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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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加强电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电氧焊的使用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焊作业条件1、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到井下电气焊作业;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方法解决。

2、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地点有电气焊专项措施时,方可电气焊作业,井下其它地点严禁电气焊作业。

3、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洒水三通;如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布置在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地点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4、作业地点附近20范围内,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且无瓦斯聚积。

5、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高压容器、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等危险源。

二、电气焊作业措施编制1、严格执行“一焊一措施”要求,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明确作业地点、时间、电气焊的方式及气割或焊接什么;写明装卸运输时的安全事项;要求人员在入井前、作业前,对电气焊的设备、工具及材料完好性进行检查;要求办理乙炔(氧气)瓶出入井手续。

3、明确气体检查的地点、方法及允可作业标准,甲烷传感器或甲烷仪设置位置及相关参数,写明消防水管接到具体位置及洒水操作要求。

4、明确防止焊碴飞溅火星引燃及引爆作业地点周围煤体、瓦斯、材料设备措施。

5、要求停止电气焊作业影响范围所有作业,并有人负责。

6、明确电气焊作业设备、工具、材料工具放置位置、方法,写明消防灭火器的类型、数量及放置地点。

7、电气焊作业结束后,要求安排专人察看内容及时间。

8、写明安全人员监督(作业环境、设备完好、安全措施等)内容。

9、明确作业负责人、专职瓦检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及落实停止作业区域人员。

10、写清楚电气焊作业应急措施。

三、电气焊作业审批及贯彻1、电气焊由编制(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防科、机电科、安监处等部门审查,经施工单位分管领导、电气焊作业分管领导、安全分管、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查签字。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并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公司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电气设备的更新、维护、检修、运行等各个阶段的责任及要求,并委派相关负责人负责执行。

2. 每个负责人应对自己所管理的电气设备负有安全责任,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消除电气设备事故隐患。

3. 监督部门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最新要求,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措施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1)选型:应根据井下工作环境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电气设备,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安装: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与检修(1)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

(2)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并对检修情况进行记录。

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监控(1)运行: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要求,并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运行参数。

(2)监控:应建立电气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措施(1)制定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及应急措施。

(2)进行定期的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 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1)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对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电气设备安全意识。

(2)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醒员工注意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二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二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供电安全,防范电气事故,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及其相关机构,包括矿山企业、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矿井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安全可靠、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安全责任:矿井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由矿井企业的相关部门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供电及电气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电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设置可靠设备,提高工作效率;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4.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第六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 供电:指为矿井提供电力所进行的相关工作。

2. 电气设备:指与矿井供电有关的发电设备、输配电设备及电气配备设备等。

3. 电气事故:指因电气设备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设备损毁及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供电设备的申请和评估:1. 矿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供电设备申请计划;2. 申请计划应包括使用电气设备的需求、设备种类、数量以及供电设备的基本参数等;3. 申请计划应提交给矿井企业的供电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和采购:1. 供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2. 采购过程应按照矿井企业的采购制度进行;3. 采购的供电设备应具备合法合规的质量认证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供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2.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要求进行;3. 安装完成后,需进行性能测试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1. 矿井企业应制定供电设备的定期维护计划;2.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故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必须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防患于未然。

3. 全员参与:全体职工都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井下电气设备安全与稳定运行。

4. 制度规范:建立和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机构由煤矿企业设立,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2.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和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2)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维护和检修工作;(3)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4)参与井下电气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5)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安全。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2. 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2)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大修;(3)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4)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5)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要求和控制措施。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操作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要求1. 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操作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 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技能和知识:(1)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结构和原理;(2)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3)具备井下电气设备故障排除和处理能力;(4)熟悉应急救援措施和应对电气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法。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

公司每月组织两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机电科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检查资料的整理、联系单的签发及落实整改工作。

机电科下设电管队,其职责范围: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

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严禁未经电管队审批的接线、搭火。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臵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6、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7、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电缆的维护与管理1、电管队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总则1.0.1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特制订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装、维修、使用、检查和管理。

1.0.3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检查管理。

1.0.4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当本细则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2.电气作业人员2.1 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2.1.1 年满十八周岁。

2.1.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2.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资格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3 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要求(含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熟悉岗位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2.4 掌握电气作业中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2.4.1 组织措施a.工作制度b.工作许可制度c.工作监护制度d.工作间断制度。

e.工作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4.2 技术措施a.停电。

b.验电。

c.装接接地线。

d.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和开关加锁等。

3.供电线路3.1 地面线路3.1.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60000t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备用电源。

3.1.2 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3.1.3 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

3.1.4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1.5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3.1.6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3.1.7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房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井下电气焊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碱沟煤矿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制度。

一、电焊、气焊报告审批:1.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必须由矿生产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审查,由分管矿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施工单位:区队队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各职能部门: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生产调度室和机电科:对动用电焊、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通风科: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查。

安监科: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

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矿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2.电焊、气焊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审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

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审批电、气焊报告。

3.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一式4份,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科一份、安监科一份、生产调度室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

由通风科、安监科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交给生产调度室的一份报告不入井。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措施要明确写清电气焊的具体时间、地点,一式四份,施工单位自留一份,送通风工区、总调度室、安全监察科各一份。

2、通风工区接到电气焊措施后,按规定安排瓦斯检查员到电气焊地点检查瓦斯,实行挂牌管理,瓦斯检查员检查完后应及时填写牌板内容并向通风工区值班室和总调度室汇报,以备查实。

3、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4、工作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清扫工作地点前后各10m内的煤尘、油脂和其它易燃物。

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完好。

电器接线必须规范,绝缘良好。

5、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放置在烧焊地点风流的上方。

氧气瓶和乙炔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6、电气焊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7、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工作完毕,检查清理其下方残留火种。

8、电气焊工作完毕后,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9、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进行电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10、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回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等工作。

电气焊作业一般安全规定1. 所有电焊机未经检验不准使用,超期不准使用,无检验合格证不准使用。

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根据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措施:
1. 供电分区划分:根据井下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供电分区,确保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之间的电气隔离和安全运行。

2. 供电设备选择:选择适合井下使用的低压供电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防爆性能和防尘防水性能。

3. 供电设备安装:供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周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和通道,方便设备的操作和维修。

4. 供电线路布置:井下低压供电线路的布置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同时应采用防火防爆线管等措施进行保护。

5. 电气设备维护:井下低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供电安全管理:制定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7. 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完善的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供电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和措施还需根据不同的矿井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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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环境进行
安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
全。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矿山生产中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矿
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生产的正常运行。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确保设备
的正常运行。
3. 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影响应进行监
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电气工作环境的管理
1. 井下电气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如明确的通
道、紧急疏散出口等。
2. 井下电气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通风设施,以确保空气的流
通和质量。
3. 井下电气工作场所应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自动
灭火系统等。
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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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应制定专门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
责,规范操作程序。
2.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应公示于全体员工,并不断进行宣
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应按照管理制度
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
1.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电气绝缘强度等。
2. 检测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后续查询和维护使用。
六、事故应急处理
1. 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必要
的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矿山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
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七、井下电气安全培训
1. 矿山应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
其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2. 矿山应定期组织井下电气安全演练,针对常见的事故情况
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井下电气安全监测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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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应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井下电气设
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2.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
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九、井下电气安全记录与归档
1. 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应记录并保
存,以备查询和审计。
2. 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测的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查询和
评估。
十、井下电气安全评估与改进
1. 矿山应定期进行井下电气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
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
2. 根据井下电气安全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结语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矿工
安全的基本要求。各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
健全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只有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才能确
保矿山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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