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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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编制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编制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编制外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编制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编制外工作人员享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与编制内工作人员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3. 编制外工作人员有权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入职与离职1. 入职程序(1)编制外工作人员应聘时,应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并参加单位组织的面试。

(2)经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工资卡等。

2. 离职程序(1)编制外工作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

(3)离职后,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将单位配发的物品归还。

五、工作纪律1.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2.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

4.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六、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单位对编制外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外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2. 奖惩(1)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编制外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编制外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制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制外人员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制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招聘编制外人员应采取以下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应聘者;3. 组织面试;4. 背景调查;5. 确定录用人员;6. 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新录用编制外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2. 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编制外人员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2.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违约责任;8.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9.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条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其岗位、技能、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与在编人员保持合理比例。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发展机会,鼓励编制外人员晋升和发展。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编制外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编制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平等择优聘用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稳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程序,严格执行用工合同,落实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工作经济、合理分配、安全防护等职责,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薪酬和福利待遇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评估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其身心健康。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招聘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职位信息,接受人才的申请和面试,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最终聘用人选,并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履行好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聘的编外聘用人员依法进行程序审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用工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用工合同一般包括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可以签订。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当用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合同进行妥善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清晰透明。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三级医院)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三级医院)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事业编制外工作人员,保证医院稳定运行。

2.目标对编外人员实行准编制化管理,明确编外人员的聘用一律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确保编外人员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最大限度维护编外人员权益。

3.适用范围医院编外人员。

4.名词定义医院编外人员:指各部门、科室、病区使用的正式编制以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5.内容5.1 总则5.1.1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事业编制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5.1.2医院编外人员是指各部门、科室、病区使用的正式编制以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人事代理按只出不进的原则管理编制数。

合同用工原则上限于卫技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编制数。

5.1.3编外人员的招用只限于缺编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院内现有人力无法调剂解决的部门。

超编部门不得招用编外人员,超编招用的编外人员工资,医院不予支付。

后勤工勤、临床医技辅助、行政辅助类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由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报人事处备案,纳入医院统筹管理。

5.2聘用岗位与基本条件5.2.1聘用编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难易程度和行业特点的实际需求,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分为A、B两类岗位。

A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临床(包括药、技)工作;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取得护理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毕业生,从事临床护理。

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毕业生,从事行政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工作。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应遵循“按需设岗、规范管理、控制总量、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用工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设置。

第五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岗位数量,避免不必要的编外人员增加。

第三章编外人员招聘第七条招聘编外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招聘信息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十一条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考试或考核内容应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十五条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 1 至 3 年。

第十九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编外人员薪酬福利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绩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编外人员薪酬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适当调整薪酬。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由我局按《劳动合同法》招聘,依法订立《用工合同》,承担出入境证照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聘用及管理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

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局班子研究决定。

1.对拟聘用的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和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试、面试。

考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考试、面试。

考试内容:岗位要求部分由用人科室负责,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内容,由综合科负责。

招聘人员原则上按1:3比例考试,择优录取。

2.对招聘的文职人员要进行严格政审和履行相应的手续。

一是聘用本人须向综合科提交政审或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三是已婚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提交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

五是本人工作履历,从事文秘工作的,还须提供本人撰写的文字材料等;五是提交体检健康报告。

六是已婚女性需提供原籍地的婚育证明。

3.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负责。

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或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向综合科通报。

4.凡经局班子研究聘用的人员,须建立订立书面用工合同。

根据规定,编外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均要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审核同意并与我局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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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即临时工。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
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
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
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
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
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
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
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
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
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
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
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
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
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
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
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
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
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
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
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
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
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
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
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
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
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
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
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
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
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
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
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
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
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
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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