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概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深府〔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
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4]1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2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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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通过树立标杆,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运用卓越绩效准则,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成熟度,追求长期成功,增强我市经济的竞争能力,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扬州市政府设立的经营管理领域最高奖,用于表彰我市通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确定奖项。
每年获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处理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事务。
根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求,每年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可由质量专家、管理专家、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确定、颁布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预审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徐政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9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增强经营业绩,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经过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评定程序评定。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
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
对达到评奖要求而未能评奖的企业或组织可评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不超过3家。
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为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广泛推行,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每年评定10家左右徐州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夯实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基础。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8•【字号】洛政[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
其中:(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组织管理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现将《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品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2009〕8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企业管理专家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4日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曲靖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提高质量水平,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工业强市和珠江源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曲靖市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建立与曲靖市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组织和个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以人民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和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市长质量奖的推广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4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4施行日期2015.11.14文号哈政办综〔2015〕4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4日哈尔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提升企业或组织综合竞争实力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费用,鼓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大奖、小微企业质量创新奖和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原则上每届市长质量奖大奖和小微企业质量创新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6个、提名奖不超过2个。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宛政〔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0日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动“三个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南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个。
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南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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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概述
市长质量奖是一项旨在表彰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荣誉称号。
该奖项由市政府主办,每年评选一次。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概述。
一、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标准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产品和服务质量、质量管理成效、创新能力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评选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客观、透明、可比性等原则。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流程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报名: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填写报名表格,并提供评选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报名。
2.初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初步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入围者。
3.现场评审:入围者将接受由评审委员会组成的专家团队进行的现场评审,包括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考察。
4.终审: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的结果,综合评估入围者的质量管理成效、创新能力和持续改进等方面,最终评选出获奖者。
5.颁奖:市政府将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颁奖仪式,为获奖者颁发市长质量奖荣誉证书和奖杯等。
三、市长质量奖的影响力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仅是对优秀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更是对市场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在市场上会更具有竞争力,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也促进了质量管理的普及和提升,推动了企业和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以上就是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概述,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