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最新)
深圳保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深圳保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摘要:1.深圳保租房的定义和作用2.申请保租房的条件3.保租房的申请流程4.保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正文:深圳保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一、深圳保租房的定义和作用保租房,即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
深圳保租房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宜居、可承受的租赁住房,提高市民的住房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
二、申请保租房的条件申请深圳保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异、继承、赠与等原因无偿转移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 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 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三、保租房的申请流程1.查询申请条件:首先,申请人需要了解保租房的申请条件,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准备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3.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4.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区住房建设部门进行初审。
5.等待审核: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等待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复审。
复审通过后,申请人将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名单。
6.配租: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对申请人进行配租。
配租成功后,申请人需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
四、保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1.保障对象不同:保租房主要针对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公租房则针对低收入家庭、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等。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等。
保障性住房一般可以住七十年,如想延长居住期限的,需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一、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多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仓储用地50年;(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是谁的二、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法律常识:申请深圳保障房的法定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法律依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202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023年深圳市将继续实施人才安居房政策,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深圳购房置业。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深圳市一直以来吸引了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前来发展。
为了给予这些人才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安居房政策,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一、申请对象1. 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创新创业人才:包括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发明的人才,以及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有重大成果的创业人才。
3. 硕士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在校学生、毕业3年内的已大学本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1. 符合深圳市户口信息政策。
2. 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3. 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或创业经营。
4. 具备在深圳市购房的资金和偿还贷款能力。
5.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具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1. 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唯一识别信息、户口本、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2. 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3. 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将通过通联方式、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合格者将获得购房资格。
4. 确定购房方式。
通过政府购房指定的渠道购房,享受相应的购房政策。
四、购房政策1. 优先购房资格:通过人才安居房政策审核并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将获得优先购房的资格。
2. 购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安居房政策的购房人才将获得一定的购房优惠,例如购房补贴、税费减免等。
3. 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购房时将获得一定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首付比例优惠等。
4. 住房公积金政策:购房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购房的资金来源。
深圳可售性保障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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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第一篇: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一)深圳市是中国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在这里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是很多人的梦想。
而深圳市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实施了保障性住房制度。
下面就是深圳保障房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的基本条件1.家庭成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家庭成员必须在深圳市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3.家庭成员在深圳市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要求:(1)本市户籍家庭:适龄劳动者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少于1年;非适龄劳动者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少于3年。
(2)外来人口家庭:适龄劳动者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少于3年。
4.家庭成员必须有在深圳市内的稳定住所,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居住证等有效证明。
5.申请家庭的结构:(1)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家庭应当由夫妻或子女构成;单身人员居住不便,且没有领取公租房的,可以组成单身申请家庭,个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外来人口家庭:申请家庭应当由夫妻或者父母子女构成;单身人员居住不便,且没有领取公租房的,可以组成单身申请家庭,个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申请人的收入条件在满足申请家庭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收入条件,具体如下:1.申请家庭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当年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申请家庭需提供连续12个月的个人或家庭合并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的财产条件1.申请家庭的家庭净资产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人不得拥有自住房。
3.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不得拥有自住房。
以上就是深圳保障房申请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够申请到保障房。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篇: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二)深圳市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推行了保障房政策。
那么深圳保障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下面就是深圳保障房申请的优惠政策。
一、房款的优惠1.购房补贴:购买保障房的申请人,在购房交纳首期房款时可申请政府购房补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保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深圳保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保障租房是许多城市的常见政策,也是深圳的房屋租赁市场中的重要举措。
以下将详细介绍深圳保障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资格条件深圳保障租房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连续在深圳市纳税满一年以上;(2)家庭户口簿中的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屋;(3)家庭成员在深圳市就业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明,并连续纳税满一年以上;(4)家庭总月收入不超过深圳市户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租赁条件申请人需要租赁满足深圳市保障租赁房屋标准的住房,即以市场价1/2的价格租赁。
二、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4)家庭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5)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居住证明。
2.资格审核3.选房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将参与保障租赁房屋的选房环节。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房源。
选房成功后,申请人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4.住房入住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即可入住所选的保障租赁房屋。
申请人需要按时交纳租金,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管理及监督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定期对已入住的保障租赁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并监督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提交。
2.申请人需要关注保障租赁的最新政策和公告,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的变化。
3.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个环节,以免错过申请和选房的机会。
4.申请人需要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押金,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申请人需要合法、合理地使用保障租赁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使用于违法活动。
总结起来,深圳保障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满足申请人资格和租赁条件,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资格审核、选房、住房入住和管理及监督。
申请人需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关注政策变化,并合法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和标准

深圳市的安居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深圳安居房的申请条件和标准,但具体要以相关政策文件和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1.家庭收入限制:通常安居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家庭收入限制,这个标准根据当地
的经济水平和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2.户籍要求:通常安居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市的户籍,或者是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一定年限的人员。
3.年龄要求:通常安居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房产要求:通常安居房的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不能同时拥有其他住房,并且没有其他住
房可以居住。
5.家庭状况要求:通常安居房的申请人家庭不能有违法违纪记录,家庭成员之间不能有恶
意欠债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标准可能会因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在申请之前详细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安居房管理机构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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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
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搭配建设的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价格确定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项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准入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