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工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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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工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煤炭工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评审行为,根据中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二、组织

第三条各煤炭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会),是负责评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初、中级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四条中评会在本单位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省煤管局(省煤炭工业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原则上我省厅(局)级以上煤炭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中评会。不具备组建中评会的煤炭企事业单位,可委托省煤管局评审。

第六条各中评会应建立中评会委员信息库,各中评会由省煤管局商各煤炭单位职改领导小组,从中评会委员信息库中,按评审工作和专业需要,抽调若干人员作为执行评委,组成应届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各煤炭企事业单位中评会信息库建成后,原由固定评委组成的中评会即行撤销,其评审工作按中评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未建立中评会委员信息库的单位,继续按中评会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入库评委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中评会评委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1人,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中评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中评会委员信息库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中评会成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行政领导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中评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担任中评会委员时,一般不超过2人。

三、评委

第十条中评会委员(中评会委员信息库入库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在职且身体健康。

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策观念强;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认真严

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际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遵守评委会纪律,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热心煤炭工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中评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是:

1、按照中评会分工安排,尽快熟悉被评人的政治、业务等情况,了解各方面意见;

2、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评审工作,对对被评人员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获奖)等进行综合评估,评议被评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3、评审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秘密,不准向外泄露中评会有关评审情况。

四、职称评审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在中评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参会评委,不得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中评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得提高档次或转换专业评审。不符合申报程序、没有公示和不符合评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未设中评会的单位,由被评人员所在单位上报,委托省煤管局评审(或由省煤管局制定中评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委托评审的,评审无效。

第十六条中评会召开时,评委出席人数应不少于中评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有效。

因故未参加中评会的评委不得事先投票或请其他评委

代为投票,事后也不得补票。

在评审中评会的亲属时,该评委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中评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届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上报省煤管局。

五、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者,由省煤管局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的中评会,省煤管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该单位中评会的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称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文(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煤管局(省煤炭工业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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