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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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并实现向长效管理的转变,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乡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环境生态化,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发展,确保全市城乡环境面貌有更大的改观。

二、整治活动范围
整治活动范围:泰安市市区、新泰市市区、肥城市市区、东平县县城、宁阳县县城,4个国家重点镇(宁阳镇、翟镇、华丰镇、石横镇),11个中心镇(省庄镇、山口镇、汶口镇、满庄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安驾镇、磁窑镇、州城镇、银山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村镇。

三、整治活动内容
(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

按照高起点规划的要求,健全规划体系。

一是修编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完成审批工作。

二是编制和完善城市专业规划、详细规划,2006年完成审批工作,特别是交通规划、排水规划、环卫规划、市政管线规划等
制约城市发展的专业规划尽快编制,2006年审批完毕。

三是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开展新一轮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3年内完成,国家重点镇和中心镇2006年完成修编和审批, 2007年底基本实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覆盖,通过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和中心镇集中,推动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空心村”治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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