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证认可和资质认定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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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证CNAS和CMA的区别

实验室资质认证CNAS和CMA的区别

实验室资质认证CNAS和CMA的区别目前国内主要的实验室资质有CNAS实验室认可及CMA实验室资质认定。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还有由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组织的资质审批。

作为国内主要可获得的实验室资质,CNAS和CMA究竟有什么区别?您的实验室到底是要拿到哪一个资质才比较合适呢?CNAS和CMA的定义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MA即实验室资质认定,又称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证书,才具备向用户、社会及政府提供公正数据的条件和资格。

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统一管理,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级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级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区别一:评审组织机构的区别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评审组织机构和发证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MA分省级和国家级的,国家级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非国家级的实验室一般由所在地省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和发证。

区别二:评审原则的区别CNAS秉承的是自愿、非歧视的原则。

CMA是针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强制考核。

区别三: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要求的区别CNAS认可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没有限制,可以是企业内部的实验室,也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

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准则理解

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准则理解

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准则理解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概述⼀、新准则发布实施的相关⽂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关于启⽤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第25号)《关于实施资质认定⼯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认办实函2006第139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第141号)《⾏政许可法》⼆、评审准则的演变与发展:新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继承和发展,它全⾯吸收了ISO/IEC17025:200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

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评审要求统⼀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使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活动与国际接轨⽅⾯⼜向前推进了⼀步。

三、新准则的结构:五个部分:总则、参考⽂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其中有19条加⿊体的特殊要求,是适宜于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评审时的附加要求)。

评审条款:共19个要素75条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22条;技术要求8个要素,53条。

(原⼆合⼀准则是13章173条)四、与17025的区别:1、不包括17025的4.7服务客户,4.9不符合⼯作的控制,和5.1技术要求总则;(服务体现在独⽴性、公正性,合同评审,申述和投诉等;不符合体现在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中)2、将17025中的4.10纠正措施、4.11预防措施合并为准则的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便于协调统⼀地实施改进)3、将17025中的5.7抽样和5.8样品的处置合并为准则的5.6抽样和样品处置。

五、转换时间要求:从2007年1⽉1⽇实施,2007年12⽉31⽇前完成转换。

(体系⽂件必须进⾏改版,并加以实施)六、资质认定证书形式:计量认证、授权、验收、审查认可(检查机构)四种。

实验室资质认定概述和法规

实验室资质认定概述和法规

学习方法:
课堂学习+考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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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概念
1、实验室: 从广义上讲,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我们今天涉及到的实验室,
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测和校准的实验室。
2 、资质: 是指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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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 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 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 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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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认可(验收)的起源与发展
审查认可(验收):主要指对技术监督系统内部的检测/校准机构的考核。 80年代中期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有效地规范此类政府部门的检验机构, 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设立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条款(《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并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 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称为审查认可,对技 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称为验收。

3-PPT认可准则CNAS-CL01-2006及其应用要求CNAS-CL52-2014的解释+

3-PPT认可准则CNAS-CL01-2006及其应用要求CNAS-CL52-2014的解释+

目录认可准则CNAS-CL01:2006及其 应用要求CNAS-CL52:2014的解释(一)合格评定机构、实验室认可及资质认定概述 (二)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 及其应 用要求CNAS-CL52:2014的解释 (三)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 附:与认可密切相关的最新文件施昌彦 NIM前总工、研究员 CNAS主任评审员10/30/2014110/30/20142(一)合格评定机构、实验室认可 及资质认定概述1. 2. 3. 4. 5. 6. 7. 8. 合格评定机构与实验室认可 CNAS简介 实验室认可的主要文件 实验室认可的意义 实验室认可的原则 我国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发展 我国资质认定活动的发展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的关系1. 合格评定机构与实验室认可1.1 术语和定义1.1.1 实验室属于合格评定机构 合 格 评 定 (CA) : conformity assessment(ISO 17000;2004) 对关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的规定要求已被满 足的证明。

注1 合格评定范畴包括本标准其它地方所描述的活动, 如检测、检查和认证,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注2 本标准所称的“合格评定对象”或“对象”包含合 格评 定所针对的特定材料、产品、安装、过程、 体系、人员或机构。

产品的定义中包含服务。

1.1.2 合格评定机构(CAB):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ISO 17000;2004 ; GBT 27000-2006)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

10/30/2014 4 注:认可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10/30/20143质量体系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检测实验室 检查机构 校准实验室 医学/参考实验室 实验室 生物安全实验室 标准物质生产者 能力验证提供者10/30/20141.1.3 认可:accreditation(ISO 17000;2004)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 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CNAS实验室认可培训课件全

CNAS实验室认可培训课件全

1.3 “准则”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
1.4 “准则”是CNAS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进行认可的依据, 为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 及为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 承认提供指南
管理体系: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 系
1.5 “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 求。
第二方实验室:组织内实验室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或校准 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供方产品质 量。一般使用约定标准。
第三方实验室:独立于第一方实验室和第二方实验室 , 为社会 提供检测或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高和 控制社会产品质量。一般使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4.1 组织
6方面的要求: 1、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4.1.1) 2、实验室的责任(4.1.2) 3、管理体系应覆盖的范围(4.1.3) 4、公正性要求(4.1.4) 5、组织要求(4.1.5) 6、内部沟通(4.1.6)
4.1 组织
4.1.1实验室必须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独立的法人 母体中的一部分 4.1.2实验室的责任 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并能满足客户 法定管理机构 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
4、管理要求
4.1 组织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 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4 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实验室认可培训
第一章 实验室认可概论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渝司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认证认可(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经过2008年启动试点、2012年全面实行和2018年规范推进,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准入、执业监管、质量评价的重要审核指标,有力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统筹推进。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依法履职、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适用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

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第一章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一、掌握内容1、检测机构等级、专业、类别的划分;⑴.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⑵.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⑶.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⑷.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⑸.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⑹.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⑺.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⑻.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2、等级证书的有效期:⑴.《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⑵.《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⑶.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⑷.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40(1)



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写
“CCC”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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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淮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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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
① 准确性 ② 一致性 ③ 溯源性 ④ 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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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量值的准确:在一定的不确定度、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
围内的准确。

量值溯源: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量值传递:自上而下通过逐级检定而构成检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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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量认证
(1) 计量认证的定义及性质
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证机构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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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认可

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 强制性核准制度。 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 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


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 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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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认证与计量认证的发展概况
动”。 ① 产品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② 产品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③ 产品认证的主体是第三方。
④ 产品认证的获准表示是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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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愿性产品认证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认 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准许 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负责人ppt课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2号 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7〕10号
关于简化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流程的公告--认监委2017年第9号公告 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 28号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 司法部 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
163号令 ( 含15个附件 ) 165号令 一个准则+若干个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19年5月1日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工程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电气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防雷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
•★实验室认可,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国家认可委有一套较严谨的管理 制度,涉及文件300多个
•★国家认可委,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 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 ,因此实验室认可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2、 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农业: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
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 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 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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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认可和资质认定的相关概念
1、实验室与检验检测机构
实验室:从事检测、校准、与后续检测或校准相关的抽样活动的一种或多种活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律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
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合格评定领域:
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认证和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评审员注册等。

3、认证认可与资质认定
认证: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4、认证认可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
证认可的定义: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015年(质检总局163号局长令) 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6、实验室认可促进国际贸易
亚太地区无障碍贸易的3个前提条件(APEC/SCSC政策)
A贸易商品必须经过实验室按公认的标准或相关法规检测合格。

B承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认可机构按照国际相关标
准对其管理和技术能力认可。

C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是APLAC/MRA成员。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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