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简介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简介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简介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简介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简介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工程鲁班奖简介

鲁班奖的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建筑工程鲁班奖是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该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当时每年数额20个,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2000年5月15日,中国建筑业协

会发布了新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每年评选出鲁班奖工程80个。2008年6月13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了新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每年评选出鲁班奖工程100个。

主管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

评选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字[2008]第17号

评选数量:全国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100个。

评选原则:全国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评选范围: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

实际情况确定。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申报时间:推荐、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底前,初审时间为7月底前,工程复查时间8月中旬至9月中旬,评审时间10月底前。

获奖奖励:"鲁班奖"工程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荣获"鲁班奖“的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奖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工程

主管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评选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07〕14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

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

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