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甘肃省电力公司节点管理办法
(2010定稿)甘肃省电力公司优秀专家人才管理办法

1 附件一 甘肃省电力公司优秀专家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培养和造就适应甘肃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公司优秀专家人才选拔、使用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是指公司系统遴选产生的专业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生产技能专家以及在此基础上选拔产生的首席专家和首席技师。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分两个层次,首席专家(技师)为第一层次,其余专家为第二层次。 第三条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遴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与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业绩的原则。优秀专家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优秀专家人才遴选、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组织 2
第六条 公司成立优秀专家人才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各类专家的管理工作及向上一级单位推荐相关专家候选人工作。 第七条 优秀专家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公司人力资源部承担办公室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公司优秀专家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等工作,指导公司所属单位(代管县供电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八条 在公司优秀专家人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类组建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优秀专家人才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基层各单位在公司的指导下,成立单位的优秀专家人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供电企业所辖代管县供电企业)优秀专家人才的遴选和考核工作并参与本单位公司级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 遴选范围 第十条 专业管理专家的遴选范围为公司所属单位和本部(非领导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公司本部领导岗位专业管理人员可参加国网公司专业管理专家的遴选)。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专家的遴选范围为公司所属单位和本部(非领导岗位)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公司本部领导岗位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可参加国网公司专业 3
甘肃省电力公司的检修公司项目物资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项目物资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设备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省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甘肃省电力公司统一部署下,按照“依靠业主单位、联合专业部门、引导生产厂家、强化质量管控”的思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抓好产品的监造和抽检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旨在管理上,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设备谁管控”的原则,突出公司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各分部(中心)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控职责。
各分部(中心)要明确物资管理各环节及相关责任单位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利用基建、生产运行及科研机构等资源,做好供应商产品在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等各阶段的质量管控。
第四条健全公司运维检修部为主导、公司运维检修部物资组织为主体、各分部(中心)为支撑的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单位在产品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中的密切配合、紧密衔接,形成高效的联动机制,又好又快的完成电网建设任务。
从体制建设、技术标准、工作标准、评审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加强入网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部(中心)按照管理关系对质量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物资供应商产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产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开展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负责贯彻执行省公司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七条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产品入网运行后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产品质量问题信息管理,在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过程中,负责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参与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
负责审核设备产品通用化、标准化,配合各分部(中心)处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从专业技术方面指导各分部(中心)开展产品监造、抽检等工作。
带电作业管理制度

带电作业管理制度(试行)一九九四年四月甘肃省电力工业局文件甘电供用字(86)030关于颁发《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属供电单位、省中调、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设计院:为了加强对全省带电作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水平,我局制定了《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现下发,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与省局供用电处联系,以便进一步补充修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范围第三章带电作业人员管理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章工具管理第六章资料管理与统计第七章培训管理第八章其它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省带电作业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促进带电作业的发展和普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带电作业是提高设备供电可靠性和全社会效益的必不可少的方法,各供电部门的生产局长(总工程师)应加强对带电作业的领导,使带电作业工作得到积极稳妥的开展和推广。
第3条带电作业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从设备、人员、工具条件及其停电影响面和经济损失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开展。
第4条带电作业的重点应放在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上,凡需要且有条件进行带电作业并能保证安全的,要进行带电作业。
线路带电作业应以常规项目为主,变电带电作业项目以缺陷处理为主。
第5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设备,由于间距小,保证带电作业安全的条件比较复杂,当这些设备难于安排停电时且在设备、人员、工具和项目等条件许可,并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第6条对于一些难度较高,规模很大,连续作业时间很长的带电作业项目,要制定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措施,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范围第7条全省带电作业的发展、普及和科研,由省电力局生产局长和总工程师统一领导,专业管理归属省电力局供用电处,省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带电作业的科研工作。
第8条省局供用电处应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责工作师,其职责如下:(一)坚持“安全第一”的电力生产方针,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标准、制度、规程和技术文件等;(二)编制我省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带电作业的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各个阶段开展带电作业的方向和任务,做好年度带电作业专业总结;(三)负责组织并会同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开展对新技术、新材料、新项目的研究、试验和科研攻关工作;(四)组织新材料、新技术、新项目、新工艺的交流和普及工作;(五)负责组织审批规模大且难度高及直接影响主网运行的带电作业项目;(六)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带电作业培训工作和专业会议,推广学习国内外带电作业先进经验,会观教育部门做好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工作;(七)负责省内带电作业技术情报网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带电作业方面的技术交流、竞赛、评比活动,提高带电作业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甘政办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0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保证甘肃电网及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章标准,结合《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前都必须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并网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必须补充完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造成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电网安全,需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兰州电监办)负责甘肃省内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兰州电监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中介机构应从甘肃省电力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高等院校或外省专家参加),组成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并经兰州电监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第七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结果达到安全性评价要求后向兰州电监办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八条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
第九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当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兰州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电力公司农电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农电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了达到对县供电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的可控、在控、能控,实现农电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确保县供电企业生产作业“四清楚、四到位”(即: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1.2 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应与施工三措、两票、工作任务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等有效衔接,避免内容重复和缺失。
1.3 现场标准化作业的范围:1.3.1 凡列入县供电企业生产计划(含临时性检修计划)的输、变、配、通信、自动化设备和计量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现场作业,必须编制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并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进行作业。
1.3.2 事故抢修及危急缺陷处理等突发性工作,可不使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1.4 现场标准化作业应抓住安全和质量两条主线,突出简单实用的原则,做到安全可靠、简明实用、可操作性强。
1.5 标准化作业任务的形成:1.5.1 县供电企业下达的月度停电检修计划;1.5.2 输、变、配、通信、自动化及计量装置等专业周期检修管理规定;1.5.3 《变电运行规程》规定的设备巡视周期;1.5.4 《输配电线路运行规程》规定的线路巡视周期;1.5.5 配电、通信、自动化设备和计量装置的设备巡视规定。
1.6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县供电企业。
2 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2.1 县供电企业生技部门是企业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2 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职责:2.2.1 负责制定本单位现场标准化作业推进方案及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工作。
2.2.2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本单位电网运行、检修、试验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2.2.3 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化作业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查。
2.2.4 负责对现场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2.3 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编制:2.3.1 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编制遵循原则:2.3.1.1 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的编制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住关键点,逐步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自备电厂的生产指挥、调度汇报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运行生产正常的运转机制和生产秩序,遵循电网调度调令,确保自备电厂各项生产安全、优质同、经济运行,使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生产指挥汇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自备电厂生产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检査与考核。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调度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生产调度管理3.1.1健全完善在生产副厂长、发电部主任和以值长为首的生产调度指挥体系,赋予值长相应的权利与责任,保证生产指挥规范有序、政令畅通、责任落实。
值长在业务上,受自备电厂主管生产副厂长的领导和技术指导。
值长当班期间可代替生产副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
3.1.2值班期间,要高质量地完成当值生产任务,完成调度下达的有功、无功曲线;准确执行调峰、操作任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对由于运行春任未完成调度任务的要进行考核。
认克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不发生超越管辖权限的误指挥、误调度,不发生违反或延误执行调度命令而被通报和考核的事件。
3.1.3学握发电厂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按照安全、可靠、合理、经济的原则,妥善安排运行方式,保证机组在安全稳定和最佳经济工况下运行。
按照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检修、试验和消缺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3.1.4组织运行人员认真监视、检査、调整和维护设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组织迅速处理, 按程序汇报有关领导,通知有关部门。
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设备异常、事故,并准确、果断地进行处理,不发生扩大事故的事件。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好各项评比和竟赛活动。
3.1.5发电部是电厂调度运行工作具体管理部门,负贵全厂调度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全电厂重大运行方式,有权根据重要技术要求调整运行方式及计划以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可靠。
受自备电厂主管生产副厂长领导,行使全厂调度运行管理职能,完成调度运行全过程管理。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附件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如下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单位或住宅小区在其所属场所内安装的,专为单位自有车辆及其职工车辆、住宅小区内业主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1-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修编,作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城市公交、出租场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形成公用-2-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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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甘肃省电力公司节点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力公司工程节点管理办法 1.总则
1.1工程建设是壹个由程序性很强、各环节衔接构成的管理过程,各个管理过程的责任主体不壹样。为了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落实责任,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1.2节点控制的主旨是实施重点节点控制,分级管理,提高工程整体管理的水平。 1.3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工程节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涵盖工程管理的全过程,重点对工程前期、实施、后期三个管理阶段中主要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1.4电网建设项目按省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依照省公司电网项目前期计划和年度里程碑计划,进行节点控制管理。委建单位根据省公司制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电网项目前期计划、年度里程碑计划,编制工程实施计划,及时修编工程实施计划,且跟踪修订。 1.5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110kV及之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扩建工程。110kV及之上电压等级的改造工程参照执行。 2.壹般规定 2.1定义 本办法为叙述的方便,特对本办法用到的几个概念进行明确。于本办法中明确的概念定义仅适用于本办法。 2.1.1管理阶段 本办法将工程管理分为三个管理阶段,即工程前期管理阶段、工程实施管理阶段和工程后期管理阶段。 2.1.2环节 本办法将工程管理分为十五个环节,分属三个管理阶段。 2.1.3节点 工程管理过程中控制点或管理过程。 2.1.4责任主体 对相应节点的工作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2.1.5委建单位 受省公司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包括各地区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信通公司、刘家峡水电厂以及其他受省公司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 2.1.6工程前期管理阶段 指按照建设项目核准制要求,从工程立项到完成项目核准这壹工程管理阶段。包括:工程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电网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许可文件(330千伏及之上);开展电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取得电网项目相应级别的用地、环评、水保、规划选址意见书、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项目建设的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等各项支持性文件及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取得的其他支持性文件;编制且报送核准申请方案;获得相应级别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等工作;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2.1.7工程实施管理阶段 指于工程核准后,从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及收口、取得或下发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和启动投运这壹工程管理阶段。 2.1.8工程后期管理阶段 指工程竣工投运后,进行工程结算、决算,达标投产检查、优质工程评选、审计等工程管理工作的阶段。 2.1.9控制时间 指完成工程管理(节点)工作允许的参考最长时间。 2.1.10分级管理 包含俩层含义。壹是指对工程进行分层分级管理,分省公司、委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三层次进行工程管理;二是指省公司对110kV工程项目实行的部分项目下放到各委建单位负责可研、初步设计评审、工程全过程实施、结算、决算等管理工作,省公司仅对其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或备案的管理方式。本办法主要是指第壹层含义。 2.1.11P点 指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的时间起始点。 2.1.12S点 指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的时间起始点。 2.1.13F点 指工程启动投运完成的时间点,于F点后24小时内工程无异常则启动的设备或线路归调。如果工程分批投运,则指第壹批设备或线路启动投运完成的时间点。 2.2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司、委建单位、其他参建单位根据权限、分工或合同规定分别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应控制、管理职责。工程管理节点由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整体推进。其他工程关联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责任主体单位。 2.3省公司委托基层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委建单位承担主要的工程管理节点控制职能。委建单位根据省公司的总体计划安排编制工程实施计划,且负责滚动修订;其他参建单位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委建单位编制且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工程进度计划。 2.4责任主体单位应主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相应节点的工作,且有权敦促上、下壹节点的责任主体单位及时完成工作。 2.5本办法所指的控制时间是参考最长时间,具体时间以省公司的年度里程碑计划为准。 3.工程管理节点设置 3.1工程自立项至竣工决算、审计、后评估,本办法设置工程前期、工程实施、工程后期三个管理阶段,十五个工程管理环节,五十个工程管理节点(其中线路工程施工、变电站工程施工及通信施工等三个节点下又划分了二十个节点)。节点设置详见附件1-1:节点及责任主体列表。 3.2省公司、委建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于各节点所负职责划分情况见附件1-1:节点及责任主体列表。 3.2.1330kV及之上工程,省公司控制或负责协调上级单位的节点有: (1)工程立项环节(3个节点); (2)工程选所; (3)可研评审; (4)获取可研评审意见; (5)完成核准方案; (6)核准批复; (7)勘察设计招标; (8)初步设计评审; (9)取得初步设计评审意见; (10)初步设计批复; (11)主要壹次设备/主材招标; (12)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 (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审查; (14)施工/监理招标; (15)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16)工程启动; (17)工程达标复检; (18)工程优质工程评审; (19)工程审计环节(1个节点); (20)工程后评估环节(1个节点)。 3.2.2330kV及之上工程,委建单位负责实施和控制的节点有: (1)获取支持性文件; (2)勘察设计合同签订; (3)设备/主材技术规范书审查; (4)其他壹次设备/材料招标; (5)二次及通信设备招标; (6)主变、高抗、GIS、罐式开关等技术协议谈判; (7)设备/主材供货合同签订; (8)主变、高抗、GIS、罐式开关出厂试验和验收; (9)施工/监理招标合同签订; (10)首次工程协调会议; (11)变电站征地; (12)变电站三通壹平; (13)线路基础验收; (14)铁塔组立验收; (15)线路工程竣工验收; (16)变电站土建工程中间验收; (17)变电站工程竣工验收; (18)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19)环保验收/水保验收环节(1个节点); (20)工程结算; (21)工程决算; (22)工程达标自检; (23)工程优质工程评审自查。 3.2.3330kV及之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和控制的节点有: (1)线路施工图会审及交底; (2)线路工程开工; (3)变电站土建施工图会审及交底; (4)变电站土建工程开工; (5)变电电气施工图会审及交底; (6)变电站电气工程开工; (7)通信工程开工。 3.2.4设计单位负责的节点有: (1)可研文件编制; (2)可研收口; (3)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 (4)初步设计收口; (5)设备/主材技术规范书编制; (6)施工图出版; (7)竣工图编制。 3.2.5施工单位负责的节点有: (1)线路基础施工; (2)铁塔组立施工; (3)架线工程施工; (4)变电站土建施工; (5)变电站电气安装施工; (6)变电站电气调试; (7)通信工程施工。 3.2.6110kV工程各单位控制的节点和330kV及之上工程基本类同。 3.3工程管理节点管理办法的制订遵循基建工程管理的基本流程。节点管理流程按电压等级分别制订,本办法编制了“330kV及之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节点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2)。 4.工程前期管理 4.1工程前期管理阶段的节点P点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确定。 4.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是公司系统电网项目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于电网工程前期管理阶段的管理工作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省公司科技信息部为公司系统电网项目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省公司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项目银行贷款承诺函的获取工作。 4.3委建单位是电网前期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单位,于获取核准支持性文件的工作中负有主要责任。工程前期阶段的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电网前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4设计单位是开展电网项目咨询的设计单位,是承担电网可研阶段设计任务的责任主体单位,于可行性研究方案的编制以及可研收口等节点负有主要责任。 4.5工程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中的获取贷款承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项目的意见及路条等工作由省公司负责完成。其他支持性文件的获取由委建单位具体负责,省公司、委建单位及设计单位通力配合完成。 4.6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评审于完成省公司内部评审且取得壹致意见之后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收口文件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330kV及之上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收口评审由省公司负责联系国网公司,设计单位积极敦促评审单位完成收口评审,110kV工程则由省公司召集关联单位和部门完成。对于由委建单位分级管理的110kV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评审及收口均由委建单位负责。 5.工程实施管理 5.1工程实施管理阶段的节点S点由省公司基建部或生技部根据分工按工程项目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