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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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园道路桥梁及园区

建设

(征求意见稿)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

为推进兴隆文化园建设,加快现代化城市发展步伐,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打造城市标志和亮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市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准备实施兴隆文化园道路桥梁及园区建设工程。该工程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人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一)东起滨河路,西至酒仙桥路,南起规划绿线,北至兴隆文化园。(二)市供销再生资源公司、农资总公司分公司区域。整个范围内需征收居民约700户,涉及单位约58个,征收面积约12 万平方米。

三、征收依据

根据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对上述地块实施征收。

四、征收补偿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查档案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新建高层住宅的一层安置价格为3000元/㎡,各楼层价格以一层为基准价,二层至十一层,楼层差价为30元/㎡;十二层至十七层,楼层差价为20元/㎡;十七层以上,楼层差价为10元/㎡;顶层按低两层的价格计算。

(2)储藏室按设计情况确定,购买的价格为1600元/㎡。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估价办法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实际安置套数,按照征收范围和行政区域以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安置。住宅房屋、储藏室的安置价格和被征收房屋、储藏室的评估价格,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储藏室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安置地点:京沪铁路以东安置在市供销再生资源公司、农资总公司分公司区域。京沪铁路以西安置在市供销再生资源公

司、农资总公司分公司区域或者奎星苑社区。

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套型为50㎡左右、70㎡左右、85㎡左右、105㎡左右、115㎡左右、130㎡左右共六种。被征收人原则上不准超出征收面积挑房,根据各自的征收面积可以按接近户型的原则挑房。

安置住宅面积超出征收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部分,按上房时市场价格结算。

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任意选择楼层。选择两套(含两套以上)安置房的,以安置楼中间层划分上下区域,按上下区域搭配的原则安置,在区域内选择楼层。

选房后剩余面积40㎡(含)以上的,可按接近户型的原则再选择一套安置房屋,低于40㎡的给予货币补偿。

(5)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具体安置顺序抽签确定。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抽取排队序号,第二次是抽取选房序号。按抽取的选房序号在确定的区域及户型内选择。

(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按征收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付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7)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时交出旧房的可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面积100㎡以下的付6000元,征收面积100㎡(含)以上的付10000元,剩余部分待上房时统一结算。

(8)搬家补助费按每户600元。

(三)营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按营业用房实行补偿。

征收营业用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私有营业房屋按征收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付给100元的经营性补助费。

(四)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

征收沿路(街)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五)生产、办公房屋的补偿

企业生产、办公等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根据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的价格、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补偿。

(六)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七)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电话180元/部;宽带上网280元/户;有线电视400元/户;煤气3000元/户;集中供暖按106元/㎡给予补偿;三相用电参照供电部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费。

(八)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8㎡的补偿、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的、再没拥有其他住房,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住宅房屋安置价格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到48㎡之间,增加面积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8㎡,超出部分全部按市场价格结算。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48㎡给予补偿。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48㎡的,可按正常标准执行。

五、征收时间安排

1、2011年2月10日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2011年3月12日后由市政府决定发布、张贴征收公告。

3、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进行房屋丈量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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