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

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信息发布、专家资源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一会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等。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集中采购等工作,设平阴、济阳、商河、长清、章丘、历城分中心,其职责划分参照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协调;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区分中心运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建设;

(四)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及评标评审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

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监管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七条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见证;

(三)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六)记录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行为,为相关部门提供考核和管理依据;

(七)负责对县区分中心实施业务管理和指导;

(八)负责建设招标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投标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和审

计。

第三章交易目录管理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达到相应规模的交易事项应全部进入交易中心(包括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区分中心,下同)进行交易。

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拟订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下列项目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的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林权、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物业经营权交易;

(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和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章平台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优化交易流程,对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打造环节少、效率高、服务优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范围:

(一)市本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应进场交易事项;

(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以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应进场交易事项;

(三)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的应进场交易事项;

(四)市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办理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各县区分中心服务范围:

(一)本县区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应进场交易事项;

(二)由综合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的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应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登记,统一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交易中心现场或网上办理交易登记,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的交易项目,交易中心应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进行网上提报,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通过后,在法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三)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可到交易中心现场或网上预约开、评标厅,交易中心应做好场地安排等服务工作;

(四)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建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投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抽取专家,并支付专家劳务费或实行代收代支服务;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外,参加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依法在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评标评审委员会应独立完成评标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七)项目中标公示完成后,交易中心应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项目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备案的相关资料由交易中心负责推送。

第十七条中标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

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加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信息公开力度,交易中心及招标人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等信息,并按规定在法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涉密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数据专报制度,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各电子系统数据规范等相关要求,及时通过电子系统向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层级交易中心报送完整的交易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五章平台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建立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行政监督系统以及大数据分析系统,各电子系统应互相开放数据接口、公开数据标准、公布接口要求,共享基础数据,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实现交易数据互联互通和电子监管全过程留痕。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实现下列功能:(一)提供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登录功能;

(二)交易项目全流程网上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发布、编辑、对接、交换和生成有关招投标数据信息;

(四)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五)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六)提供异议管理、招标异常管理功能等。

电子交易系统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并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电子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下列功能:

(一)收集、梳理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发布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中标人以及其他应当公布的相关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实现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和专家评审费代收代支服务;

(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六)提供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七)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实时向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层级交易中心推送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

(八)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等按规定期限归档存储;

(九)连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业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方便实施信用审查。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电子行政监督系统,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条件,依法公布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和时限等相关内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工作人员行为信息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进行考核评价,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各类交易项目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包括总量变化分析、区域总量分析、市场主体地域分布及变化趋势分析等内容,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科学分析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发改部门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监察机关监察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配合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行政监督系统,实行开标现场监督执法和全过程在线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汇总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并通过法定媒体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应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转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机关,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驳回投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经核实1年内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超过3次的,公共资

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自动记录其不良信息。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抽查机制,并对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较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或经大数据分析系统检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

第七章交易行为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按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或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违法手段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二)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进行投标;

(三)恶意低价进行投标,或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四)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及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

进行质疑或投诉;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应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征询确定竞得者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技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进场条件的项目;

(二)违法强制指定招标、政府采购、拍卖、工程造价等中

介服务机构;

(三)违规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四)违规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

(五)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泄露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应进场交易而擅自未进场交易的事项,相关部门应中止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上予以公告,将其不良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八条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月31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目录索引 一.IE浏览器设置 二.插件安装(设置)问题 三、招标文件下载 四.企业入库 五.关于新系统无法转PDF问题及无法签章问题 六.文件制作 七.文件上传 八.业务(技术)相关电话 注:2019年9月9号之前办理的CA锁属于旧锁,2019年9月9号以后办理CA锁或延期的属于新锁,按照锁的新旧在-漯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相应的驱动或制作工具。

一.IE浏览器设置 1、运行环境要求 1.1 操作系统要求: Win7/Win 10 下均可运行,建议使用Win7 版本。 1.2 浏览器要求:必须使用32位IE浏览器,版本支持IE 11及以上版本。 1.3 办公软件要求:OFFICE办公软件与WPS任选其一,但不能同时安装。 1.4 驱动要求:前往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新锁】品茗驱动2019-9-9安装包,解压并安装;安装前需关闭电脑的杀毒软件以及其他证书软件。 2、Internet选项/IE设置 为了系统相关插件能正常加载,请按以下步骤进行 IE 浏览器配置。 2.1信任站点以及安全级别设置 打开桌面上的品茗驱动,点击加入信任站点以及设置安全级别按钮,并重新打开IE浏览器。 2.2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1)点击ie浏览器右上角齿轮图标; (2)选择Internet选项 (3)选择隐私-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把对勾去掉即可。如下图所示:

2.3兼容性视图设置 (1)点击ie浏览器右上角齿轮图标; (2)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 (3)点击添加按钮,把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添加到兼容性视图网站中 2.4品茗驱动 打开品茗驱动 加入信任站点和设置安全级别各点一下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六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六 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 第1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2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约定质量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50%。施工中由于安装公司技术问题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工程20万元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20万元 B、建设单位只能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 C、建设单位只能向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索赔10万元 D、建设单位不可以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 第3题: 某工业园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招标人选派园区管委会的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进入评标委员会。在此情况下,至少还需要从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 A、3人 B、4人 C、5人 D、7人 第4题: ( )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A、偏差 B、重大偏差 C、细微偏差 D、商务偏差 第5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 )的罚款。 A、5000元 B、一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6题: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承担。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第 1 页共7 页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一年来,我中心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推进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和统一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新模式。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为路径,持续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扎实工作、主动作为,不断深化交易体制改革,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就三年来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一体化”平台整合建设工作 (一)政府主导,高位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此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挂帅出征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并印发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系列文件和制度规定,为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二)省市合一,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工作采取“先挂牌、后规范,边建设、边规范”的方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现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的统一进场交易。 (三)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中心积极探索创新“互联网+交易服务”思维理念,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一网三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等全流程电子化。实 第 2 页共 7 页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eb9902877.html,/2011年07月15日21:00:06 星期五分享到桐庐微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 2.公共事业领域内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社会资源; 3.政府依法利用和管理的国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的公益性、专有的和垄断性的行政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乡镇、街道经依法批准可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公共资源范围及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本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八条县建设、国土、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滦南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教学文稿

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一)入场交易资格 l、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合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1)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l、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附表1 供应商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1扣分出现负分时统一记为0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各项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下同。

1.守合同重信用记录由供应商在信用档案里提交相关材料自主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分。司法信用数据来源于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在每个偶数月月中推送给交易中 心。由于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尚未完成,除有特殊说明外,其余社会信用指标及投标信用-行政处罚指标暂不启用。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后,将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权威数据。 2.行业信用数据源于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业诚信分。 3.区域信用数据源于其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4.履约信用由采购人登陆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5.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所有不规范行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规范行为计入信用系统。公示期内,如确有错误, 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的申诉,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申诉期间,公示流程暂停;如申诉有效,交易中心将不再记录该不规范行为,如申诉无效,交易中心将把该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附表2 评审专家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2X年内暂定一年内

备注: 1.专家工作态度各级指标数据来源于交易中心场内签到系统、专家管理系统,每日更新。 2.行为规范、评标质量各级指标由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认定。属监管部门认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其转发的处理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信用系统中实施 扣分或加分;交易中心认定的,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扣分或加分。公示期内,如确有错误,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的申诉,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申诉期间,公示流程暂停;如申诉有效,交易中心将不再记录该不规范行为,如申诉无效,交易中心将把该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3.相关方评价由评价人登陆交易中心相关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三

三 ★单选题,共题,每题分,请选择正确答案 第题: 我省规定,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 、; 、; 、; 第题: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变更部分的价款调整应该()。 、按审价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调整 、按设计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题: 《规范》规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可按照市场价格重新定价 、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题: 《规范》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 、不得调整综合单价 、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应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应由发包方确定综合单价 第题: 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 、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价格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工程量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第题: 住建部(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市[]号)中写明,签订的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正确的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件③本合同专用条款④本合同通用条款 、①②③④ 、②①③④ 、①②④③ 、②①④③

第题: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按办理。 、延续申请 、低一等级申请 、符合什么等级就申请什么等级 、首次申请 第题: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部门 、经贸部门 、水利、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 第题: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其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人 、 、 、 、 第题: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 、 、 、 第题: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发生变更的,处理该情况正确的方法是。 、发生的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发生的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内容应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 、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或 第题: 依据《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项目性质)项目,在工程规模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标。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完整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XXXX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管理系统 建 设 方 案 湖北兆友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8月

目录 1 项目概述 (4) 1.1建设背景 (4) 1.2建设目标 (4) 1.3项目建设内容 (5) 1.4项目建设意义 (5) 1.5项目实施范围 (6) 1.6项目建设依据 (8) 1.7建设原则 (9) 2 业务需求分析 (11) 2.1需求综述 (11) 2.2建设工程交易 (11) 2.3政府采购 (16) 2.4土地交易 (21) 2.5产权交易 (26) 3 应用系统建设 (30) 3.1外网门户 (32) 3.2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 (40) 3.3综合管理系统 (43) 4 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子系统 (51)

4.1总体功能设置 (51) 4.2预警纠错 (52) 5 项目预算及进度 (53) 5.1项目预算原则 (53) 5.2项目建设预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实施周期 (54)

1项目概述 1.1 建设背景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治理资源交易和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陆续展开,但在我区进展不快,现有的交易平台还处于各系统管控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 我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系统建设参差不齐,且都有各自成熟的系统,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网上运行、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透明度,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的现代化、信息化有形市场,因此急切希望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1.2 建设目标 XXX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标准规范、入口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诚信档案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交易历史数据库等,实现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和合理利用。实现建设交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土地交易管理、产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4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eb9902877.html,)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我单位自愿注册使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自愿将本单位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提交至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允许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网站对外发布。具体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质和资格、业绩、信誉、审批文件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我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若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内的信息与实际不一致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三)同意公示我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并确保其无误、合法,如有问题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我单位在参加电子招投标系统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证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良好秩序,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我单位承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内容,并向我单位相关人员作了宣传教育,不将我单位或个人资质证明材料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行为曝光,自愿退出所有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在进行的项目交易、失去交易资格,承担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法定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单位个人发言

事业单位个人小结 以上是我的岗位描述,下面我想就个人工作体会、单位建设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谈谈我想法,一些不成熟的建议,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今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五个年头,在此期间调整过四次岗位,服务过三位领导,行走过两个单位,可我现在始终没有取得令领导认同,同事赞许,自我认可的工作成绩!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于本人工作岗位的频繁迁换,每次刚刚熟悉了一个岗位的工作,正准备大展拳脚就因为种种原因又调剂到新的岗位重新开始。我自认为最好最长最完整的工作经历还是在纪委,无论是监督工作流程还是协调应急工作方式我都基本熟练掌握;二是工种繁杂,我从事过办公室、纪检监察、开评标、业务咨询、合同备案等,上述工作虽有关联却因为接触时间短而难求深解,没法把一项工作做到专精;三是频繁的岗位轮换使我思想上起了变化,万金油式的工作方式,使我不愿面对岗位现实,没做到脚踏实地。而这一切直到主任上任之后,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众所周知,中心领导历来重视窗口建设,成立之初各科室就将精兵强将放在窗口。我很荣幸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经过三个月的磨合,同事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配合的相得益彰。作为窗口业务总咨询,我始终秉持电话三声有应答,随到随办有指引的工作原则,以解答好每一次咨询,直到群众满意为止为工作标准,做到将心比心,用热心换开心,用耐心换称心,用细心换放心,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心人崭新的精神面貌。窗口财务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和专业性,日常工

作非常繁重。其他岗位工作分配合理,有些在窗口工作过的同志,对自己工作量具体有多少更应该很清楚。大中心的成立开启了,管办分离的时代,伴随着部分工作的移交和分离,诚信库信息的日渐完善,且建筑企业办理CA电子签章已有两年,高峰期已经过去,现阶段都是修改增补为主,我本人也从事过企业资料审核的工作,我认为就目前而言工作量是减少的。窗口岗位的工作虽各有侧重,但总体来说工作任务的分配是经过了领导的调研和部署,责任和能力相对是平均的。也许偶尔会看到在某一窗口办事有群众等待的情况,但那也是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造成的。日常工作需要未雨绸缪的准备和细水长流的耐心,突击式的去完成平时积压的工作,不仅会让习惯了散漫的自身难以应对,而且工作的质量也可能大打折扣。 因此我针对中心建设提以下几个建议,一是将各专业流程打通,建立统一的窗口业务流程;二是根据岗位描述将岗位职责重新整合,形成岗位集成;三是推进各部门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从更高的角度和整体的层面对待各种信息资源要素,提高各种管理要素的交融度,以利于优化和增强管理对象的有序性,最终推动一个高技术与高效率电子交易中心的建立;四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的教育实践活动,要发挥党员先锋带头做作用,不能只顾自己少担责任多享清闲,不能遇到困难就退缩,不能遇到工作就嫌烦,不关自己业务的就不清楚,有联系单位的业务就不知道!五是要重视顶层设计,更要重视群众是否满意,要重视干部职工意愿的表达,更要注重具体工作表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一、场地建设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开评标、组织竞价等功能,应包括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谈判区、实物展示区、拍卖竞价区、多功能交易大厅等功能区。(一)交易服务大厅 交易服务大厅应具备咨询服务、业务受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及矿业权、药品采购、其他交易等)、专家抽取、信息服务(信息展示、查询等)、商务服务(打字 复印、传真扫描等)等功能,办事窗口数量根据相应业务量设置还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实物展示区。交易服务大厅应配备排队叫号系统、业务办理自助值机系统、广播系统、对工作人员的评价系统以及高清无死角摄像头,同时设置等待坐席,方便客户休息。 (二)开标、电子竞价室 开标室需配置会议扩音设备(音响、话筒、调音台等)、配 置电脑、网络打印机、投标文件解密供开标使用;配置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便于投标人员查看各 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文件、身份验证文件及开标流程;应配置高清无死角摄像机及拾音器,便于监督使用。配置背景广播设备,以便播放背景音乐或通知通告;应在开标室外显着位

置设置信息及使用状态发布系统。 (三)评标室 评标室与开标室的数量原则上建议按2:1比例配置。评标室应配置门禁系统;设置开评标信息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以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供辅助评机). 标人员使用,同时配置评标计算机(带摄像、拾音功能),具备远程异地评标功能;评标室应配置高清监控(含拾音)系统,便于监督使用;应配置能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干扰设备;专家与专家之间、评标室与质询室之间应配备变声系统。 (四)谈判室 谈判室应配备显示设备(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用于显示洽谈资料文件等;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室内控制的监控系统(含拾音),便于留存查阅;应配置信息显示通知系统,及时通知洽谈人参加洽谈。(五)现场竞价、拍卖大厅 应设置一个多功能交易大厅,具备现场竞价、拍卖、开标等功能。 (六)监督室 需配置单向接收扩音设备及显示设备便于监督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 (七)交易中心管理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 第 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

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8-11T13:56:30.890Z 来源:《建筑细部》2018年1月中作者:林俊奇 [导读]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资源的专业交易平台,是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状;对策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现状 据数据显示,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既是腐败易发高发地,也是监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评委不公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一系列情况,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今年,一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招标文件统一研讨会议和标文竞赛,整合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使招标文件规范化、通用化。 同时,部分地区着手于前几年试运行全流程监察平台,实行电子效能监察、增强办事效率提示有关时效;实行电子程序监察、防止全过程违规;实行视频监察系统、便于点对点监控;使用视频直播系统,完全公开评标;实行专家评分考核系统提高专家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运行远程异地评标实时监察系统,随时掌握远程评标情况等一系列举措,有效的防止和避免评标期间的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等。例如,温州市先后成立瓯海、龙湾、鹿城三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环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由市招标办、及瓯海、龙湾、鹿城招投标管理站进行监督,形成了温州市辖区内“一市四办四中心”的模式,极大减缓了仅有一个交易中心评标室不足以及所有工程集中市交易中心导致的办事效率缓慢等一系列问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创新上迈出了一个全省领先的大步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 二、当前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 1、平台建设不足,诚信信息体系不完善。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全流程监察平台,注重监察过程的同时对实际平台操作的侧重则有所缺失,平台缺少对企业、中介机构的统一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对评标时查询不良记录情况等需要通过多平台搜索,甚而是网页搜索的情况。而对在建项目仅有少数监管部门可通过内部查询。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平台功能使用不足,未解决好“网上招投标”问题。 2、评标专家的队伍发展和管理落后,未能实现既定功能。首先是部分工程专家数量有限,不利于评标工作的公平开展,其次是部分专家拥有多个专业资质但所擅长专业与所需评标内容不相符,对评标工程造成影响,再次是专家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工程评价不客观,不对工程进行独立评标过分迁就招标人或其他专家的意见,部分专家不负责任,评审过程匆匆完成,“拿钱签字”导致评标质量不客观公正,个别专家抱着“走过场”的态度担任评委,对投标文件审查不仔细,出现同一份标书在技术标评审时,第一批专家组评定该投标文件为8 位投标人中正数第二,第二批专家组评定该投标文件为 8 位投标人中倒数第一的情形。 3、制度不一,令出多门,准入过程不一,监管职能分散。某些地区同一市内中标通知书、情况报告、备案表等格式要求以及所需资料在市招标办、和各区招投标管理站中各不相同,各主管部门各自制定出本行业的行为规范,各自为政,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降低了办事效率,不利于监管执行。其二是,各中心需分别备案,准入过程不一,加大了实际操作量。其三是,各中心中各有各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方略,在考虑到各区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为招投标人造成了困扰。其四是、分中心办理不能自主、如公告公示等发送需再经过市中心,造成事经多处,降低办事效率。 4、中介机构发展紊乱,监管力度不到位。对招投标中介机构的管理尚局限在交易中心,而对场所监察,资料管理检查等尚流于形式。一些代理机构开设分支机构过于随意,存在少数外地代理机构已在市县开展业务多年但没有办公场所的"皮包代理公司现象;部分代理机构场地简陋,设施不全,没有单独的开标、评标室,没有录音录像设施,开标程序随意操作流程不规范;档案方面的管理凌乱,未能集中归档散乱堆放,备查困难。代理机构对于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缺乏抵制,某些采购项目,例如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节约率明显偏低,未能达到理想的采购效果。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善对策 1、完善平台功能,整合有效资源。加强中心交易平台与监管平台的联系,对已有的监管功能加以保持并发展,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完整记录在案,并在同一平台中向社会公布。增加平台查询在建项目、不良行为记录、业绩等功能,整合省、市、县各交易平台资源内容,方便查阅。加强平台在实际招投标中的可操作性能及与招标办所管理网站相链接,实现备案一站化,从主管部门网站直接获取正确备案信息,解决“网上招投标”所面临的困难,建设以网上招标工程备案,网上资料上传验证,网上专家抽取;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支付、电子询标、网上解密、网上评标为主要内容的网上招投标系统,积极探索交易全程电子化,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因素,减少竞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机制健全完整的评标专家队伍。合理整理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与专业匹配性,增加特殊项目的专业专家及专家数量,健全建立专家库,切实做好专家培训工作,检验专家专业知识的同时确认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把好评审专家的“审查关”和“审验关”,坚持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举,既要注重品德、又要有真才实学。同时健全专家问责制度,制定相应监督考核办法、专家淘汰机制,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职业能力等各方面全面考核,建立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把好评审工作 “监督关”,制定完善专家评审、信息反馈和诚信等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专家评审行为的全面监督。 3、统一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平台统一运作。为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应当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实现“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模式。同时对各类备案资料、相关表格、监管政策、实施方略、准入标准做统一部署和明文规定,做到备案有据可查,资料标准统一,规则简介明了,提高行政监管力度,使得场内运作的各类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实行“管理上一个主体、运行上一个载体” 克服部门本位主义障碍,防止部门各自为政,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公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资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 息化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官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运用信息技术,将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集成,提高工作效能,构建信息监控机制,实现运行过程动态透明,建成一套面向不同用户,与实际业务和应用基础相适应,集工程项目业务的流程管理、招标文件公告编制审批、收费、专家管理、评标、信息发布、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安全可靠、稳定高效、操作方便、可扩展的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实施,最终实现四个目标: 1、全程无纸:标书全电子化,即大大加快信息的流动速度,又提高社会效率;同时节约大量纸张,实现交易过程的“绿色环保”。 2、全程共享:实现场地、网络、服务机构等资源共享;评标专家信息共享;投标单位诚信记录共享;中标信息共享。 3、全程受控:全方位规范化网上备案、监管、监察。流程固化并预先定义;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关键节点自动预警提醒;违规行为自动监控,及时纠正。 4、全程安全:结合基于PKI技术的数字证书技术,对交易过程进行

安全保护;基于CA的身份认证;标书加密签名;使用多方密钥开标;数字文件投标远比纸质文件投标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一、总体设计 整个系统平台架构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中心门户网站)、项目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网上开评标系统)、综合管理系统及监管监察系统。 结构如图所示: 二、功能建设 1、公共服务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整个系统的门户和对外服务的窗口,起着重要的信息交互作用,它既是交易管理政务公开的窗口,也是各类相关单位网上报送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地方平台服务系统组成,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信息分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惩戒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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