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八月前言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造的建设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孙延超杨杰王晓东王启文鲁艺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马晓雯孙茵黎晓茜陈智坚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4)3.1 基本规定 (4)3.2 建设指标 (4)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3 交通组织 (10)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4)6.1 一般规定 (14)6.2 公共服务设施 (14)6.3交通设施 (15)6.4 建筑设备 (16)7 建造 (19)7.1 一般规定 (19)7.2 土建 (19)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臵参考表 (22)附录B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24)附录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标准文本(2024版)

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标准文本(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住房基本信息1.1 住房地址1.2 住房面积1.3 住房户型1.4 住房设施2. 承租人信息2.1 承租人姓名2.2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2.3 承租人联系方式2.4 承租人户籍所在地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期限总计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标准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4.4 租金支付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6. 维修责任6.1 出租人维修责任6.2 承租人维修责任7. 房屋使用及管理7.1 房屋使用规定7.2 房屋管理责任8. 合同变更及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9. 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解决11. 其他约定11.1 物业服务费11.2 水电费等其他费用11.3 合同续签条件12. 出租人声明12.1 住房权属证明12.2 住房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13. 承租人声明13.1 承租人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13.2 承租人未患有法定传染病或其他影响住房安全的疾病14. 合同签订日期及签字盖章14.1 合同签订日期14.2 出租人签字盖章14.3 承租人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住房基本信息1.1 住房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的住房地址,用于明确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
1.2 住房面积:明确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3 住房户型:明确住房的户型,例如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
1.4 住房设施:列出住房内的主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电等。
第二条承租人信息2.1 承租人姓名:承租人的全名,用于明确承租人的身份。
2.2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用于明确承租人的身份。
2.3 承租人联系方式:承租人的联系电话或邮箱,用于双方之间的沟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主编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规定 (3)3.2 指标体系 (3)4 总图 (5)4.1 一般规定 (5)4.2 选址 (5)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4 交通组织 (10)4.5 城市配套 (10)5 户型 (12)5.1 一般规定 (12)5.2户型分类 (12)5.3 户型功能 (13)6 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交通设施 (15)6.3 公共服务设施 (16)6.4 建筑设备 (17)7 性能 (20)7.1 一般规定 (20)7.2 环境性能 (20)7.3 安全性能 (21)7.4 耐久性能 (21)7.5 环保性能 (22)8 建造 (24)8.1 一般规定 (24)8.2 土建 (24)8.3 建筑装修 (26)8.4 经济 (27)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拥有并合法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房屋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______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格局及附属设施等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2. 租赁期限届满,如需续租,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__(月/季度/年)一付,乙方应在每期的第一天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3.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
四、租赁房屋的使用与保护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活动,不得将房屋分租或转租给他人。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护租赁房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保证金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租赁保证金。
2. 保证金主要用于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在扣除应付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监管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一)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202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甲方(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权利
8.1.1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8.1.2 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
8.1.3 有权要求承租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
8.1.4 租赁期满后,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
b)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c) 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处理
10.3.1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出租人。
10.3.2 出租人应在扣除应付款项后X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剩余押金。
10.3.3 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1.2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2 地址:市区街道号
2.2.3 联系人:
2.2.4 联系电话: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开始日期:年月日
3.2 租赁结束日期:年月日
3.3 租赁续约条款: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公寓型,规划总间数间,面积平方米至平方米。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楼栋
内配套建设的公共用房(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填写)
□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共厨房,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共洗衣房,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京建发〔2022〕84号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权单位名称Βιβλιοθήκ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筹集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存量住房改造或转化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现有政策支持类租赁房源
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租赁□划拨□占地□其他:
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户型方案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套。其中:
一居室套,面积平方米至平方米;
二居室套,面积平方米至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套,面积平方米至平方米。
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区住房城乡建设
(房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 , 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一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一份。
*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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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一)
(适用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
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明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凭此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χχ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3.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4.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项目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参照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5.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二)
(适用城中村改造项目)
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此项目认定书不涉及城中村房屋权属问题,不作为城中村房屋确权依据;凭此认定书可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XX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城中村改造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3.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4.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