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5]11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9.16

【实施日期】199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5〕112号)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

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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