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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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2-2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聘用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退休与保第九章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 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 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现有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核定(调整)人员编制结构,由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报告事宜,及时予以受理与核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配第四条公务员考录按公务员考录法规执行。

第五条公务员调任、遴选执行《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根据岗位设置需求,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无空缺岗位和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调配工作必须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需要。

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编制和相应的空缺职位(岗位)或职数。

第三章请假第九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第十条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公示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借调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间相互借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借调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借调的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其他单位申请借调人员,明确借调的目的、人员的数量、任职时间等。

同意借调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借调合同、借调期满、合同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借调人员的借调合同。

第八条借调合同应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原工作单位相同的待遇,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承担;借调期间遇到事故伤害或其他问题,借调单位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借调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待遇;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享受借调单位与原单位相同的培训、晋升、调整等机会;享受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保障。

第十一条借调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借调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借调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地管理;维护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加强与借调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三条借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调人员档案,记录借调人员的基本信息、借调期限、工作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由借调单位进行评价,并及时向原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借调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借调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原单位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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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1. 前言
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国家授权独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领域,其人员管理工作也日益复杂和繁琐。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明确的人员管理办法,确保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任务。

2. 人员招聘
2.1 招聘条件
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确保招聘面向全社会,择优录用,并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2.2 招聘程序
招聘启动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职位要求等内容。

招聘应当采用面试、笔试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保证应聘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3 入职考核
新招聘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之前,应当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其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在该岗位上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3. 人员管理
3.1 劳动用工合同
在招聘合同签订之后,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劳动用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3.2 员工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员管理的基础。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及时的员工档案,维护员工的信息安全与隐私。

3.3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衡量员工工作成果、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它直接反映员工的
工作业绩和强度,从而为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信息和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科学、公正、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客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4 职业发展
职业发展是员工个人成长和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的职业发展机制,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升迁通道,培养和发展各类人才,提高组织运转的效率和质量。

4. 人员任免
4.1 任免程序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任免程序,明确任免的程序、标准和规范,保证
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任免决策的合理性、权威性和审慎性。

4.2 任免标准
人员任免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业绩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建立科学、完整、合理的职务履职标准和职务任免标准。

5. 人员退出
5.1 解聘与辞退
人员退出是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的,如自愿离职、辞退、解聘等。

各类退出行
为应当在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遵循规范、科学、合法的程序和步骤,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机制,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尊重。

5.2 离退休和退休金
离退休是一种重要的人员退出方式,它需要员工较长时间的执勤和表现,以及
合理的离退休权益的保证。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离退休机制和退休金制度,保障员工的离退休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6. 总结
以上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工作与每个员
工的个人前途、组织成就、社会效益紧密相关,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科学、规范、明确的人员管理制度,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繁荣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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