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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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实践,确保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顺利进行,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鹏城减废行动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技术帮助和资金奖励的方式,促进企业采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工艺、清洁原料等措施,削减本单位污染排放总量、减轻环境压力的行动。

第三条鹏城减废行动坚持“政府鼓励、企业参与”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技术扶持、集中评估、授牌奖励”的推进模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参与鹏城减废行动

的企业。

第五条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减

废行动的部署、协调、指导等工作。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废办”)负责减废行动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环保、发改、科技、贸工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减废工作的指导,深入调研,培植典型,组织减废企业的培训和学习交流。

第二章参与程序

第七条企业在任何时间均可向市减废办登记成为“鹏城减废”减废会员,获得减废成员编号,参与减废活动。

第八条申请获得鹏城减废行动奖励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减废活动:

(一)向市减废办申报年度减废计划及项目;

(二)市减废办进行初步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减废目录,进行跟踪管理;

(三)企业在顾问机构的指导下推进减废计划、实施减废项目、落实减废措施;

(四)市减废办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减废措施;

(五)企业达成减废目标后报市减废办评估。

(六)市减废办根据评估结果对达到减废要求的企业颁发减废标志和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活动推进

第九条为加强对企业减废工作的指导、帮助和扶持,市减废办委托专业减废机构作为减废顾问对企业日常减废

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企业制定减废计划、跟踪减废项目进展、评估减废成效。

第十条市减废办及顾问机构定期开展减废技术指导会、经验交流会和减废项目现场考察会等方式,解答企业有关减废的具体问题、指导减废项目开展、推动减废持续进行。

第十一条市减废办根据企业减废项目进展情况不定

期选取有代表性的减废项目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和推广,以吸引和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二条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跟踪,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减废潜力、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参与减废行动。

第十三条市减废办及顾问机构应加强对减废企业的

跟踪评估、审核、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创造的减废方法、取得的减废成效,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宣传和推广。

第十四条对符合污染减排要求的减废项目,市减废办及顾问机构应指导企业按照减排考核的要求加强资料的收

集整理,做好减废成效的核查工作,以促进我市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奖项设置

第十五条为奖励达到减废目标、取得减废成效的企业,鹏城减废活动设四个奖项,分别为先进减废奖、卓越减废奖、持续减废奖和减废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鹏城减废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总数每年根据企业减废成效及专家评审结

果确定。

第十七条使本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固体废弃物的任意三种污染因子的排放量削减20%以上目标的,可申报鹏城减废先进企业奖。

第十八条使本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固体废弃物的任意三种污染因子的排放量削减25%以上目标,或者创造了新的循环使用、再生资源利用方式的,可以申报鹏城减废卓越企业奖。

第十九条能保持上年度减废成效,并使本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固体废弃物的任意两种以上污染因子排放量削减5%以上目标的,可申报鹏城减废持续进步企业奖。

第二十条先进减废奖、卓越减废奖、持续减废奖有效期限一年。保持上年度减废成效的,可申请保持鹏城减废证书,续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有关奖项不设目标限值要求:

(一)取得ISO14001认证证书且保持三年以上,在申报前三年每年均制订有减废计划且目标如期完成的;

(二)在过去的三年内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或在过去的两年内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单位产量所消耗的能源资源及所产生的废弃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在工业废水或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率先实现了零排放的。

对不设目标限值要求的企业,其拟授的奖项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清洁生产水平、年度减废效果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使本单位减废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管理人员,可以申报减废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未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在当年因严重违背环保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有关奖项。

第五章奖项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四章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有关奖项,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减废项目及方案实施的有关资料;

(二)鹏城减废绩效汇总表;

(三)证明减废成效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报减废先进工作者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本公司减废成效说明;

(二)本人基本情况及环境职责说明;

(三)本人在公司减废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鹏城减废有关奖项按照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减废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减废办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评审程序如下: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二)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交市减废办审核;

(三)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

第三十条对于拟奖企业,市减废办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三十一条市减废办将评审委员会表决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减废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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