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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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目录一章总则二章奖励三章处分四章附则一章总则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二章奖励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篇:职工奖惩条例职工奖惩条例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类别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

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企业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旨在激励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措施是对员工表现出色的一种肯定和激励手段。

优秀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实际绩效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奖金。

2. 荣誉称号:授予员工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以表彰其突出的表现。

3. 物质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度和业绩,发放相应的物质奖励,如礼品、礼券等。

第五条员工获得奖励的评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并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评选过程应当透明,确保员工的获奖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六条惩罚措施是对员工违反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间的公平竞争关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工作纪律: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

2. 违反安全规定: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

3. 违反行为规范:包括语言不当、态度恶劣、盗窃公司财物等。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照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扣减工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员工的工资。

3. 奖金惩罚:对于个人或团队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削减或取消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奖励。

第八条惩罚措施实施前,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并通知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以确保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条例执行及监督第九条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奖惩事宜的执行工作,包括奖励的评选、发放和记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记录。

第十条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领导层提出申诉,企业领导层将组织调查,并及时做出决策。

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范本

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范本

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范本一、奖励类别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企业职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是指对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素质和其他突出表现的职工给予嘉奖和奖励。

奖励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公正、公开:在奖励时,应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应将奖励结果公开宣布,以增加其社会认可度。

(二)及时、有效:奖励应在职工取得成绩后及时给予,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丰富多样:奖励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旅游、培训等,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

第三条奖励的评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任务和个人能力水平进行。

(一)工作任务成果奖励:对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按照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个人表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程序为:(一)提名:由职工本人或他人提名,经评审部门评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评审:由评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结果。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四)确定:最终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奖励结果。

第五条对职工的惩罚是指对职工的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予处罚。

惩罚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合法、公正:对职工的惩罚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恰当:惩罚应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够。

(三)有教育意义:惩罚应具有教育作用,使职工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促使其改正。

第六条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轻微行为,先行进行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于口头警告无效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较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扣减工资: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可根据情节扣减职工工资。

(四)停职、降职:对于严重失职、违规行为,可停职或降职处理。

(五)辞退、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可酌情辞退或开除。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是指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给予奖励或者处罚的一系列制度。

第二章员工奖励制度第四条企业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工作成果、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员工予以表彰和激励。

第五条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月度优秀员工: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并给予奖金及荣誉证书。

2. 季度之星:每季度评选出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并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3. 年度优秀员工:每年评选出为企业作出卓越贡献的员工,并授予奖金、旅游奖励等。

4. 项目奖励:对在重要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奖金、晋升机会等。

第六条奖励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奖励的评选要公平、公正,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2. 突出贡献:奖励对象应是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3. 及时有效:奖励应及时发放,给予员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

第三章员工惩罚制度第七条当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时,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惩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轻微不良行为,给予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

2. 绩效扣减:对工作不达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等行为,暂时扣减员工的绩效工资。

3. 岗位调整:对工作能力不符、在原岗位无法胜任的员工,将进行岗位调整。

4. 辞退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辞退处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惩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惩罚的措施应公平、公正,不能滥用权力。

2. 依法依规:惩罚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合理限度。

3. 教育引导:在惩罚的同时,要给予员工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职工奖惩条例一、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司职工行为,激励职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三、奖励规定1. 奖励类型(1)物质奖励: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2)精神奖励:包括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晋升等。

2. 奖励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出色;(2)为公司取得重大贡献;(3)积极学习新知识,提高工作技能;(4)有其他突出表现。

3. 奖励程序(1)员工符合奖励条件,由主管领导提出建议;(2)公司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3)公司总经理批准;(4)公司公告并实施奖励。

四、惩罚规定1. 惩罚类型(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2)罚款:包括罚款、扣除奖金等;(3)辞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 惩罚条件(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2)有不当行为,如偷盗、泄露公司机密等;(3)有其他严重错误行为。

3. 惩罚程序(1)员工有违规行为,由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2)公司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3)公司总经理批准;(4)公司公告并实施处罚。

五、执行程序1. 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惩条例的评审和监督执行。

2. 奖惩结果应在公司内部公开,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 员工有奖惩记录,公司将存档并作为晋升、评级等的参考。

六、监督与检查1. 公司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奖惩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2. 公司员工可对奖惩条例的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考虑和回应。

七、附则1. 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2.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补充。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工作效率和创造性,维护控管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从国家的遵守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教育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技术手段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困难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役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警察机关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污辱,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个股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此项工作制造任务、提高工业产品机电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市场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重大进展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各方面经济效益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扭转局势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西欧国家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其他工作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标兵.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送交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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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

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 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 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 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 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 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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