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模版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1范本)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维护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合同专用章的定义与分类1.合同专用章是指公司特别为签订合同而制作的印章,用于确认公司对外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合同专用章分为电子章和物理章两类。
–电子章是指采用电子签名和数字加密技术的虚拟章,用于在线合同签署和认证。
–物理章是指实体印章,通常为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三、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责任人1.公司董事会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2.公司董事会委派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合同专用章管理事务。
四、合同专用章的申领与登记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申领和管理。
2.申领合同专用章需提供材料:–申请表格,包括合同专用章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联系明等。
五、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流程1.合同签署方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章的申请。
2.合同管理部门核对申请材料并评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3.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专用章交予合同签署方,并记录使用情况。
4.合同签署方在使用合同专用章前,需在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相应信息。
5.合同签署方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在合同专用章所在位置进行确认签字。
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归还1.合同签署方在使用完合同专用章后,应及时归还给合同管理部门。
2.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防止遗失和人为损坏。
3.合同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合同专用章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章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七、合同专用章的变更与注销1.合同签署方如需变更已申领的合同专用章,需提前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提供合同专用章变更的合法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合同专用章变更手续。
3.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如发现章的损坏或过期,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规范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贷款工作的安全性、合法性、便捷性,加强风险控制,维护银行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业务管理操作。
第二条业务范围1、本银行在正常贷款业务中的信贷证明及其它法律需要的信贷证明业务,包括各类对借款人取得贷款及其他人员的财务资信进行书面证明的业务。
2、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提出特定要求时,经银行同意,可以出具特定性质的信贷证明。
3、在各类贷款业务中为了安全、便捷地进行落实或保证,银行可以向贷款申请人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贷款承诺书。
第三条业务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担保(保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到申请银行办理相应业务。
2、申请人签署相关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银行营业部,由信贷工作人员审核。
3、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审核后进行预审,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业务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与其协商可行的时间安排。
4、出具信贷证明或贷款承诺书的程序符合保密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出具。
第四条业务费用1、本银行为处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2、信贷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10元,以支付银行工作人员及使用设施设备、耗材等费用。
3、贷款承诺书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业务保密1、本银行将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隐私。
2、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顾客及企业机构信息,严禁泄露银行内部资料。
3、银行将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系统。
对非工作需要的信息不得外传或上网。
第六条业务监督1、本银行对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各项操作,实施内部监督控制,遵循“三重原则”:主管领导重视、配合检查、自我管理。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社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印章的安全和用印质量,切实加强印章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包括:县联社党委章、党支部章,理事会章、监事会章,工会章,县联社、信用社、分社行政公章、业务公章、借款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业务用章及各部室章等。
第三条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县级联社办公室各分支机构负责印章使用、保管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印章的制发第四条除行政公章、借款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统一制发外,其他印章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负责制发。
第五条县联社办公室作为行政印章的管理机构,颁发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印章启用日期,附上印模。
印章使用机构在认真履行手续领到印章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
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第六条各机构行政公章管理部门(人)应把印模和启用通知等资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考。
第七条因机构升格、撤并、调整、更名等原因,机构行政公章不能继续使用的,用印单位应及时将行政公章退缴印章制发单位统一登记封存或销毁。
机构行政公章须更换由印章管理使用单位重新申请刻制,由制发单位颁发。
第八条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机构要派出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第九条县联社行政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县联社内设部门的部门印章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公章,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县联社办公室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与印章管理人员签订“印章管理安全责任书”,明确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的保管人员应选用保密意识好、纪律性强、政治素质过硬、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应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并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违规现象。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1]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1]](https://img.taocdn.com/s3/m/5970b74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b9.png)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合同专用章是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印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十分重要。
为了规范和统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企业和机构。
三、合同专用章的保管1.合同专用章由企业或机构进行保管,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私自擅用合同专用章。
2.合同专用章应妥善存放,在未使用时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盗窃或丢失。
四、合同专用章的使用1.合同专用章只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用于盖章的合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2.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员,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核实授权人员的身份和权限。
3.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必须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真实和完整。
4.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专用章旁边注明盖章日期,并由签约各方在注明处签字确认。
五、合同专用章的变更和报废1.如果合同专用章的样式或内容需要进行变更,必须经过企业或机构内部程序的批准和审核。
2.对于报废的合同专用章,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销毁,并记录销毁的日期和方式。
六、合同专用章的丢失和遗失1.如果合同专用章丢失或遗失,必须立即向企业或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合同专用章被滥用。
2.对于丢失或遗失的合同专用章,企业或机构应当尽快补办新的合同专用章,并注销原有的合同专用章,以确保安全和合法性。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轻微违规行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
2.严重违规行为,撤销合同专用章使用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或机构所有,在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方面,企业或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就是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或机构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业务中担保工作,提高本行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信贷业务担保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具有严谨的经济性质和风险控制本质。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担保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依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区分担保类别、实行分级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完善额度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五条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根据担保性质和担保物性质的不同,分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等四种担保方式。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八条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九条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章担保方式的选择第十条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选择,按照业务经营特点、担保物品种、担保人信用状况、法律法规等不同因素进行合理取舍。
第十一条对于业务属性清晰、担保物实物稳健、担保人信用良好的业务,可采取抵押、质押担保;对于实物无法抵押、赎回价值保证人信用较好的业务,可采取保证担保;对于资产质押价值较高、信用良好且资信业务,可采取信用担保。
第十二条选择担保方式时,银行应根据其内部评估制度和风险定价体系,建立相应的担保方式等级制度。
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三条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程序包括收集担保信息、审查担保条件、核实担保物品、评估担保价值等环节。
第十四条收集担保信息,是银行进行信贷业务担保的第一步。
担保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状况、担保物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审核担保条件,是银行对担保物、担保人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评估,确认担保条件成立的过程。
信贷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合同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类信贷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信贷合同签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信贷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信贷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公平原则:信贷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四)效益原则:信贷合同应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信贷合同签订程序第四条信贷合同签订前,应由信贷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调查、评估和审批。
第五条信贷业务部门在签订信贷合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合同草案:根据审批意见,制定信贷合同草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合同审核:信贷业务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法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合同签订:审核通过后,信贷业务部门与借款人签订信贷合同。
(四)合同备案:信贷业务部门将签订的信贷合同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信贷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六条信贷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定期对信贷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贷合同履行档案,确保合同履行情况可追溯。
第四章信贷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九条信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可进行变更或解除:(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四)其他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信贷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二)信贷业务部门将变更或解除协议报上级部门审批;(三)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审批通过后,信贷业务部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信贷合同或解除原合同。
第五章信贷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一条信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协商解决:信贷业务部门应积极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二)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
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审批完结的合同审批单、合同原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未经审查和审查通过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者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综合管理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第九条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
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
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专用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1.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刻制前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图样;(4)刻章单位出具的合同专用章刻制证明。
2. 合同专用章的材质、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1.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指定专人负责。
2. 合同专用章应存放在保险柜中,不得随意放置。
3. 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确保其安全。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1. 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2. 使用合同专用章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3. 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4. 使用合同专用章后,应及时将合同文件送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的变更、注销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的变更:1. 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合同专用章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2. 变更后的合同专用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的注销:1. 合同专用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2. 注销后的合同专用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 擅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的;2. 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的;3. 未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导致合同专用章丢失、损坏的;4. 使用合同专用章时,未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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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专用章,是指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对外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x银行各级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信贷业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与信贷合同相关的申请书、承诺书、函件、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属于信贷合同的范畴。
第四条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签订信贷合同及履行信贷合同相关事务中,应当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本机构公章。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办公室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登记发放、使用监督以及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收缴、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日常保管、用印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
(三)对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信贷客户部门负责按规定的范围和流程使用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咨询、审查等工作;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参与信贷合同专用章监督销毁等工作。
第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参与废止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监督销毁工作。
第三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规格标准
第十一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应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按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
第十二条信贷合同专用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字体的大小和排列以清晰、美观、大方为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信贷合同专用章可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信贷合同专用章规格和内容如下:信贷合同专用章一般采用铜质、铜面木托或硬塑材料,具体由刻制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信贷合同专用章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40mm,边宽1mm。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刊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下部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同一机构刻制多枚的,还应在“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下部刻制印章编号,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第四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
第十四条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原则上不刻制本级机构信贷合同专用章。
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下属营业部、个贷中心、放款中心等机
构需使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办理信贷业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刻制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一级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统一刻制管理。
原则上每家一级支行只能刻制一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刻制多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由二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其中刻制三枚及以上的,还需报一级分行审批。
一家支行刻制多枚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对信贷合同专用章进行编号,每个编号须明确指定印章的具体使用机构或部门。
第十六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流程。
一级支行申请→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二级分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行长助理,下同)审批→联系厂家刻制→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对、领取、登记。
各二级分行须将刻制清单及印模等备案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
其中,刻制三枚及以上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还需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分管副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须填写《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更换)审批表》(见附件1),根据刻制管理权限按流程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信贷合同专用章按照规定报批后,由印章刻制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统一安排到公安机关认可的、技术和设备力量较强的刻印社或厂家进行刻制。
第五章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十九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实行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信贷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
未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部门统一保管。
对于没有承担信贷管理职责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一级支行辖内营业网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
下,也可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
(一)有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或相应信贷业务量较大,对信贷合同专用章使用需求量较大。
(二)能实现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分离。
(三)保管人不得经办具体信贷业务,且不得保管纳入信贷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的空白凭证。
(四)配备符合要求的保险柜或能落实符合办法规定的安全保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一级支行辖内营业网点申请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须填写《xx银行营业网点保管信贷合同专用章审批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刻制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填写《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见附件2),记载辖内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领取分发等环节的交接情况。
登记簿由刻制管理部门信贷合同专用章专管员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贷合同专用章交接登记制度。
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须设置《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见附件3),记载信贷合同专用章领用及日常保管交接情况。
第二十四条领取信贷合同专用章实行“双人领取”和“第三人监交”制度。
两位领取人(原则上为领取行保管部门1人、综合管理部门1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办理领取事宜。
监交人应为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领取时,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应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由分发人、两位领取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交接,并加盖印模。
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还须留存领取人单位介绍信和领取
人身份证复印件。
分领双方要当面检验信贷合同专用章,由分发机构密封、加盖密封标志,由领取人签收。
领取人领取后,应由领取人双人、专车将信贷合同专用章送交保管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信贷合同专用章领至保管机构后,由保管部门负责人拆封检验。
检验无误后,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应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领取情况登记,并加盖印模。
第二十五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制度,专人专柜保管,人离章收、入柜上锁,不得携带外出。
信贷合同专用章的专管员原则上由放款审核岗担任;未设放款审核岗或放款审核岗不便保管的,专管员由保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专管员因岗位调换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办理信贷合同专用章交接手续,实行“第三人监交”制度,并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不得出现信贷合同专用章无人监管的现象,不得私自授受信贷合同专用章。
监交人应为保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如若遗失,应立即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和当地公安部门,逐级上报至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同时备案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有必要的,还应同时上报内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对于遗失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应按新章刻制申请、领用流程,及时申请补制。
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部门应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与原章有所区别的新信贷合同专用章。
原章的编号作废,不得再用。
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机构和刻制管理部门须在《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交接登记簿》和《xx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管理登记簿》相关栏目中详细记录原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