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厂房租赁管理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园区租赁市场监管,促进园区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厂房租赁活动。

厂房租赁行为包括出租、承租、租赁合同订立等一切与厂房租赁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园区厂房租赁市场的监管,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支持园区内租赁企业发展,提高园区内企业的租赁质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园区内厂房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园区内厂房租赁相关信息和市场行情,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二章厂房租赁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厂房租赁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土地使用性质,有良好的园区资源利用规划。

(二)租赁企业具备相关经营执照和登记证明,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定履行租赁合同义务。

(三)符合园区管理方设置的厂房租赁条件和资格审核要求。

第七条厂房租赁程序:(一)租赁企业提出租赁申请。

(二)园区管理方审核租赁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

(三)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厂房使用。

第三章厂房租赁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园区管理方要加强对厂房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租赁市场的合法、公平、有序。

第九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赁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厂房租赁市场信息和价格指导,加强市场监管,防范恶性竞争和价格虚高。

第十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赁合同监管制度,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园区资源供给情况,合理调整租金标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四章厂房租赁的服务和保障第十二条园区管理方要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和保障。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2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厂房租赁的各个环节,包括租赁申请、合同签订、租赁期间管理、租赁期满及违约处理等。

第三条厂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租赁申请(一)租赁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二)租赁申请人应当提供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三)租赁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租赁审批(一)租赁申请经厂租赁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厂租赁管理委员会审议;(二)租赁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资质、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因素进行审议;(三)租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厂领导审批。

第三章租赁合同签订第六条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租赁用途、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二)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合同签订(一)租赁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二)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三)租赁合同签订后,厂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进行备案。

第四章租赁期间管理第八条租赁期间(一)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厂规章制度及租赁合同约定;(二)租赁期间,租赁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三)租赁期间,租赁人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完好状态。

第九条租赁费用(一)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二)租赁人如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向厂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租赁物维修保养(一)租赁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二)租赁人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保障承租方、租赁方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租赁厂房,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等。

第三条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租赁方,承租方和员工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租赁厂房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租赁厂房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一)主任:由租赁方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

(二)副主任:由租赁方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租赁方各部门负责人及承租方代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编制和修订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负责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租赁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定期进行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新。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遵守租赁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厂房出租仓库管理制度

厂房出租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房出租仓库的管理,确保仓库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房出租仓库的日常管理,包括仓储业务、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厂房出租仓库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3. 诚信经营,互利共赢。

第二章仓储业务管理第四条仓储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接收货物:租赁方应提前与仓库管理人员联系,约定货物接收时间。

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货物清单,确认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无误后,接收货物。

2. 入库:货物接收后,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入库登记。

3. 出库:租赁方需提前与仓库管理人员联系,约定货物出库时间。

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出库清单,确认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4. 货物盘点:每月进行一次货物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相符。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仓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2. 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物品。

3. 仓库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4. 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七条仓库设施设备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维护:1. 仓库内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发现设备故障及时上报。

3. 仓库内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仓库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货物接收、入库、出库等操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2. 租赁方未按约定时间接收或出库货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或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厂房卫生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租赁厂房的卫生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厂房的卫生管理。

三、卫生管理责任1. 租赁厂房的物业管理方负责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租赁厂房的使用方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辖区域的卫生负责。

四、卫生管理内容1. 厂房内部卫生(1)每日进行一次全面清洁,包括地面、墙面、门窗、设备等。

(2)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垃圾容器清洁无异味。

(3)公共区域如卫生间、食堂、休息室等,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4)定期对厂房内部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2. 生产区卫生(1)生产设备、工具等定期进行清洁、保养,确保生产过程卫生。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3)生产区地面、墙面、门窗等保持清洁,无油污、灰尘。

3. 仓库卫生(1)仓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

(2)定期对仓库进行消毒,防止虫害。

(3)仓库地面、墙面、门窗等保持清洁。

4. 办公区卫生(1)办公区地面、墙面、门窗等保持清洁。

(2)办公桌、椅子、文件柜等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办公区域垃圾日产日清,保持环境整洁。

五、卫生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租赁厂房的卫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门窗、设备、垃圾处理、消毒等。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3. 将卫生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对卫生管理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卫生管理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方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物业管理方和租赁厂房使用方协商解决。

厂房租赁安全规定(3篇)

厂房租赁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前的安全审查1. 出租方资质审查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应审查出租方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具体包括:(1)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2)出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3)出租方是否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厂房安全检查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厂房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筑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3)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问题;(4)通风、排烟系统是否正常;(5)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3. 相关手续办理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应确保以下手续齐全:(1)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3)环保验收合格证明;(4)土地使用证明;(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厂房租赁合同中的安全条款1.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1)出租方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并确保消防、环保等设施齐全有效;(2)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生产费用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1)出租方负责支付消防、环保等设施的维护费用;(2)承租方负责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如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

3. 安全生产措施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安全生产措施:(1)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维护;(2)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及更换;(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及处理;(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事故应急预案。

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包括:(1)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导致承租方发生安全事故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承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租厂房管理制度(共8篇)

出租厂房管理制度(共8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出租厂房管理制度的资料8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1晋能安监字﹝2015﹞229号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集团机关各部门: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对所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集团公司制定了《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组织落实。

同时,为尽快摸清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具体情况,请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认真组织填写《晋能集—1—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情况统计表》,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联系人:周明跃刘勇峰电话:************邮箱:***************附件:1.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情况统计表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8月24日—2—附件1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3—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厂房租赁行为,保障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厂房的租赁活动,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租赁关系的终止等。

第三条厂房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护承租人、出租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并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厂房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厂房的名称、地址、面积、结构、设施设备等;(三)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七)租赁物的转租、转借、抵押等限制;(八)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二)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报送园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物,合理使用,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租赁物。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协商续租事宜。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二)租赁物毁损、灭失,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四)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2. 出租人负责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确保租赁厂房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承租人负责租赁厂房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出租人应确保租赁厂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2)承租人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出租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出租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3.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禁止在租赁厂房内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禁止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禁止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4. 火灾隐患整改(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消防安全责任追究1. 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制度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修订、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监察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

3.权限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颁发。

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某某市房屋租赁条例》5.术语无6.责任6.1出租单位出租单位负责确保出租的厂房及设施、设备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条件。

出租单位负责审核承租方的生产和经营资质,负责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要约条款。

出租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跟踪整改等工作。

出租单位负责提交出租厂房和场所的备案申请。

厂房和场所出租过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而不能整改的,出租单位应解除合同,并报某某公司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6.2安全部门参与审核所属企业出租备案材料,并跟踪出租单位的现场整改。

6.3集团安全部接受备案申请,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现场督察。

6.4承租单位企业承租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入单位负责审核待租入厂房、场地的安全条件,并按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7.规定各企业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租赁厂房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要求,根据“谁出租,谁主管;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和落实,确保出租地域符合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7.1 出租单位应确保待出租的厂房、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允许出租。

7.2 出租单位负责审核承租方的安全资质。

7.2.1承租方具备所从事行业的相关资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等)。

7.2.2承租方应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7.2.3 承租方生产、存储的生产资料、产品应符合厂房、场所的安全、防火条件。

7.3 签订安全协议7.3.1出租单位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性质、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并提出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7.3.2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出租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建筑物、场地、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和装修责任,明确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责任。

7.3.3 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参考附件二)。

7.4 备案7.4.1 出租单位的新出租行为应经各两层次企业同意,按规定在出租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7.4.2 出租单位应在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由各二层次企业向安全监察部提交《出租厂房、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同时附上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资质材料和安全管控措施材料。

7.4.3 安全监察部在收到备案申请的30日内,组织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并实施现场安全符合性地督察。

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督察的结果,安全监察部开具《出租厂房、场所备案信息反馈单》(附件四)。

7.4.4 出租企业根据《出租厂房、场所备案信息反馈单》中的整改要求实施整改。

各层级安全部门负责跟踪出租企业的整改过程,并在整改完毕后将相关信息报安全监察部。

未按时整改完毕的,出租方应与承租方协商中止合同。

7.5 租赁过程的安全管理7.5.1 出租单位应明确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

出租单位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内的多家承租单位安全工作。

7.5.2出租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对厂房和场所的使用。

杜绝违章搭建、非法经营和改变厂房、场地使用性质等问题。

承租方不按要求整改、不服从监管的,应依法解除或中止出租合同。

7.5.3 出租单位负责监控承租方对厂房、场所的使用安全,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承租方实施整改。

承租方不能按时整改的,应依法解除或中止出租合同。

7.5.4 无租赁经营资质的承租单位不允许转租。

具备租赁资质的承租单位实施转租的,出租单位应督促、备案承租方加强对转租方的经营资质的审核和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管理过程的管理。

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转租的,应依法解除或中止出租合同。

7.5.5 因上述问题,出租单位无法与承租方、转租方达成一致,无法解决安全隐患,出租单位应及时报上级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出租单位协调解决。

需要政府部门执法解决的问题,各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

7.6 承租厂房、场地7.6.1各企业如经营需要而租入厂房、场地的,应严格审核待租入厂房、场地的安全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签订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7.6.2 在租入的厂房、场地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和集团的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7.7 业内企业间租赁厂房场所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

7.8 出租或承租的厂房、场所应严格杜绝下列五类问题:一是在同一防火分区出现生产、仓储和生活“三合一”问题;二是未经批准改作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三是安全设施严重老化、失效,出租后实施浴室、网吧、棋牌室等经营;四是违章搭建后进行出租经营;五是层层转租转包经营。

7.9 各二层次企业应根据本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内部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并对下属企业的出租和承租行为实施管理和控制。

7.10企业如果不按规定私自出租或承租的,某某公司将根据集团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实施考核和问责。

8.存档文件《出租厂房、场所备案申请表》《出租厂房、场所备案信息反馈单》租赁合同及附件9.评审与更改本文件由安全部每年对其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适时修改。

10.分发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网上所有管理人员共享。

厂房、场地出租安全管理流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考版)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附属场所)租赁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某某市安全生产条例》、《某某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路————弄————号————室及附属场所,——————平方米的厂房(附属场所)(属————结构、耐火等级————级)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乙方从业人员为人。

甲方出租厂房附属设施包括:,技术状况,特种设备包括:,技术状况。

甲方核准乙方用电最大负荷千瓦,燃气立方米,水立方米。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出租的厂房(附属场所)以及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耐火等级要求,具备租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不得将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明、改变房屋用途未经批准、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法建筑的厂房进行出租。

需改变原厂房使用性质,应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相关审核、验收手续。

3、负责对乙方相关资质的审核,督促乙方对相关证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并备案,不得将厂房(附属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事不符合原规划核准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耐火等级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4、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区域内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建立承租户安全生产档案,确保一户一卡。

5、负责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内的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6、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监督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及时告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房地、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报告。

8、负责厂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道路安全的检查,控制机动车辆在厂区内限速行驶,统一管理机动车辆停放。

9、督促和协助乙方对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向公安治安部门申领暂(居)住证。

10、对出租厂房(附属场所)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设备、火灾、交通、环保等各类事故,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监、公安、消防、技监、环保等部门。

四、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对相关证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监督。

2、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治安管理等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他人生产经营区域。

4、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

5、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租用甲方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应首先确认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训。

6、在承租厂房(附属场所)内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含铺设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

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章搭建(含插层和加层)。

7、生产车间、场所、仓库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必须事前通报甲方,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8、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按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液化气。

9、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附属场所)、设备。

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上明确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管理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