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东府〔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6日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包括其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综合管廊、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下穿隧道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五、责任分工(三)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维护行业管理,监管设施移交,制定管理标准,协调处置管理问题,指导开展设施质量提升工作,编制年度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牵头组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的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穗府办规〔2019〕5号

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四)优化改造成本核算。
旧村全面改造涉及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处理、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审批时测算的土地出让金(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的)、拆迁奖励(从不可预见费中单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纳入改造成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2-16【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一、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划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统一协调、监督,由市城建、综合执法、园林环卫、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市城建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市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管理,负责对违法、违规占用、挖掘和损坏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挖掘或临时占用车行道,审批前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挖掘或临时占用街头游园绿地、游园路、人行道绿地、行道树、绿化带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审批前应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陈仓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在陈仓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未理顺之前维持现状。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综合执法局审批,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给申请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市综合执法局在审批时,应征求市城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意见。
市综合执法局在批准申请人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将审批情况抄送市城建局、公安交警支队,并报送市城管办备案。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1、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设置非公益设施的;2、占压地下管线的;3、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4、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3.5米的;5、改变采光井用途的;6、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7、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8、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9、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10、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11、严重影响行车秩序和行车安全的;12、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13、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情形的。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01 政府令
03 修改决定
目录
02 修订的规定全文 04 解读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经2015年2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2 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职业卫生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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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 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二、关于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读
一、关于职业卫生属地监管和委托执法
《规定》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 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提出了我市职业卫生属地监管和 委托执法的规定。
《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职业卫源自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 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政府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届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2月27日
修订的规定全文
(2015年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 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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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日内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
损坏道路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占用道路设置牌、杆、亭、站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但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牌、杆、亭、站毗邻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其中,牌、杆、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横向设置,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