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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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意定监护:因“你”而定

知识杂谈•法律作为一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创设的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让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度过晚年。
此项制度对部分有特定需求的老年人尤为有益。
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意愿。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件予以阐述。
案例:被监护人孙某年近八旬,有肢体残疾后遗症,他的老伴已经去世。
2021年,孙某的女儿小孙向某地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以便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司法鉴定完成后,法院判决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孙为其监护人。
2022年上半年,孙某侄女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并提供了她与孙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里面内容为约定委任她为意定监护人、孙某的邻居陶某为监护监督人,且公证处出具了《意定监护协议》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小孙担任监护人、同意由他侄女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
考虑孙某的实际状况,小孙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从有利于孙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侄女。
说法: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变更监护权案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签订监护协议。
当老年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依照监护协议,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顺应了时代需求,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具有普遍的保护老年人及其他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本案体现了意定监护能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形式,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显著区别在于,意定监护更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能充分尊重并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传统监护制度忽视了被监文吴江伟2023.668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责编/文邦知识杂谈•法律护人的意志,原则上以监护人的意思优先,在此类监护与被监护关系中,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很难得到切实保护。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虽然可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但是有关财产,监护人是无权处置的。
如果不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犯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护人不可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哪怕被监护人是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导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对于未成年人,首选父母作为监护人;若父母无法监护,则按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监护人的确定就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有监护能力,则成为首选监护人;
2.是未成年人的兄、姐;
4.如果以上人员均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二、谁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若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相应机构的同意)。
2.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三、无监护人时由谁指定监护人
1.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均无法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那么
可以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
2.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果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属均
无法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来指定监护人。
3.在指定监护人时,相关机构会考虑候选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限制案例

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限制案例
意定监护制度的案例中,监护主体范围通常不受限制,以下为具体案例:
一老人患老年痴呆后,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监护人应按顺序担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在另一案例中,罗某某系孤寡老人,未婚无子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他与其侄儿子张某某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由张某某赡养罗某某,并管理其承包土地、山林、茶地。
当罗某某丧失劳动力后,其土地等由张某某管理使用。
在该案例中,罗某某选择其侄儿子张某某作为意定监护人。
综上,意定监护主体范围在案例中并不受限制,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选择不受性别、身份、职业、家境、学历等的限制,可以为个人或组织,可以是同学、朋友、亲属、护工、保姆、邻居等任何自己信任的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用残疾证来直接认定监护人?

对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
以用残疾证来直接认定监护人?
对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用民政部门的残疾证来直接认定监护人?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发放的证书,并且根据《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其是否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判断的。
而根据《民诉法》第187条至190条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认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非法院判决不得认定。
因此,《残疾人证》作为当事人享受国家和地方做法的优惠政策的合法凭证,并不代表其就可以直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证明,不能直接作为监护人合法证明使用。
指定监护人 证明材料

指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如果需要指定监护人,以下是可以作为证明材料的参考:
1. 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 意定监护协议,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预先确定的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
如果以上提到的证明材料不足或者难以提供,建议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进行补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请以当地的民政部门、公证处等官方机构的要求为准。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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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案例导入
张氏兄妹,父母已亡,张一为兄、张二、张三为妹妹,张一从小就智商不高(有点智障),一直和父母居住生活。
1997年家中拆迁,三兄妹和父母名下各分得面积90平的房屋一套。
2006年父母亲相继去世后,去世前,一家子就达成协议父母去世之后由张二照顾张一。
父母去世后,张一就一人独居于他名下的房屋中,社区会安排保姆在每周四天到其家中简单的料理家务,之后张三实在看不过就将张一名下的房屋出租出去,将张一接到家中照顾共同生活。
十年已过,张二见张一身体越来越差,故将十几年前一家人所达成的由张二照顾张一的协议拿出向法院申请确认张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张一的监护人,但是由于张二张三对谁作为监护人未协商一致,该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评析
一、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确认张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无权直接指定监护人。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们法院不予受理。
此案中张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指定其作为张一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是要被驳回。
由社区居委会为张一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之后,若有人对于指定监护人有异议,可以在指定之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张二的要求指定其作为张一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张氏一家虽之前有过协议由张二照顾张一,但是在长达十年时间中,张二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照看张一的义务,那么在十年后来主张按照协议约定来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张一在近十年的时间内一直是由张三照顾,当初订立协议的客观情况和条件都已发生变化,现如今拿出该分协议实已失效。
且按照《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尽管张一被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选择和谁一起生活还是有最基本的判断的,法律应当尊重张一的选择,由张三作为张一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