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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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

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

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

意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

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

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 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 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5 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

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

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6.5 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5 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 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 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 1 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

表 -1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 )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第二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 ≤P≤0.4MPa),见表 -2。

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 0.01 ≤P≤0.4MPa)

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

给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电力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通讯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其他燃气管道

DN≤ 300毫米

0.4

DN>300 毫米

0.5

热力管

直埋

1.0

在管沟内 (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 ≤P≤0.4MPa),见表 -3。表 -3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 ≤P≤0.4MPa)

地下燃气管道(米)

(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第二十六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表-4 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

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电缆引入管、进线管

照明电缆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明设

暗设

距离 (米 )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表-5 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线路

明敷动力线路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距离(米)

0.01

0.01

0.015

0.15

第二十八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

第三十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

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

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五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1.0 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 米,室外不宜大于15 米。

第三十六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

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七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

(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 欧姆;

(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九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

门安装高度不超过 1.7 米;

(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第四十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

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 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 5 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

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

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二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

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

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 )或管卡 (喉箍 )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四十四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

(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

(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 2.2 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 0.1 米;

(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 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

宜采用金属管道;

(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

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

空调器等器具。

(四)调压箱 (柜 ),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 )筑物。

(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 7 级: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 )分级

压力( MPa)

高压燃气管道

2.5MP< P≤ 4.0MP

1.6MP< P≤

2.5MP

次高压燃气管道

0.8MP< P≤ 1.6MP

0.4MP< P≤ 0.8MP

中压燃气管道

0.2MP< P≤ 0.4MP

0.01MP< P≤ 0.2MP

低压燃气管道

P﹤ 0.01MP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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