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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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篇1甲方(出租方):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姓名/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一、租赁房屋概况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房间布局及配套设施按甲方提供的房源实际情况而定。

租赁房屋的用途仅限于居住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标准: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元计算,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租金标准根据政策调整时,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的标准为逾期支付租金的____%。

四、租赁条件及规定1.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如需装修,需提前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获得批准。

3.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房屋。

如需变更承租人,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修复或赔偿。

5.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归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 若乙方违反租赁条件及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人才安居承诺书

深圳人才安居承诺书

1.深圳市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什么呢申请条件1、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2、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4、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5、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7、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2.深圳人才安居补贴为什么申请失败亲爱的百度用户: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申报条件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及领取补贴期间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教师公寓等);2.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3.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4. 人才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正高级职称未满46 周岁,副高级职称未满41 周岁;( 2 )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 周岁,学士未满26 周岁。

核对您是否符合以上条件辛苦答题,只为您的肯定,如有用,请采纳,谢谢!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罗湖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福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南山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宝安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岗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坪山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光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申请、共同申请均具本市户籍;申请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养保险或医疗保险同)累计缴费5或者申请依照《深圳市才认定办》经认定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累计缴费3;申请、共同申请本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市未拥任何形式自住房、申请受理前5内未本市转让自住房;申请、共同申请符合家计划育政策外满35周岁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名义提轮候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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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五)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增安居工程项目10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范》一星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及以上标准。

配建独立成栋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六)质量及验收标准。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
程验收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乙方配合甲方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七)建设进度及工期。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地块,须同时与地块内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该宗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建筑物的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八)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

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向甲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甲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中的装修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通过后,乙方方可开展大面积装修施工。

乙方应当在项目供应前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业主方参观的样板房,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业主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九)产权登记。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直接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户登记在名下,如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解释和承担。

第四条设计方案报批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项目的户型设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规划位置等应当经过甲方确认。

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乙方意见。

第五条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乙方应当在本楼房符合下列条件后进行房源移交:
1.;
2.;
3.。

(二)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4.《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6.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上述文件需加盖乙方公章。

(三)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按照回购协议支付款项。

(七)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屋质量保修。

具体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由乙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回购工作
本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按照有关规定回购,具体回购单价按照届时市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具体回购工作按照和乙方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第七条信息管理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http: //61.144.226.3:87/piis-new/)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甲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面积差异的处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标准差异值在±5.0%以内(含本数)的,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约定建筑面积标准5.0%以上(不含本数)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约定建筑面积95%(不含本数)的,乙方根据项目回购合同约定的单价,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的回购金。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超出项目配建要求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
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乙方整改达到要求的总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满足入住条件)等情况,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纳入区住房专项资金。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不按时验收,物业管理费从具备验收条件之后
起计算,由甲方缴纳。

导致项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本协议为甲方履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法定监管职责专设,与乙方所负的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义务无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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