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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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 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二)白酒——①定额税率:每斤元,②比例税率:20%

(三)啤酒——从量定额:按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41(元)

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

(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不包括

(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

(2)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包装物押金

【注意】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白酒、啤酒特殊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按价外收入处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

举例说明: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四)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1.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2.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属于外部移送,也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税范围——9项

(1)15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涂料、电池6项不得抵扣

(2)扣除的9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率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①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②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非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

1.扣税范围——10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纳税人用

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第八节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零售方;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三)税率:5%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五)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①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②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2.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一)纳税环节及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二)零售业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三)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第十节 出口应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免政策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生产产品产量≥50%】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3.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 纳税地点

1.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机构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3.进口:报关地海关。

三、 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轿车

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四、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时间/次

五、

成品油消费税:①税种登记、②油种分别核算、③抵扣税款台帐④连续生产扣除: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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