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理论与实务讲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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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座:企业经营中的法律理论及实务问题

前言

一、介绍法律部门的分类

二、介绍法律责任

三、学习民法对企业法律实务的作用

第一节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目标性事物(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权利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的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特征是: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2、须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第二节物权制度及物权法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法的内容,依传统民法的体例分为物权总论和物权分论两部分,物权分论又析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四部分。

一、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

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起施行,表明“物权”概念已被我国立法所认可和接受。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其它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三)物权是对世权

(四)物权是绝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

四、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民法中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林木采伐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等准物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含准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水产养殖权和捕捞权);

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物权的效力反映了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具有如下效力:(一)物权的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得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六、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是所有权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权能都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以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满足所有人与非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人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不依他人已有的所有权,而由权利人最初地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劳动生产取得成果。第二,没收取得。第三,孳息收取。第四,添附取得。第五,无主财产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通常表现为买卖取得、继承取得或者受赠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所有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第二,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第三,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第四,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第五,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保护

1.确认所有权;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5.赔偿损失

七、用益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予以支配的物权。他物权依设立目的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章是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制度和知识。包括用益物权概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四节内容。重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之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17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用益物权体系。此外,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采矿权、渔业权、取水权和狩猎权等准物权。

我国《物权法》于第三编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该部分内容分别在下文详述。另外,《物权法》第122、123条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八、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第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但最高额抵押权除外。第三,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成立的物权。第四,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权获得实现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属于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不移转其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产。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财产,限于以下三类:(1)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者为限;(2)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但以属于抵押人依法有

处分权者或者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者为限。

3.抵押合同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作担保而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3.质押合同

4.质押的效力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但在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的实现

第三节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明确当事人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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