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2016]5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5【实施日期】201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四条对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请纳入政府决策目录。
除按上款规定应纳入政府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其他专业性较强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决策领域的事项的,应当提请纳入部门决策目录。
第五条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变更、实施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建设美丽佛山,坚定不移地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建科〔2017〕145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推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以及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重点实施范围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和管理,在通过验收前需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二)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荷城街道(含西江新城)、杨和镇,三水区西南街道(含三水新城)、乐平镇等镇(街道)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三)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三、工作目标(一)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级别和要求,一星(含一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二星(含二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佛山市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第四条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佛府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第七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佛山市南海区石门中学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佛山市南海区石门中学2023 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探索建立全面、综合、多元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选拔培养拔尖创新特色人才,推动我市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化发展。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双高”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2023年,石门中学以“基于数理优势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入选佛山市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双高”行动高水平特色创建项目学校。
据此制定佛山市南海区石门中学(以下简称“我校”)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在市、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我校成立三个自主招生小组。
1、自主招生领导小组。
成员包括市和区教育局招生工作负责人和市和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学校班子成员等。
2、自主招生工作小组。
成员包括学校各部门行政,科级组长,骨干教师,教务处工作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等。
3、自主招生监察小组。
成员包括学校党委负责人,纪检委员,工会代表,家长代表以及市和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二、招生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由佛山市教育局和南海区教育局全程指导,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计划招收符合2023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00 名。
四、报名条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诚实守信,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和超越同龄人的学习潜力,具有创新潜质,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202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含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以及在外地就读返回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
五、报名方法(一)网上报名自主招生报名时间安排在2023年5月15日至18日,资格审核时间是5月15日至19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6日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
2.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管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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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46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6]4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
见 》,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层面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为贯彻落实该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印发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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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时间节点,明确责任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和省以及本方案的要
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
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二是主要负责同志
年内至少要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三是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
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四是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
考核体系的,年内应当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五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
工作措施,并在本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六是有牵头任务的部
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公开工作的指导。市政府督查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市政府
门户网站公布落实情况。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牵头落实单位 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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