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

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
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城执行复字[2014]第1325号

答复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联系电话:***

住所地:***

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所作出的****城执(限)拆字[2014]第132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号)、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淮发【2001】***号)、****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发【2002】***号)的规定,答复人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具备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并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复议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经答复人查明:复议申请人在***********13号11幢(原糖果厂宿舍),未按照2005年12月16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的内容,擅自增建主房二层部分,砖混结构,面积47.63平方米,对于该部分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航测图、现场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

复议申请人在陈述申辩及提供的材料中,也表明涉案房屋并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局核准的建设内容仍为“危房主房翻建,一层”,且至今复议申请人仍然未取得规划部门关于同意其加层的书面许可文件。

另查明:原告所涉房屋区域早于1984年已纳入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85】112号)文件批复。现该区域已纳入***三期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的涉案建筑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三、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经过审批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认真进行核实,最后经审批程序后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

四、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

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中明确“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涉案房屋,答复人对该行为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涉案违法建设已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答复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五、复议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于被追诉时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份开工并于2006年初建成涉案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该行为不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程序,也违反城市规划内容,涉案房屋

实际居住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性质始终是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自建成后一直没有被拆除,处于存续状态,且延续到答复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依然存在。因此,该违法建设处于被追诉时效内。答复人提出复议申请人2006年已对其建房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建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城执(限)拆字[2014]第132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1]**号)

2、***省政府法制办(苏府法字[2001]***号)

3、****委市政府(**发[2001]**号)

4、****委区政府(****发[2002]**号)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案件受理登记表1份

7、案件立案审批表1份

8、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

9、证据照片3张

10、当事人****户位于***路13号11幢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1份(淮规工字第民F20052078号)

11、市规划部门***三期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方

案图1份

12、市国土局清****分局关于确认文庙三期地块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回复1份

13、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1份

14、见证人****工作身份证明1份

15、案件处理审批表1份

16、《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17、《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审批表》

18、《限期拆除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附照片1张

答复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4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一、目录 (一)行政复议对外文书参考文本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告知书 7、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8、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 9、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1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11、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 12、行政复议调解书 13、行政复议决定书 14、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 15、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报告 16、行政复议监督通知书 17、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18、行政复议意见书 19、行政复议建议书 2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2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2、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催告书 23、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24、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决定书 25、送达回证

(二)行政复议内部文书参考文本 26、行政复议****审批表 27、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28、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29、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30、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三)供当事人使用的空白文书样本 31、行政复议申请书 32、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3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34、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收据 35、行政复议证据清单 3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7、授权委托书(一) 38、授权委托书(二) 39、复议代表推选书 40、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 41、行政复议调解笔录 二、文本: (一)行政复议对外文书参考文本 行政复议格式文书参考文本1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复[****]**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你们或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名称)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经收悉。经初步审查, 需按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一、**** 二、**** …………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请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工作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答复书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a15972801.html,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地址:××街××路××号 ××市××公司退休职工×××,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1、申请人于××年×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年×月退休,从××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王淑平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出生于××年×月××日, ××年×月参加工作,于××年××月退休,××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字〔××〕××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字〔××〕××号《××××××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

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复议申请人: 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 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一),要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拆迁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路南发改备字(2010)3号】(见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号】(见证三)、关于出具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及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臵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 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治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别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别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别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别是市、县人民政府都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别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挑选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杜**,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执照注册号:450221600***。 被申请人:管理局 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柳工商处字〔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七) 2、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执法不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500元整(按照查封货值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2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出复议申请,其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见附件一)已在生产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备案(见附件二),备案检验依据为Q/WEJN01-2010多元素钾肥(见附件二第三页),氧化钾含量≥22%,是合格产品(见附件三第三页),被申请人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广西质检站)的检验报告(见附件四第三页)上的23.1%的检验结果更加佐证了该产品是达标合格的产品。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产品是“**”牌氯化钾(注:钾肥有氯

化钾和硫酸钾二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作物,使用不当会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了醒目标注,其合情合理),这显然是犯了指鹿为马的错误,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采用的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判定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为不合格产品采用的证据是广西质检站2012年7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见附件四第二页)里检验依据栏上写的是GB6549-1996《氯化钾》,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所抽样的肥料包装上标注的是Q/WEJN01-2010(见附件一)多元素钾肥,因此广西质检站2012年7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不是申请人所售“**”牌红色多元素钾肥的检验报告,要么就是偷换概念,故被申请人采信的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不当 申请人销售的“**”牌红色多元素钾肥是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的企业标准产品(见附件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了《湖北省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见附件二第二页),该产品不适用GB6549-1996《氯化钾》国家强制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申请人明显错误。 四、被申请人执法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The standard version of the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co nsideration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文书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行政争议而使用的公务文书。由于审理争议案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就成为行政机关本身的事。本章着重介绍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使用较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说明它们的性质、作用外,主要是阐明其写作方法和要求。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概说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从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机关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文种。(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性质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必须是《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有的是私人文书,有的是公务文书。无论为公为私,它都属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作用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行为实施和作出决定的书面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监督由内外监督

组成。先说内部监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所以行政复议是上级审查下级工作的一种行为。它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再说外部监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表明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方式,已成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种检验方式和信息反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作要求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一种严肃的行为,需要明确有关要求:(一)把握行政解决的原则提出复议申请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决,相信复议的行政机义能够妥善罢甘休解决问题。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诉讼,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有些行政复议,具有一级复议、终局裁决的特征。需用行政诉讼手段解决的争议案,不宜选择终局复议的审理程序。(二)符合申请复议的时限要求《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O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可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很重要,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三)符合行政复议的规范程序行政复议是从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开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已向 ___起诉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请复议;同样,已向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加盖公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说明)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珠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X区X路X号院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您认为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名称,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的机关) (以上信息需如实、准确填写,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地址:珠海市X区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本公司的罚款。(需填写明确的请求,如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公司送达了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我公司从事了XXXX 的违法行为,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描述事实情况和申请理由,包括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 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行政复议申请书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______号码__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具体行政行为)______,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 此致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______份 4.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数据来源:http:///ws/detail11395.html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 市*****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赵**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 电话:** 住所:**省**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5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字【2008】22号) 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被申请人因认为申请人涉嫌侵犯**县AB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申请人进行调查。2008年5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塑料板上使用的“*****”、“*****”商标与AB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1、“******”、“*******”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字形、图形、读音、含义、组合形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2、判断存在个别相同或者近似组成元素的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主要看两个商标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元素是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被申请人没有充分的理由判定“******”、“*******”商

标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 1 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字【2008】22号) 4、其他有关材料8 份 5、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 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 2008 年6月2 日

现行工商部门执法文书样本

目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行政建议书 5.案件来源登记表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9.协助调查函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调查)笔录 12.现场笔录(新修改附后) 13.抽样取证记录 14.委托鉴定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新修改附后) 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20.财物清单(新修改附后)

21.检查建议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案件核审表 24.行政处罚告知书 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报告 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物品处理记录(新修改附后) 36.送达回证 37.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39.督办案件通知书 40.附页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42.卷内文件目录

二、行政复议文书 43.行政复议申请书 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3.被申请人答复书 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58.恢复审理通知书 59.延期审理通知书 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63.行政复议调解书 64.行政复议和解书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67.责令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前几天遇到一个事,某交通局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受害方不服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准备提起行政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局或者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起复核,而复核的期限为三天。同样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认定单位的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因此,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为了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组织等认为该行政行为伤害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不理解的时候,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 不过,行政复议不是随便提的,也不是想什么时候提就什么提。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提交行政复议书之后,上一级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答复时间和提出时间。 一、关于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来讲,公民可以在60日内上一级行政单位提交申请。那超过60日是不是就不可以呢?也不是,如果有些法律对行政复议的时间又明确的规定,就要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个问题,其他的法律的对行政复议有期规定,并且超过60日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若是

一些条例、法规的规定,就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关于上一级行政机构对于行政复议作出答复的时间 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交通违章(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违章停车) 申请人:***,男,****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浙江省***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编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依法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月**日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县****路体育馆路段,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照。2012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申请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处以150元罚款。当日,申请人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行政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50元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简易程序进行罚款时,依法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因为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阶位和效力等级来看,前者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而后者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者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上位法,后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前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适用《行政处罚法》。同时,根据《立法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两者立法主体和两者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不存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之特例(该两种法律适用规则的前提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显属不同机关。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明确,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或监督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违背)。 (二)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于2012年****

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样本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区长 现对申请人XXX提出的复议请求XXXXX,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答字【2017】第XX号),答复如下: 一、答辩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申请人原承租鱼塘所在区域系因XX高速公路XX段建设被征收,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XXXX年XX月批复立项。该路段用地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委批准,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由用地单位XXXXX公路局提出申请,答辩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XXX年X月X日对XX高速公路XX段征收土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XXXX公示栏进行公示。根据《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制作《XXXXXX拟征收土地

补偿方案》并公示。答辩人征收因XXX高速公路XXX路段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征收行为内容合法 XXXXXXXX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非XXX高速公路XXX段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原告复议。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XXXXXXXXX 综上,答辩人征收申请人原承租XXX所在地的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已非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的主体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政府 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钟方立律师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事实及理由:此致(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2.证据__________份。 咨询我 王小丹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被申请人:xx 省xx县税务所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第x号抗税处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6月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环境法制处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法制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一)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现场执法监理、调查取证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建设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生产以及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排污总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核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强制性行政措施不服的; (五)对办理环保标志申请或者认定等行政审查有异议的; (六)对征收排污费、拨付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有异议的; (七)对环境监测鉴定数据裁定有异议的; (八)对信访检举、控告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其他请求。 第六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法定代表人核准签发后,由环境法制处向申请人发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七条符合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自环境法制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在有效的法定期限内; (二)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符合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法制处可以通知第三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八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环境法制处不得拒绝。 第九条环境法制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 ^男 **** ^年 ** J月*** 日出^生彳住土址 ,联系电话************* ********* 。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 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一是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6月21日收到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 6月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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