而言,它是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的产物。

这种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进行描述,是从形式方面对犯罪概念进行违法界定。

因此,在刑法法典中,犯罪的概念往往被界定为以某种行为受到刑罚为标准。

无论是何种定义,都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某种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文化社会根源提出来的。

当时的社会是以制定法为中心开展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就会出现形式的犯罪概念,它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哲学理论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宜的。

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以法律意义为基础的犯罪,是一种甘愿接受刑罚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其成立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就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的一些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一般根据法庭上的程序来认定,就是说犯罪的定义或者分类都是以诉讼程序为主要标准。

应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形式上明确将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其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也没有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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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规定的这一犯罪概念,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犯罪的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的统一,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根据这个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个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刑法第13条揭示了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即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是建立在人的危害行为基础上的。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指思想。

根据犯罪概念,犯罪只能是行为,没有人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犯罪问题。

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思维活动,在没有外化为行为时,是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

惩罚思想,无疑是不要任何客观凭据,便可陷人于罪,这是专制主义和法西斯刑罚的特征,我国刑法中没有任何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

2.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即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

绝大部分犯罪,都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实际的危害,但也有一些犯罪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完成,从而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行为已经威胁到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影响反映出来,只是无形的精神上、心理上的社会危害较为隐蔽。

3.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所独有的特征,社会上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这也就是说对社会危害性有量的要求。

刑法第13条“但书”也指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就是说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4.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分析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全面分析案情,考虑各种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有:
(1)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行为侵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
系的重要程度不一样,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

有些社会关系特别重要,是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对象。

例如,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生命权等,对这些社会关系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就大;反之,行为侵害一般的社会关系,例如婚姻家庭关系,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则需要其他因素来确定。

(2)行为的手段、方法、后果等。

首先,行为的手段、方法对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影响。

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用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危害后果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就重。

反之如果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如伤害他人,则造成了轻微伤,就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属一般违法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3)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思想支配下实施的。

行为人思想方面的不同情况,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很大的影响。

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为有预谋的犯罪、犯罪的动机目的任何,特别是动机是否卑鄙,对社会危害性都有很大的影响。

同样是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的社会危害性就大,而过失致人伤害,如果仅仅造成轻伤,则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构不成犯罪;
(4)时间、地点的制约作用。

社会危害性表现为行为与伤害的联系,而伤害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时空的变化,使同一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同一行为在某一时间是有害于社会的,在另一时期则可能是允许的甚至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节日期间或在社会治安严峻时期实施的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就重。

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特定地点作案,社会危害性也较重。

总之,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把与犯罪有关的一切事实特别是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综合分析,评估出某一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关于刑事违法性,可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1.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一定的刑法规范。

刑事违法性的内容包括了广义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单行的刑事法律(刑事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刑事违法性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某种行为可能对社会有危害,但如果该行为没有触犯刑法,就不能被定罪。

因此,强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有利于依法办事,防止有人脱离刑法的规定,借口某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而给人定罪。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紧密联系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能自为自在地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到刑罚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①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刑法之所以要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事制裁,就因为这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因此,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

只注意刑事违法性而不分析社会危害性,就只能看到犯罪的形式而看不到犯罪的实质。

3.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刑事违法与一般
违法行为有着严格区别,混淆二者的界限实际上就是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不过,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成的。

我国现行的许多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一般违法行为可转化为犯罪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否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实际上,应受惩罚性是从犯罪的法律后果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的,作为法律后果,应受惩罚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派生出来的,但它对刑事违法性也起着制约作用。

在立法上,只有统治阶级认为某种行为需要动用刑罚对其实施者加以制裁时,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

同时,是否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

应当指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但在对犯罪的实际处理中,有的犯罪则可能被免于刑罚处罚。

②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里,免于刑事处罚与应受惩罚并不矛盾。

因为只有当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某种从宽的情节(如犯罪中止、自首、防卫过当等)免除刑罚处罚。

如果某种行为本不应受到刑罚处罚,那不但不能适用免于刑事处罚,而且根本就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它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该行为不但不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且一般也无需对此种行为在刑法上作出评价,更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但社会危害性不能脱离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而孤立存在。

作为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的刑事违法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属性;应受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法的联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这三个特征在任何犯罪中都是融为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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