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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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律协近日制订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据介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取得可喜成绩,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做出全面部署;制订准则是全国律协以行业自律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司法部意见的实际措施,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

准则的制订,是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律师更好地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人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律师这种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其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出发;(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公正,铁面无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4)办案过程中,出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5)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该规则内容详实,旨在提升律师执业水平,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首先,根据规则,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如实向当事人披露与案件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况。

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手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等。

通过清晰披露,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做出明智决策。

其次,福建省律师协会规定,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专业规定,泄露当事人机密信息,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谋求个人私利。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律师应当选择退出相应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规则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对第三方当事人怀有偏见或者歧视。

不管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都应当保持中立立场,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进行执业活动。

通过客观公正的表现,律师可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

最后,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律师办公室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合规有序。

同时,律师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金和财产,杜绝利益冲突引发的不当行为。

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监督下,律师们必须严格遵守《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明晰执业范围,规避利益冲突,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课件】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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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
4、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⑵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
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 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⑶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⑷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 的利益。
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③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
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 服与遵守。 ④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⑤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⑥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⑦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⑧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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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
2、接受委托的权限
⑴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⑵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
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 理法律事务。 ⑶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 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⑷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 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⑸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 办理法律事务。 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

精品资料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节概念一、律师定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律师行业(略):三、成功律师的感念:1、成功律师。

2、成为成功律师的建议1/律师工作作为人生目标来追求;2/集中精力于最重要的目标;A选择好律所、为师的律师、适宜的业务发展方向;B熟悉法律法规;C掌握律师专业思维方式和业务技巧;D培养业务关系,提高开拓能力;3/忘记过去,聚焦未来,专注于不断进步。

4/实惠与人,回馈社会。

第二节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一、律师的价值1、了解法律的价值(1)、针对问题,全面详尽了解、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2)、法律体系中,了解具体法律效力、相互关系,立法本意,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

(3)、了解相关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的实际情况。

(4)、了解相关判例、案例。

(5)、了解立法趋势,预测未来影响;(6)、了解法学理论、权威观点、社会意见。

2、运用法律的价值(1)、利用法律知识对事实分析、判断、证明。

(2)、…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3)、…帮助客户在法律程序中解决各种纠纷。

、(4)、…建立、变更、和终止具体法律关系;(5)、…帮助客户办理各种法律手续;(6)、…起草撰写法律文书;3、律师具有的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1)、应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

(2)、应有专业的沟通能力。

(3)、应有专业的说服能力。

(4)、应有较强的组织、利用人脉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的能力。

(5)、在擅长领域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生活常识。

二、律师工作的意义。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公正;第三节律师工作性质和形式一、律师工作性质1、律师服务对象是人;2、律师服务具无形性;概括性质:为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法律工具,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一、前言上海市律师协会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为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以便律师在面临利益冲突时能够妥善应对,保持律师行业的专业道德水准。

二、认定利益冲突的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回答客户的问题,避免隐瞒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事实,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信息。

2.客观公允原则:律师在认定利益冲突时应客观公允,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偏袒。

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客观决策。

3.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律师在认定利益冲突时应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利益冲突的认定1.利益冲突的界定:当律师与当前或潜在的客户之间的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冲突时,即构成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以包括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法律义务等方面。

2.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律师可以参考以下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1)律师代理的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能相互制约、相互冲突;(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例如经济利益、家庭关系等;(3)律师代理的案件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4)律师可能因为其代理的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获利或受损;(5)其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利益冲突的处理1.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利益情况,并仔细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如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代理。

3.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当律师发现利益冲突并确认自身的利益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时,应主动放弃代理或者建议当事人找其他律师代理。

即使当事人表示愿意继续委托,律师也应坚持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尽量避免利益冲突。

4.利益冲突的记录和存档:律师应当将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并妥善存档。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利益冲突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会特制订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会员遵照执行。

一、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范围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委托人本人的利益。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应视为是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与委托人互相参股的其他法人的利益,应视为该委托人的利益;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法人的利益应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利益。

在判断《利益冲突规则》中所规定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利益的范围按此原则理解判断,但争议发生在上述人员之间的案件除外。

二、对于在各类行业规范性文件当中未能明确列举的、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为准绳,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标准,对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同一个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以后,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或拟接受委托时,应当查证与其在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四、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披露其正在办理和终结委托关系一年以内的业务信息,以便该律师事务所查证利益冲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公布日期】2018.01.06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18.01.06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律师处罚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朱雪峰
四方面内容
律师职责使命 律师执业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管理若干问题思考
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律师法》、《行政处罚法》 等 部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 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 法》等 行业规则: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 理规则》、《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 规范性文件
律师执业规范—监管 执业保密
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1.6信息保密……”
德国 《联邦律师条例》
第43条之一 律师的基本义务 1)律师负有保密义务
《律师法》
第38条 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 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和条件 律师作为特殊执业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与作为公民应当承担的举 报作证义务之间恰当的平衡点 “例外”注意:1、行为主体不限于委托人,还包括委托人以外的 其他人;2、行为不仅包括正在实施的,也包括准备实施的;3、侵 害客体既包括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也包括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律师执业规范—监管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关系
1、 与法官关系,最高法、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与其他律师关系,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执业规范—监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1、律师事务所种类:合伙所(普通合伙、普通的特殊合伙)、个人所、 国资所、公职所 2、律师事务所责任承担方式 3、管理关系(准入、监管、社保、责任承担方式)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1.1 称职…需要法律知识、技巧、 全心全意和为代理所作的合理必要 的准备。 1.2 代理范围和律师与委托人之 间权力的分配 1.3 勤勉 1.4 交流……” 《律师法》 第30条 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法 律事务代理人的规定 第31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规 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为规则(试⾏)颁布单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期:2018-01-06执⾏⽇期:2018-01-06时效性:现⾏有效(2018年1⽉6 ⽇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条为加强⾏业⾃律管理,维护律师⾏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影响、承揽业务、树⽴品牌,⾃⾏或授权他⼈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为。

律师业务推⼴主要包括以下⽅式:(⼀)发布律师个⼈⼴告、律师事务所⼴告;(⼆)建⽴、注册和使⽤⽹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媒介;(三)印制和使⽤名⽚、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性质的书⾯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业务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处于中⽌会员权利、停⽌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告的情形。

第六条律师个⼈发布的业务推⼴信息应当醒⽬标⽰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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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
规范,以保证整个法律行业的正常运作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介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客户
权益保障、保密义务以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等方面。

一、职业道德
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保持高尚
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

1. 忠诚和忠实
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恪守职业操守,真诚对待每一个委托人,保
证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律师也应当忠实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理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2. 诚信和正直
律师应当诚信守信,遵守纪律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师应当以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不偏袒一方,不捏造证据。

二、客户权益保障
律师以代理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因此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并
且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1. 保密义务
律师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律师承诺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和利益,以及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 平等和公正
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律师不得因人废事,保证每一位委托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服务。

三、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
律师的执业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以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原则。

1. 合作义务
律师应当与他人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共同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达成共识。

2. 诚实和透明
律师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时,应当诚实相待,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利用合作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与他人串通欺骗客户。

结语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对维护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非常重要。

作为一名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权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
作是不可或缺的要求。

只有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律师才能为客户提供
更好的法律服务,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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