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羊城通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分为《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是指《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中一类具有优惠功能的IC卡(以下简称优惠证或IC 卡);《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免费卡,《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半价优惠卡。

第三条优惠证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户籍、乘车证号、发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并标注“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或“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

第四条使用对象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二)《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三级和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申请与办理

(一)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凭户口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份、1张红底小一寸相片(相片后写上姓名)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审核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资料报市残联维权处审核;市残联审核批准后送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统一制卡。

(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的申办程序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精神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从街道(镇)残联受理残疾人申请办证之日起到制好优惠证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四)新证制好后由市残联取回交由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登记后,由街(镇)残联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领取。

(五)残疾人免缴首次办理优惠证的工本费。

第六条使用

(一)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替他人刷卡等行为。

(二)残疾人乘公交车、地铁时需主动出示优惠证刷卡乘车或进出站,并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备查。

(三)持优惠证的残疾人可乘坐广州市区内公共汽(电)车(不包括市区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及从化市之间的公交线路)、地铁(含广佛线)。

(四)持优惠证的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户籍的残疾人,按照前三项规定乘车。

(五)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户籍的残疾人优惠乘坐本区域交通工具的优惠管理办法,由同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七条充值

(一)《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无需充值即可乘坐公交和地铁。

(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需要在羊城通充值网点充值后,才能在公交地铁消费时享受半价优惠扣费。

第八条年审

(一)优惠证以正面标注的“发卡日期”为年审的起始日期,一年审核一次,逾期不年审则优惠证自动失效。

(二)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优惠证的年审工作。

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残疾人持《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年审工作,由该区、县级市残联组织实施。

第九条注销

持优惠证的残疾人户口注销时,街道(镇)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广州市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区(县级市)残联及市残联,市残联通报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注销该残疾人优惠证功能。

第十条遗失、坏卡的处理

(一)因优惠证遗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残疾人,应及时到街道(镇)残联报失、登记,报失、登记的信息包括: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乘车证号等。

(二)街道(镇)残联将相关信息通过《广州市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区(县级市)残联及市残联级权处;同时,街道(镇)残联需出具的遗失或损坏补办的证明,市残联将相关资料和证明送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根据提供的证明启动优惠证的注销或补办程序,但残疾人优惠证羊城通钱包余额不挂失不转换。

(三)优惠证遗失补办或损坏补办的制卡工本费由残疾人本人承担,申请时交由所属区(县级市)残联统一交给市残联,再交羊城通公司补办新证。

(四)从残联受理补办优惠证到新证办好的工作时间与首次申办的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首办与补办优惠证期间的乘车处理

在首次申请办理与补办优惠证期间,残疾人凭市残联出具的有效凭证及《残疾人证》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

第十二条保护

优惠证持证人要注意保护IC卡,避免接触强磁、高温及腐蚀剂,不能弯折、划刻、污损、重压和浸泡,不能涂刮照片,不能在卡片上随意打孔、不能用力按压芯片、不能用重物撞击卡片等。上述原因均可造成卡片不能正常使用,建议将卡片放在护具中。

第十三条乘坐地铁时的特殊情况处理

残疾人刷卡无法正常进出站,可持优惠证到地铁票亭按地铁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如因优惠证故障引起的,则须缴纳该次车程费,并按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公交车收费终端、地铁闸机原因造成优惠证异常扣费的,残疾人应尽快持优惠证到市残联进行登记,市残联将相关资料定期统一交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核实后将多扣车费通过自动充值机返还给持证人。

(二)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优惠证非残疾人本人持证使用的,客运单位应当拒绝提供该次优惠乘车服务,可以代管该优惠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客运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将优惠证移交给市残联处理,市残联通知持证残疾人本人前去认领。

(四)残疾人将本人所持有的优惠证转借他人使用被发现的,属首次生发的,

当事人经所属区(县级市)残联、街道(镇)残联批评教育并提交保证书后,其优惠证由市残联代领回发还本人;属第二次发生的,则停用三个月,其优惠证由市残联代管;属第三次发生的则取消其优惠证,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办理。

代管卡处理流程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乘车优惠证被取消或被代管过程中,持证人暂停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如乘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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