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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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法律规定(3篇)

房屋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分割是指将一个房屋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屋单元,每个单元具有独立的产权。

房屋分割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对房屋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分割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房屋分割是指将一个房屋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屋单元,每个单元具有独立的产权。

房屋分割可以包括平面分割和立体分割两种形式。

2. 类型(1)平面分割:平面分割是指将房屋在水平方向上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屋单元。

(2)立体分割:立体分割是指将房屋在垂直方向上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屋单元。

三、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房屋分割属于物权范畴。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分割土地和房屋。

”该条规定了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

3. 《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是我国关于房屋登记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分割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割后的房屋单元具有独立的产权;(二)分割后的房屋单元符合规划要求;(三)分割后的房屋单元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

”四、房屋分割的条件与程序1. 条件(1)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分割必须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2)房屋符合规划要求:分割后的房屋单元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分割后的房屋单元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

(4)房屋分割后的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分割后的房屋单元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程序(1)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分割申请。

(2)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分割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3)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分割申请进行登记。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房产转让程序介绍与指导原则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房产转让程序介绍与指导原则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房产转让程序介绍与指导原则在离婚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而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房产转让程序进行介绍,同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

一、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程序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房产相关证据:首先,夫妻双方应当收集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以确保在后续的分割过程中有充分的凭证。

2. 协商或调解解决分割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司法机构的调解,共同商议如何分割房产。

协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

3. 约定书或协议的签署:协商一致后,双方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明确规定房产的分割方式和责任义务等内容。

4. 公正机构确认:签署完协议后,可将协议提交至公证处或司法机构进行公证或审查,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 执行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房产分割。

如需要进行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等,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二、离婚中的房产转让程序如果离婚中存在一方将房产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况,通常会涉及以下程序:1. 协商转让事项:双方应当就房产转让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明确转让的条件、价格等内容。

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签署转让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房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具体方式、时间和过程等要素。

3. 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如果房产上存在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等,必须事先获得他们的同意,以确保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

4. 办理过户手续: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办理产权证转移登记、交纳相关税费等。

5. 注意纳税义务:房产转让涉及到税费问题,双方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三、离婚中房产分割与转让的指导原则在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转让过程中,以下原则应予以重视:1. 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与转让,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双方的权益。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5〕103号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5〕103号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5〕103号各分(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现就涉及宗地分割、合并登记问题明确意见如下:一、宗地分割、合并登记的条件(一)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的立项已审批,整个项目已全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拟分割、合并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相一致。

(三)整体项目用地必须是同一、独立的规划条件。

二、宗地分割、合并登记的原则(一)依法申请的原则。

土地权利人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申请。

(二)宗地分割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完整的原则。

对于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以开发项目详细规划为基准分割宗地,尽量减少原宗地范围变化,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

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和有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宗地合并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长的服从于短的原则。

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照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原则,保持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三、有关要求(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除按《土地登记办法》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开发企业与相关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还应提交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3、承诺书。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产权过户及登记要求详细解读与指导建议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产权过户及登记要求详细解读与指导建议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产权过户及登记要求详细解读与指导建议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和登记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读产权过户和登记的要求,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一、产权过户房屋买卖交易的产权过户是指将房屋的所有权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的过程。

产权过户之前,买卖双方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和要求。

1.1 卖方准备作为卖方,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产权证书:是房屋交易中至关重要的证明文件,包含了房屋的详细信息和卖方的所有权证明。

- 身份证明:卖方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婚姻状况证明:若卖方为已婚人士,还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文件。

- 原购房合同:如果卖方是二手房的原始购房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1.2 买方准备作为买方,也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购房合同: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包含了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 身份证明:买方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资金证明:买方需要提供购房资金来源的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批准文件等。

1.3 过户程序产权过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双方确认交易细节:卖方和买方确认房屋交易的细节,如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 缴纳税费:买方需要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 编制过户协议:双方在公证处编制并签署过户协议。

- 公证过户:卖方和买方一同到公证处进行产权过户的公证手续。

- 办理过户登记:通过公证处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的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

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屋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过程。

产权登记是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的重要步骤。

2.1 登记要求在进行产权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权属证明:买方需要确保房屋的卖方能出示完整的权属证明,包括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等。

- 资金来源合法:买方需要确保购房资金来源合法,如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贷款批准文件。

- 交易合法性:买方和卖方需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确保交税、签署购房合同等手续齐全。

实务探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登记

实务探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登记

实务探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的问题,日前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范。

仅《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问题,但也主要是规定了申请材料,实际工作中登记人员对于审核要点仍较难把握。

国有建设用地需具备何种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笔者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予以解析。

土地使用者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首先必须符合必要性条件。

本文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是指同一权利人在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后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分割或者合并登记,或同一土地使用者在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时申请对国土部门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或者合并。

对于前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6条将之归于变更登记的类型;对于后者,其实为对土地供应后的宗地进行分割或者合并以作为首次登记时的不动产单元。

土地使用者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登记首先必须符合必要性条件。

所谓必要性条件是指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后或土地供应后首次登记前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变化导致确需建设用地分割、合并,否则将违反不动产登记规则或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为便于理解必要性条件,兹举二例。

例一: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相邻两宗国有建设用地,签订的两个土地出让合同分别确定了规划条件,但总平面布置图是按照合并的上述两宗建设用地设计的,且有一幢房屋建在两宗建设用地分界处上面,上述两宗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未变更。

该公司申请首次登记时申请将上述两宗建设用地合并进行登记。

根据《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规则,上述房屋建在两宗建设用地分界处上面,从必要性的角度应允许将两宗建设用地合并登记。

例二:某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建设用地已经首次登记,据其提交政府同意进行分割登记的办公会议纪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未变更的意见,申请将一宗地分割为六宗地进行登记,但并未说明分割登记的合理理由。

同一权利人依法分割、合并房地产的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依法分割、合并房地产的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 名称
同一权利人依法分割、合并房地产的变更登记(共 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申请合并为一套房 屋的;或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已合并为 一套房屋,申请分割还原为两套房屋的情形)
登记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方 式
办理时 限
单方申请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五、其他相关材料


1、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其他必要材料。




材 料 及 要

工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 /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窗口咨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
件);
三、登记原因材料。
四、权籍测量成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各 2 份。
收费标准 住宅:80 元/件;非住宅:550 元/件。低保户、残疾人免缴。
收费依据 鄂价房服费[2008]109 号、武价房[2008]87 号、发改价格[2008]924 号
受理条件 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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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指导意见
一、商业用房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要求。

不动产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不动产权属登记条件,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二、房地产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商业用房分割、合并转让。

三、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将商业用房分割或者合并改变不动产单元进行转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分割、合并后房屋具有固定界线并可以独立使用,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出具分割、合并后经图审的设计图纸,经住建部门核查楼盘销售备案情况,分割、合并后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核备案,且测绘成果报告及设计图纸所标示的房屋能进行唯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

(3)房屋分割、合并是符合建设、消防的相关要求,报住建部门审核。

(4)房屋分割、合并是符合规划相关要求,报自然资源部门审
核。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将分割、合并后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上饶市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上盖章。

(二)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当持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的《上饶市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设计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商业用房批准预售后、竣工验收前,需将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的,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先进行规划设计图纸调整,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变更测绘报告并办理变更测绘备案,提出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可按分割、合并后的房屋直接办理初始登记。

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还需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

五、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存在分割、合并销售,已竣工验收但未办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上饶市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
过的设计图纸上盖章,《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商业用房改变不动产单元的分割、合并转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商业用房的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转让后,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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