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贵州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太低

贵州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太低

贵州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太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企业健康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不断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启动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村小水电快速增长。

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小水电(含在建工程)2000余家,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左右,年发电量达80多亿千瓦时,小水电的大力开发和利用,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能源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拉动了地方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省西东送提供了必要的补充,极大地缓解了一些地方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随着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全省小水电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许多困难和问题日益凸显,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主要表现在:1、我省现执行的上网电价最高的是0.2374元/千瓦时,最低的只有0.1974元/千瓦时,但投资及运行成本大部分都在0.30/千瓦时至0.35/千瓦时之间,企业亏损严重。

和周边省市相比较,相差较大。

(重庆市0.26至0.2892元/千瓦时:四川省0.275元/千瓦时至0.29元/千瓦时)2、企业成本监审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执行,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工人工资成本也相应在不断增加,工程投入和产出与社会综合物价总水平上涨情况的差异越来越大,成本监审与企业实际运行成本差之甚远。

3、水资源费的增加也扩大了企业成本。

我省目前水资源费征收率为0.004元/千瓦时至0.007元/千瓦时,比相邻省市高,(重庆市是0.001元/千瓦时,四川省是0.003元/千瓦时)电价低反而水资源费高,呈现明显的不合理性。

4、与火电上网价格相比较,价差太大。

我省火电上网电价目前是0.32元/千瓦时,较之相比,相差0.1元/千瓦时,不符合《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电价的定价原则。

电力法明确规定:“上网电价应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更何况小水电是比火电优质得多的清洁绿色可再生能源。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整治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河(湖)长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绥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绥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绥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

生产经营用房取上限,民用房取中限,其他用房取下限。

(2)不便于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按投资总额3%征收。

第四条凡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建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付款凭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费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五条配套费征收,必须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六条收取的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配套费收入作为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建设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配套费由于城镇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配套费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超支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支出。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水文工作资金,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文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文机构应当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包含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内容。

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

第七条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整治和建设第八条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

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2007]1752 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为基本安全;2.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55L/ 人?d 为安全, 35~55L/人?d 为基本安全;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 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 95%为基本安全。

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 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5.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

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地、县自行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
源费。
??? 第三条 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
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
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
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
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七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
中列支。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
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
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
接下达取水计划。
??? 第十条 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
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
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 第十一条 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
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
费。
??? 第十二条 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
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
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
(州、市)提成的部分。
???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
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
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
水质监测;
??? (三)水资源的保护;
??? (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
??? (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
???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
???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
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 (一)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
??? (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 (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着的。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增收1‰的滞纳金;
??? (二)逾期不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按取
水备全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 (三)超计划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
的,对超计划部分分别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资源费,可并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
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收据。
???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
《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
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不按本办法
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
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水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电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