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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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活动,由于其规模庞大、利益关系复杂,往往存在着各种风险和纠纷。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与管理。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等法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力度和效果不断加强。

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也更加重视,保护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降低了金融风险,保护了广大民众的财产安全。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众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参差不齐,存在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逾期催收等问题。

当前我国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人维权难等现象也比较普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加完善。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非法集资。

目前我国尚缺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在线交易平台的统一规范,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网络借贷金融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体系,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健全借贷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提高合同的诚信度和执行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

2、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 包括:一是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于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二是加强 对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监管,防止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的出现;三是建立健 全的法律法规,
经营压力,为了规避风险,部分资金开始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面对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涨的现状,温州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遏制利率 上涨的势头。首先,政府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恶 意借贷行为。其次,政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创新金 融产品和服务,
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降低融资成本。
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针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发展互联网证券、网络借 贷等平台
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鼓励发展互联网证券、网络借贷等平台。这 些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
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借款人的可信度。此 外,平台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产品,帮助投资者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近年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部分地区甚至已经超过了银行存款利 率。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伴随着利率的上涨,民间资本的投资出路 也变得日益狭窄。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纷纷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严重影响到 了温州经济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民间借贷利率上涨的情况呢?首先,由于正规金融机构 的贷款门槛较高,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为了满足资金 需求,他们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其次,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许多企 业面临着较大的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1. 绪论一:课题研究的背景自2017年由美国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一直不景气,特别是2011年的欧债危机,更是使全球经济深陷泥潭。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出口经济严重受挫,因为我国是一个出口导向型的国家,很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基本上是靠出口订单获得利益。

随着国外订单的减少,国内出口企业以及相关产业受到严重冲击。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的资金出现紧张,无法承受经济危机的冲击,经营出现困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又没有多少固定资产,所以其很难从银行贷到款。

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开始将融资目光投向民间,因此便催生了火爆的民间借贷。

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以及国家对民间资本的种种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了不合规的领域。

2011年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出现了一些违法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民间资本的的引导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促使国家决定打破现有的金融体制。

2017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由于该意见中共计有36条,为了与5年前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本论文就以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为背景,对民间借贷进行介绍并对其发展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近一两年随着世界经济的下滑,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愈演愈烈,民间借贷风暴从浙江温州开始爆发。

江苏、浙江是我国的民营经济大省,从2011年开始江浙地区就陆续发生民企老板“跑路”,而且其中不乏知名的大型民营实体企业。

“吴英”案的发生引发了全国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和反思,民间资本的引导和利用又被摆上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程。

新“三十六条”的细则出台以及7月份出台的四十二条细则的发布,都表明了国家对民间资本的重视,国家开始从政策层面上决心打破国家传统的垄断行业,让民间资本进入。

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解决途径
为民间借贷 的发展提供 多方面的服 务 , 比 如信息服 务 、担 保服 务和 人力资源服 务
等。
又不够 , 而放高利贷 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 取暴 利 , 又能逃避 工商 、 税收等部 门的监
督, 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
4 手续 简便 的驱动。 、 我国民间借贷手 续 简便 、 操作 灵活 、 方便快捷的 固有优势
浅析我 国民间借贷 的现状 成 因及解决途径
●汪 一 欣

企业 及其他经济 主体之 『 进行 的以货币 日 】
资金为标的的价值 止渡及本息付 , 是未受
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 , 是

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
近年来 在国家 宏观货币政策 的调控
下 ,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 下 , 从事 民间借贷活动 。 0 1 2 1 年下半年以来 , 与民间借贷相关 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 , 涉 及到浙江 、 福建 、 河南 、 江苏和 内蒙古等不 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 。
查、 担保 ( 抵押 、 质押 )审批 等多个环节 , 、 所需时间较长 ,不能及时满足 中小企业 、
国商业 银行 系统 中惟一 一家面 向农 村发
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 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 展 中却发挥不 了大作用 , 主要是 由于门槛 太高 , 农民贷款太难 。 即便是农村信用社 , 其贷款 的 9 %左右也 集 中在 乡镇 企 业 , 0 “ 垒大户现象” 普遍存在 , 而绝大部分农户 却告贷 无门。 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

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个体 工商户的 资金 需求 。另外贷款条件 高: 由于一些小企业 、 个体 户、 农户资信程
2 信贷政策 的影响。 、 近年来受 宏观经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法律漏洞和纠纷。

加强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只有这样,我国民间借贷才能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完善的前景是乐观的,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走向更加规范和健康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完善、问题、法律监管、法律制度、司法保障、前景、法律法规、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是满足一部分人群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金参与其中。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完善的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只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保障,才能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法律现状、加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及司法保障的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完善的可能性与前景,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对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可以有效规范和规范市场行为,减少不当竞争和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还可以增强对金融机构和行业参与者的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信用风险和资金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试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

试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

试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关系,顾名思义就是非官方的,或者至少有一方是非官方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仅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既然是借贷关系,也就是属于民法中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中的自愿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成了约束借贷合同利器。

当然民法中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也就成了借贷合同有效的“保护伞”。

民间借贷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是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所谓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是阻碍经济发展的。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主体身份法律是否应该限制,借贷的利率法律是否应该限制以及作何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利息的应该如何判定。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要求(一)法律对借贷主体的要求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并不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之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扩展至为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在主体方面,其更多地体现为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至于企业之间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互相借款,大概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只能在经营范围内盈利,否则就成了非法获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借贷合同的一方都是企业。

正是因为企业运转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为企业提供这种服务,才促生了民间借贷业务的繁荣。

国家之所以不提倡民间借贷,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好多以融资为目的的诈骗案件,或者非法集资行为的出现。

非法集资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不特定多数人为目标的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由于民间借贷特有的隐蔽性、随意性等特征,易于产生多种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利率的合法化、借贷民刑衔接等问题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制约了民间借贷向着规范化、合法化方向发展。

应该明确企业借贷的合法性,同时放宽利率的管制,通过制定符合民间借贷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助力经济发展的关键。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法律规制1民间借贷立法现状1.1民事经济类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条不是对民间借贷的直接规定,但为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探讨和实践预留了空间。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对还款期限、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差别、逾期利息支付、利率约定、复利和利息预先扣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都不允许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第206条是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的修正,在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赋予贷款人催告权,而赋予借款人还款一定的合理期限,相对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的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随时请求及时还款来说,是更合理和人性的,也能缓和借贷双方的矛盾;第207条简洁的表述方式扩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的外延,逾期利息的支付不再限于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共有22条。

第1条规定回避了企业借贷主体。

第6条规定四倍利率红线,在实践中被引用甚多,也备受争议。

1.2刑事类刑法中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常见罪名有第175条的高利转贷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它在满足民众日常生活需求和小微企业经营资金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导致了一些不良借贷行为的出现,给借贷双方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 利率过高。

由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一些放贷人往往会采取高利率的借贷方式,从而对借款人进行剥削,使得借款人背负沉重的债务压力。

2. 法律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比较单薄,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借款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进行维权,这给借款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 风险难以控制。

在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以各种手段进行欺诈和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了借贷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以上种种问题表明,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和监管,以便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为借贷双方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借贷环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1.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

可以立法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申请、审查、登记、追索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借贷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2. 禁止高利放贷。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防止高利贷的发生。

与此也要加强对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借贷风险。

3. 加强借贷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从而能够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民间融资,指的是在非正规金融体系内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由于正式金融体系覆盖不全面或因交易习惯等因缘际会而发展起来的这一行为,在当前经济社会中起到了弥补正规金融系统缺口的作用。

然而,民间融资活动因其缺乏规范和监管,也常常引发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刑法规制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二、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概况当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法》、《金融监管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其中,《刑法》中针对民间融资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此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经济犯罪,相关法律对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市场均做出了规范要求。

2. 刑法规范的重要性对于民间融资进行刑法规制是必要的。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民间融资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严格的刑法规范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三、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1. 刑事追责界限不明确目前,关于民间融资的刑事追责界限并不明确。

一些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误解和滥用。

这既不利于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也增加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风险。

2. 刑事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已难以完全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形势和需求。

此外,现行法律对某些新兴形式的民间融资行为(如互联网融资)缺乏相应的规范和约束,为潜在的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1. 明确刑事追责界限为保障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应当明确划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这需要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准确判断和界定,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小组之间直接进行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行为。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便捷,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因此需要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

鉴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弱势方(借款人)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高利率借贷、强制签订借款合同等不合理行为。

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慎经营的角度进行。

出借人应当审慎经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并合理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则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用途,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如下:1.加强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建立合理的利率上限和透明度要求,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2.加强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排查,并要求出借人披露借贷活动的信息,提高借款人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3.建立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的借贷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借款人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陷入高风险借贷环境。

5.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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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张靖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

摘 要 在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加上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多重影响,使得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崭露头角,但是民间借贷地位尴尬且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及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监管 作者简介:张靖宜,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4-02 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运营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是公民和企业投资理财的重要途径。新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行为日趋复杂,因此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重新的定位。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 民间借贷机构在我国地位尴尬,没有明确的民间借贷管理部门能够对民间借贷这类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大多数处于秘密状态而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这种状态下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不到位、法律地位模糊、风险不易监控以及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诸多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一直是以行政管制为主,特别是近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相较于中小企业,银行更愿意贷款给经济效益可观、有发展前景的大公司。另一方面,银行借贷难度提升导致投资渠道匮乏,民间借贷很自然的进入到了拥有较多闲散资金的公民的视野,这一实际情况带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些政策例如:2012年“两会”,温家宝总理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等。遗憾的是这些政策仍旧处于制度层面,具体落实情况不乐观,再加上司法实务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的行政管制和刑法打压,更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阻碍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风险类型多样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民间借贷主体在缺乏合法经营资格的条件下却从事放贷业务、吸储业务。或者虽具有合法资格但超越经营范围等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1)民间借贷中间人的风险。其一,自然人型民间借贷中间人。通常不涉及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借贷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当下民间借贷大部分都存在于陌生人之间。自然人型民间借贷中介人应运而生且趋于专业化。很多中介人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越一般性的介绍借贷,其行为在缺乏法定程序、申请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主体不适格的风险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其二,法人型民间借贷居间人。民间借贷居间人机构化已势在必行,然而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进行有效确认,对权利义务的限定模糊等现实情况都使民间借贷风险加大。

(2)非金融企业间的风险。一般工商企业间的借贷主体风险。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即所谓的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若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且约定利息的,法院则根据具体情况对利息依法进行没收,另一方当事人则受到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企业缺乏放贷资格是引发这一类主体风险的重要原因。

当下,民间借贷主体机构化的趋势越演越烈。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包括地下钱庄、典当行、拍卖行、中小企业贷款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甚至包括一些基层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也变相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之一。

2.行为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是指在民间借贷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不当而引发的风险,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层面上的风险是指会产生风险隐患的借贷行为引发的风险。换句话说是可能导致风险主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引发的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1)约定利率超越国家认定标准。所谓高利贷是指放贷人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放贷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对于利率约定未超越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标准的民间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其制度上的合法性的,而对于利率约定超越国家认定4倍标准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判定则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不以放贷为业的放贷人,其放贷行为可以说是偶然性的,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故而并不需要国家干预,最终的结果是超出合理利息的部分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其次,以高利贷为业的放贷人,通常其放贷行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持续时间长、业务进展频率高,因此不仅仅以放贷行为还要以放贷资质来评判其违法性。例如那些缺乏放贷资质仍然进行高利率放贷的放贷人所面临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国家批准的放贷主体,如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不可避免的是承受行政责任风险,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对于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应该上升到刑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2)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脱离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未按照法定程序而以不确定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如果这种金融类型肆意扩张势必会影响货币正常的流通渠道,影响央行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宏观调控的效果,给和谐金融秩序的发展带来阻碍。

(3)恶意借贷引发的风险。恶意借贷引发的风险强调的重点是恶意,所谓恶意具体来说是可以分为单方恶意行为和双方恶意行为。单方恶意表现在借款人采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贷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则是出于恶意,在善意的伪装下寻求借款;双方恶意行为表现在,行为双方为逃避第三人债务,名义上以借贷行为为幌子,暗地里进行诸如权钱交易的非法活动,行不法勾当之实。换句话说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恶意借贷容易为行为双方带来矛盾引发纠纷,甚至还会引发其他恶性犯罪。

(三)民间借贷纠纷类型多样,数量呈上升趋势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其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群体:一是可支配的闲散资金多的群体,其放贷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户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以从事放贷为职业的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其放贷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且民间资本更多的投入在于生产经营领域;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涉及面广。这些人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会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回收资金。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绝非经济落后的表现,相反民间借贷的繁荣恰恰说明了金融市场的活跃和自由。在金融自由化程度相当高的发达国家民间借贷也是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政府要做的是重视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间借贷问题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促进民间借贷合法化,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 一方面,给予民间借贷合法性地位,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完善,做到体系健全。尽快制定专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如《放贷人条例》赋予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行为合法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归属,从而能实现有法可依。对于那些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规律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或废除,将民间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氛围,实现在法律制度层面下的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功能衔接顺畅。对民间借贷的压制性的法律制度,使其大部分规制依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指引,民间借贷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由于其行为与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模糊不清,大部分民间借贷行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法律风险空前提高。与此同时,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是当前经济形势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落实的效果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考虑将民间借贷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合理有效的对接,发挥民间借贷的比较优势,解决上述主体的融资不足的问题。

综上,在当前形势下,首先要做的不是对个别形式的民间借贷进行合法性认定,而是从整体上概括确认。对于现有诸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之间等民间借贷形式给予支持并鼓励新型民间借贷的出现,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民间融资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严格的金融监管,防范其风险 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时,以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所反应出的弊端为切入点,综合分析,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其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旨在让广大人民群众重视防范投资风险。比如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把对方的经济状况、信誉、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因素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大额借款,要设立抵押、担保,完善抵押、担保的手续,确保自己应有权利的救济。再者,借款合同的订立要规范。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最重要的内容要做到合理的约定。其二,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规范,通过对民间借贷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来确保对投资者效益的保证。比如相关职能部门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要发挥监管和打击的作用。具体来讲,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宣传广告的管理以及严格把控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其次,银监会行使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实现对民间金融业的密切监管。比如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能够让借贷主体根据充足可信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

(三)加大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拓展纠纷解决途径 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要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关注,比如是不是高利贷、预先扣息后出具借条等。对事实的严格把控是对违法或犯罪行为依法处理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

对于在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中发现的诸如存在虚假诉讼、非法经营以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了的,人民法院应该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司法建议书,拓展民间借贷的监管途径,为和谐的金融环境提供司法支撑。

民间借贷在我国已初具规模且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金融体制改革、有效的各部门监管和完善的法律规制必将引导民间借贷朝着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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