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第一案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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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

原告为孩子的母亲,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并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经过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调查,最终法院做出了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案件背景1.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名孩子。

2.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3.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庭召开公开庭审,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

2.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3. 被告否认对孩子造成伤害,并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 法庭传唤了邻居作为证人,证实了原告关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说法。

5. 法庭还要求进行了心理评估,以确定孩子目前的心理状况和对双方父母的依恋程度。

四、法院判决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且监护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2.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这违反了父母应当共同保护孩子的原则。

3.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剥夺其监护权。

4.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邻居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人判决1. 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剥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

2. 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享有全部监护权。

3. 被告被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有权定期与孩子进行探望。

六、判决执行1.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须立即交出孩子的监护权,并支付规定的抚养费。

2. 原告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后,应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事务。

3. 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进行探望,并且不得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照顾和教育。

虐待儿童案例

虐待儿童案例

虐待儿童案例虐待儿童案例:父亲的罪行事件发生时间: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事件细节:1997年4月,小明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他的父亲小杰是一个年轻的商人,母亲小梅是一名家庭主妇。

小明是家中的独生子,他们一家住在市区的一栋独立小屋里。

然而,小明的童年并不幸福。

小明的父亲,小杰,在性格上十分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小明进行心理和身体上的虐待。

这种虐待始于小明刚刚学会走路的时候。

不论是家庭中的小错误抑或是无辜的行为,小杰总是用殴打和侮辱之语对待小明。

每当小杰发脾气时,小明就会成为他的出气筒。

小杰会用拳头猛击小明,用皮带、棍棒等工具抽打他,甚至用他的手指刺他的背部。

这些虐待不仅给小明带来了巨大的疼痛,也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小明的家庭虐待噩梦在1997年持续到1999年。

小明不得不面对持续的身体和心理的摧残,使得他失去了儿童应有的天真和快乐。

他的整个童年都被阴影笼罩着,他甚至开始对自己产生自卑感,觉得自己不值得被爱。

小明的祖父在1999年夏天发现了他体上的伤痕,并察觉到他精神上的沉重负担。

祖父毫不犹豫地向当地警方报告了这个虐待案件。

当地警方立刻介入调查,对小明进行身心检查。

检查报告明确指出小明身上的伤痕是虐待的结果,并证实了他的心理受创。

警方当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小明从父母的监管下带走,并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和心理辅导。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小杰被指控虐待儿童罪,法庭于2000年2月召开了首次开庭审理。

检察官呈交了大量的物证、伤痕鉴定报告以及心理辅导记录,有力地证明了小杰的罪行。

小明的母亲小梅在庭审过程中被要求作证,她对小杰虐待小明的行为心知肚明,但因为小杰的威胁和对她的恐吓,她一直没有courage 全情发声。

庭审期间,小梅流下了痛苦的眼泪,对当年自己选择沉默的决定表示懊悔和歉意。

经过数个月的审理,法庭于2000年9月做出判决。

小杰因虐待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剥夺监护权和探视权。

英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英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Re Smith(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案号:2019 EWCA Civ 1234上诉法院: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审判日期:2020年2月15日上诉人:John Smith被上诉人:Jane Smith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离婚后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

John Smith(上诉人)和Jane Smith(被上诉人)育有一名未成年人子女,名为Emily Smith。

双方于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Emily的监护权归Jane所有。

然而,John认为Jane不适合抚养Emily,并提出上诉,要求获得Emily的监护权。

上诉法院判决书:一、案件事实1. John和Jane于2010年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了Emily。

2. 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Emily的监护权归Jane所有,John享有探望权。

3. 离婚后,John发现Jane在抚养Emily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1)Jane经常将Emily留在家中,独自外出;(2)Jane经常与朋友外出饮酒,忽视了对Emily的照顾;(3)Jane在家庭生活中对Emily态度粗暴,导致Emily在学校表现不佳;(4)Jane的经济状况不稳定,无法保证Emily的生活质量。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应如何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在抚养Emily方面的能力。

根据英国《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监护权纠纷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此过程中,法院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成熟程度;(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3)父母的抚养能力;(4)子女的意愿(如有能力表达)。

2.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Jane在抚养Emily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经济状况不稳定、忽视对Emily的照顾、对Emily态度粗暴等。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本文档仅供于228,229寝室内部使用一[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案例(3篇)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8岁,小学三年级学生。

小明父母因工作繁忙,常年在外地工作,小明由其奶奶抚养。

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途中,不慎被一辆失控的汽车撞伤,导致头部重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小明患有脑震荡后遗症,智力发育明显迟缓,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深感悲痛,认为小明的伤势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遂将肇事司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小明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在本案中,小明被医院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依据以下两点:(1)小明年龄为8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2)小明患有脑震荡后遗症,智力发育明显迟缓,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

2. 张某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然而,小明的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及时履行法定代理职责。

在此情况下,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的民事活动,应由其奶奶代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的奶奶作为监护人,未能在小明放学回家途中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明遭受意外伤害。

因此,小明的奶奶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至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肇事司机,其行为导致小明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刑事案例】王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广场附近,未经被害儿童刘某某(时年五周岁)监护人的同意,私自将刘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并将刘某某及其本人反锁在屋内。

在民警及消防队员对刘某某实施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手捂刘某某嘴部,制止刘某某发出声音。

后公安机关破门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解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将幼童私自带至家中,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并拒不配合民警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三、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最重要方式。

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在路遇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拐骗儿童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远离熟悉环境与人员陪伴,丧失安全感,安全感的重塑绝非易事。

年幼时的心灵创伤将直接影响成年后的心理健康。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村民李某,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张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张某向当地妇联求助,要求李某停止家庭暴力。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2. 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权要求李某停止家庭暴力。

3. 解决途径:张某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应当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效,张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三、案例二:儿童权益保障案例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某,因家庭贫困,无法继续学业。

王某的父母表示愿意让王某辍学打工,王某得知后,向当地教育局求助。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 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要求其辍学打工,侵犯了王某接受教育的权利,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 解决途径:王某可以向当地教育局求助,教育局应当介入调查,责令王某的父母保障王某的受教育权利。

四、案例三: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案例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女工李某,因怀孕被企业辞退。

李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 法律适用:本案中,李某因怀孕被企业辞退,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案例两则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

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

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从法律视角看待孙卓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孙卓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护权纠纷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孙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孙卓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广东省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问题。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护权纠纷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孙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背后的法律原则。

二、孙卓案件的基本情况孙卓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1. 案件背景:孙卓,女,1999年出生,系广东省某市人。

其父母在孙卓年幼时离婚,孙卓随母亲生活。

后孙卓母亲再婚,将孙卓带入新家庭生活。

然而,在新家庭中,孙卓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母亲再婚后对其疏于照顾。

2018年,孙卓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解除与母亲的监护关系。

2. 案件争议:孙卓请求解除与母亲的监护关系,而其母亲则认为孙卓已适应新家庭生活,不应解除监护关系。

3. 案件处理: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孙卓与母亲的监护关系,由其父亲抚养。

三、孙卓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孙卓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孙卓遭受家庭暴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孙卓与母亲的监护关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2. 监护权纠纷孙卓案件涉及监护权纠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孙卓的父亲请求解除与母亲的监护关系,法院判决解除监护关系,体现了监护权纠纷的法律处理。

3. 家庭暴力孙卓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国家禁止家庭暴力。

在本案中,孙卓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判决解除监护关系,有利于保护孙卓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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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
意义”
发布日期:2015-03-15 阅读:7次

核心提示: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
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
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
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
“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
例司法实践。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之下的
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
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
逃离。这,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力量,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
护权,不再只是“传说”......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沉睡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照进现实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是对
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的一种唤醒。众所周知,涉及监
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
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
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
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
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具有极大的示范价
值与标杆意义。>>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进步震慑“坏父母们”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
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
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
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一标志性事件真正撑
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
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
销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
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
可能。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
的典型案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
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
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此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
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
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首例撤销监护权背后
的缺憾更值得关注。落实意见要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
介入机制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
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细化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与评估机制,
增强保护的及时性。>>
谨慎行事保障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当地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急于把孩子
的监护权转移给这位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
这种谨慎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说到底,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
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在对孩子的后续监护和照顾问题上,
既要大胆探索尝试,同时也要谨慎行事,为以后更多类似的
案例积累经验,以保障更多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
益。>>
不仅需要热心人士,更需要民政部门更多作为
自然,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后,
一个问题便来了: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
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的张女士家里,
民政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
11岁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差,这些注定了要给小玲提供更多
的后续关怀。而这,不仅需要热心的张女士,更需要民政局
的更多作为。毕竟,小玲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
更有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
===有了良好的开始,后续还应继续哪些工作?===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
但是在我看来,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
只是对女童权益保障的一个开始,真正的难题在于收回监护
权之后,如何尽快帮助女童摆脱之前因为不堪经历所造成的
心理阴影,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开始自己新的童年生活。相
对来说,帮助女童摆脱心理阴影较为简单,只要委托专业人
士对女童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就会收到显著的效果。而为
女童安排好未来的成长之路,包括她的生活来源、受教育权
利等等,才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
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
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
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
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
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
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依法剥夺监护权,司法还应更硬气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
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
胞,维系家庭稳定几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
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
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
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
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
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
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
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
毕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无数家庭的家事,
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国事。要撤销对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更要探索与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以确保孩子的权
利得到最好的保障。那不妨以小玲事件为契机,树立起一个
可供后来者借鉴的范本。>>
【法律小课堂】:
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
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
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
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
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家庭寄养新规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流浪儿童纳
入范围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
育方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组建的仅是“模拟家庭”,
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根据寄养新规,如果寄养家庭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
行为,或是借寄养儿童对外募款敛财,或是发生重大变故无
法履行寄养义务了,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国际经验】:
美国:在1974年和1984年,美国分别通过了《儿童
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
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
报告制度”。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
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
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部分州立法将法
定义务举报人扩展到了全体公民。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众主动举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很
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驱使,更是一种文化引导的自觉。
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
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日本: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对
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说明。身体虐待、性
虐待、置之不理、心理虐待等各项规定得非常细致。
据新华网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
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政府部门或机
构都在关注虐童问题。自1991年开始,东京成立了虐待防
止中心,开始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统计。日本厚生劳动
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了统计,并逐年公布。
新西兰: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严谨而致密。都市快报报
道,当地电视台曾报道一则案例: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
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耳光,最后这位父亲被法庭判罚6个
月的监禁。在新西兰法律还规定:凡是14岁以下的儿童不
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和监护人的看护,否则就是违法。
韩国:对儿童性犯罪者还有可能被实施化学阉割。事实
上,韩国在2013年之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
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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