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总结笔记.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以( A )方式,公告有关信息。
A.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B.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C.在其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D.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 D )。
A.安全填埋B.集中封存C.深地质处臵D.近地表处臵3.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事下列( B)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A.贮存B.运输C.利用D.处臵4.横穿多个居民区的某高架路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C ),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A.项目立项审批后7日内B.项目立项审批后10日内C.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D.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10日内5.重庆市土地利用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审批机关应( C )。
A.限期补报B.先审批,后补编写C.不予审批D.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解题思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A)责令停止建设。
A.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有权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有权审批该项目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D.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7.横跨珠江上游的总装机1000千瓦的大型水电站建设项目,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应为( B)。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技术方法笔记汇总

1技术方法笔记第一章概论第一节有关环评法律、法规规定一、有关规定1、环评定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规划的环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规划”、“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编写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非书)--“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前审批3、建设项目的环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很小,不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4、建设项目还要坚持两个制度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二、环评分类1、按评价对象分--规划的环评、建设项目的环评;2、按环境要素分--大气、地表水、声、生态和固废的环评;3、按时间顺序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评技术原则(略)第二节建设项目环评的基本内容、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环评的基本内容(一)编写环评大纲编写时机:充分研讨有关文件、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后进行(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现状调查一般原则2根据项目地区环境特点,结合各单项评价的工作等级,确定各环境要素现状调查的范围,筛选调查参数原则上,调查范围大于评价区域,有重点污染源时,还应扩大调查范围2、调查方法遥感法、搜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三)环境影响预测预测原则预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按相应环评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特征、当地环境要求而定预测方法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专业判断法预测阶段、时段三个阶段:建设、生产运营、服务期满(退役)阶段二个时段:冬、夏两季或丰、枯水期4、预测范围等于或略小于现状调查范围(四)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很多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程序确定环评工作等级1、分一、二、三级2、划分工作等级的依据--工程特点、环境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规模3★★★第二章工程分析根据环境影响表现不同分:污染型、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第一节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一、工程分析的作用(了解)二、工程分析的方法即导则中的查内务一般情况下,工程分析是根据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的,当可研阶段提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还可以采用3种方法:(1)类比法类比法是用与拟建项目类型相同的现有项目的设计资料或实测数据进行工程分析的常用方法,为提高类比数据的准确性,应充分注意分析对象与类比对象间的相似性和可比性。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政府主导等。
-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和污染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2.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减排、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性。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3.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性。
-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采取治理措施保护水环境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要求,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
5.生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综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包括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划定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以上是环境法律法规的一些知识点总结,希望对您有帮助。
环境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环境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环境法律法规的概述环境法律法规是指用来保护和管理环境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对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利益都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本法律。
重要知识点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不同环境介质(如空气、水、土壤等)的环境质量要求。
- 禁止行为:明确禁止污染环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
-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进行重大工程项目和行政决策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废弃物管理法废弃物管理法是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废弃物,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包括:- 废弃物分类和处置:规定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方法,鼓励循环利用。
- 废弃物排放许可证:要求相关企业获取废弃物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 废弃物排放限值:规定不同类型废弃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升空气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包括:-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
-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并实施。
-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获得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水资源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包括:-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
- 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 水污染防治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要求相关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而制定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包括:-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设置、管理和保护要求。
- 湿地的保护: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促进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环境法笔记

环境法笔记
环境法是一门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学科。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实现生态平衡。
环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修复损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境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法的出现填补了传统法律体系对环境保护的不足,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学习环境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指导,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环境立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环境法覆盖了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多个方面,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领域。
不同的环境问题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因此需要我们对环境法有系统全面的了解。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环境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和监督,需要各个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只有加强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才能真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学习环境法对我们了解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环境法,才能更好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环境保护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环境保护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txt16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未来;生活,就是用心灵之剪,在人生之路上裁出叶绿的枝头;生活,就是面对困惑或黑暗时,灵魂深处燃起豆大却明亮且微笑的灯展。
17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
环境保护法总则1.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监督管理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
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环评概论1.环评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料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分类: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料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2.环评基本原则: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生态爱护,城市;清洁生产政策;生态爱护;资源综合利用;土地利用;总量限制;污染物达标,区域环境。
3.我国的环评制度的形成及发展:《环境评价法》颁布时间:2002.10.28通过,2003.9.1实施,2004.2确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4.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及之间的关系组成:(1)宪法中的环境爱护的规范(2)环境爱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单行法(4)国家其他法律有关环境爱护的规定 (5)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种环境爱护法令, 法规和条例(6)环境爱护地方法规(7)签署并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
关系: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爱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相关法律关于环境爱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爱护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法体系。
五大原则:宪法至上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5.我国环评制度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评价对象侧重于工程项目建设;分类管理;实行环评资格审核认定制6.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
执行上,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且不交叉执行。
第二章环评程序1.环评工作程序分那几个阶段?分别主要工作?第一阶段为打算阶段,主要工作为探讨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料和评价环境影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国基本环保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考虑。
本文将对《环保法》进行笔记。
一、《环保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保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污染防治:《环保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物种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等方面。
4.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保法》确定了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5. 法律责任:《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罚则规定,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保护群众权益。
二、《环保法》的修订2014年,国家发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 增加了对“生态文明”的精确定义。
2. 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强调了“先污染者先责任”原则,删去了过度放宽环境污染标准的内容。
3. 新增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企业环境责任。
4. 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对“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环保法》的实施效果经过数年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果,例如:1. 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环保法》强化了大气污染的管控,使大量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黄标车淘汰,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水质得到提升。
《环保法》要求水体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地加强治理污染水体、退役劣V类水厂,比如“全国十大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取得实质效果。
3.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环评师12法规第2章笔记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分析1、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10项(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3)适用: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注意:1)只有9项,没有林业专项规划;2)只有“旅游”“港口”有总体规划;3)“能源”和“水利”是重点。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注意:1)多有“全国性”要求;2)只有9项,没有水利指导性规划;3)“能源”“交通”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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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笔记第一章概论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项目。
3.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正;(2)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3)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他构成的生态系统;(4)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6.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很纠结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7.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9.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盒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1.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2.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独立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3.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14.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使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有效。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一地”:土地利用的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个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专项规划应在草案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种:(1)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2)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说明。
5.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6.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7.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设区人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8.规划草案的报送:“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必须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对“十个专项”规划中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11.审查内容: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6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
12.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3.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14.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措施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辞去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15.规划编制机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机关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界定:(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得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专章。
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编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8.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应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事建设单位。
11.建设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示公告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2.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之前,向公众公告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7)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