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1.3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耐久等级

建筑物耐久等级的指标是耐久年限 , 耐久年限的长短是依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决定。影响建筑寿命长短的主要因素是结构构件的选材和结构体系。

耐久等级一般分为 5 级,其具体划分方法见表 1-1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取决于房屋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单位为小时。耐火极限: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发生穿透性裂缝,或背火一面温度升高到220 ℃ 时所延续的时间。

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构件在明火或高温辐射的情况下,能否燃烧及燃烧的难易程度。建筑构件按照燃烧性能分成非燃烧体 ( 或称非燃烧

体 ) 、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4 级,其划分方法分别见

表 1-2 和表 1-3 。

表 1-2 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1-3 多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物的工程等级

建筑的工程等级以其复杂程度为依据 , 共分 6 级 , 其具体划分见表1-4。

表 1-4 建筑的工程等级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整理)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最新规范显示: 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统一标准》将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级,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级。 设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传统习惯选用。大多数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属二级。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荷载规范》在荷载效应组合中新增一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使承受恒载为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2002)(以后简称《混凝土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弯曲抗压强度fcm,,统一取用抗压强度fC,使以混凝土受压为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规范“对屋架、托架、承受恒载为主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的规定。 工程实践表明,由于混凝土结构在施工阶段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因此取消了原规范“对施工阶段预制构件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中对地基勘察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建筑物防雷等级如何分类

建筑物防雷等级如何分类 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城市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房子越做越高就 日益突出了防雷接地工程的重要性。人人都想居住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防雷其实在现代生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建筑物防雷其实是分等 级的,建筑防雷等级越高防雷措施就越严格,岱嘉电气技术工程师解释说,一般建筑物防雷可以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制造使用或者存储火药、炸药、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的建筑,遇到火花会爆炸,并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建筑物。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2、国家级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国际机场、大型展览馆、大型候 车站、国际港口客运站、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馆; 3、国家级计算机中心、通信枢纽、以及对国家意义重大的装有大量 电子设备的建筑; 4、制造、使用、存储危险爆炸物、包括露天气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 爆炸并且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等; 5、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次的省、部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员 密集的公共建筑; 6、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次的住宅及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以上所列出的建筑物都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这些地方的防雷级别 非常高,需要重点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小于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者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等于次小于次的住宅、公共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 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区,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 孤立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区,高度为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以上所列出的就是基本的建筑防雷分类,其中涉及到的21区、22区、23区是如下定义的: 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0区:指正常运行连续成长时间、短时间连续出现爆炸性粉尘、纤 维的环境。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21区: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 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爆炸 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23区:存在固体可燃物质,并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岱嘉电气20年专注于生产防雷接地工程中使用的防雷接地材料, 岱嘉电气为电力行业,中国石化、电信、民航、轨道交通、医院、学校 等行业众多项目中防雷接地工程提供接地耗材,从降阻剂供应提供到其 他防雷接地耗材供应,岱嘉电气得到项目方采购主管一致好评,与众多 项目有多年稳定供货合作。

建筑企业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 编辑本段特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 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 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担大型拦河闸、坝、水土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桥梁、地基处理、岩土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或坝高4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5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0千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担中型拦河闸、坝、水土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桥梁、地基处理、岩土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建筑等级划分防火

按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四)按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1)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它的单位为小时。 1)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失去支持能力一一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一一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示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高到1400C,(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0C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构件的燃烧性能。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构件等。 燃烧体:即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构件等。 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体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例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的构件均属难燃烧体。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以及最大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相关应符合表2-2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2-2

建筑各种等级划分

一、地下建筑防水等级划分 使用功能要重要程度、设计人员在进行防水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 防水层耐用年限来选用防水材料和进然后根据防水等级、求等来确定防水等级, 行构造设计。工程防水等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1 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2 级 ,单个湿渍面积不‰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 0.1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大于,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其他地下 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 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0.2m2,任意 3 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 流和漏泥砂,,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 于0.3 m2 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任意100m2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4 级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任意100m2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 2L/m2.d, 4L/ m2.d 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当前,说明: 结合地下工程不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 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 等级。 二、民用建筑等级划分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各类民用 建筑工程按复杂程度划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共六个等级,设计收费 标准随等级高低而不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参照这个标准 进一步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设计各个等级的民用建筑,二级注册建筑师只 能设计三级以下的民用建 筑。所以了解民用建筑的等级划分,对于建筑师执业是重要的。 以下是民用建筑复杂程度等级的具体标准: (一)特级工程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的大型公建以及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 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 建。如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 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三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等。2.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剧院、音乐厅等。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一、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易发生事故: 火宅事故,风电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风力事故,海上船舶事故,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 职工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淹溺事故等。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建筑构造概论 1.1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1.1 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使用功能分类 (一)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用的建筑物。 1、居住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1)文教建筑;(2)托幼建筑;(3)医疗卫生建筑;(4)观演性建筑;(5)体育建筑;(6)展览建筑;(7)旅馆建筑;(8)商业建筑;(9)电信、广播电视建筑;(10)交通建筑;(11)行政办公建筑;(12)金融建筑;(13)饮食建筑;(14)园林建筑;(15)纪念建筑。 (二)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贮等。 (三)农业建筑:指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二、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 1、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2、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览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三、按建筑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四、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 2、砖(或)结构建筑:指以砖或材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这种结构便于就地取材,能节约钢材、水泥和降低造价,但抗害性能差,自重大。

建筑物地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其使用功能又分为以下两类: 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⑴、文教建筑,如教学楼、科学实验楼、图书馆、文化宫等; ⑵、托幼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⑶、医疗卫生建筑,如医院、门诊所、卫生站、养老院等; ⑷、观演性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厅等; ⑸、体育建筑,如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 ⑹、展览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等; ⑺、旅馆建筑,如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⑻、商业建筑,如商场、专卖店、社区会所、超市等; ⑼、典型、广播电视建筑,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国际卫星通行站等; ⑽、交通建筑,如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航空港、地铁站等; ⑾、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档案馆、物业管理所等; ⑿、金融建筑,如储蓄所、银行、商务中心等; ⒀、饮食建筑,如饭馆、饮食店、餐厅、酒吧等; ⒁、园林建筑,如公园、小游园、动植物园等; ⒂、纪念建筑,如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塔等; 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等。农业建筑,这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

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1.1.1.2按民用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 ⑴大量性建筑,之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较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广泛分布在大中小城市及村镇。 ⑵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1.1.1.3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⑴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1-3层为底层住宅;2:4-6层为多层住宅;3、7-9层为中高层住宅;4: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⑵公共建筑按高度分类:1、普通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食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⑶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1.4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⑴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我国古代建筑大多采用木结构。木结构具有自重轻、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等优点,但木材易腐、易燃,又因我国森林资源缺少,现已较少采用。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2、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3、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二、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三、说明 1、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2、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压力,如单位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公司仅作统计不占单位考核指标,员工又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4、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举一反三,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最终目的。 安全健康环保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建筑等级划分,耐火等级划分,防火间距的概念

防火间距的概念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构)筑物起火后火灾不至于蔓延到相邻建(构)筑物的空间间隔。 防火间距是建(构)筑物间相邻外墙最近的水平距离; 防火间距是建(构)筑物在水平面的投影之间的最近距离; 建(构)筑物突出的封闭阳台应从其最突出部分算起; 建(构)筑物外墙有突出的燃烧体构件,从突出部分的外边缘算起。 设置防火间距的目的 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为人员疏散提供场地;为为消防扑救提供场地;物资疏散提供场地;减轻火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 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其中一级防火性最好,四级最低,耐火等级不同,其防火间距也不同,三四级建筑等级的建筑可通过提高耐火等级的办法减小防火间距 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①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按建筑构件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被破坏◇丧失隔火作用 ②构件的燃烧性能 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燃烧体:即用可燃或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等。◇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 现行GBJ 16-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成四级,见[建筑的耐火等级]表所示。一级的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性质重要的或规模宏大的或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的或一般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很次要的或临时建筑按四级耐火等级设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因为对建筑物来说楼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构件。在制定分级标准时首先确定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然后将其它建筑构件与楼板相比较,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的,可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要求,否则反之。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选定条件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性能,从而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建筑物的分类和 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一、建筑的分类 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 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 行政办公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文化宫等。 托教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 科研建筑: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医疗建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 商业建筑:商店、商场、购物中心等。 观览建筑:电影院、剧院、购物中心等。 体育建筑: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旅馆建筑: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交通建筑:航空港、水路客运站、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 通讯广播建筑: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纪念性的建筑: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其他建筑类:如监狱、派出所、消防站。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木结构: 混合结构: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一、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

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3易发生事故: 火宅事故,风电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风力事故,海上船舶事故,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淹溺事故等。 三、船舶交通事故

建筑各种等级划分

一、地下建筑防水等级划分 设计人员在进行防水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等来确定防水等级,然后根据防水等级、防水层耐用年限来选用防水材料和进行构造设计。工程防水等级 1 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 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 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3 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 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4 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 m2.d 说明: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结合地下工程不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民用建筑等级划分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按复杂程度划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共六个等级,设计收费标准随等级高低而不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参照这个标准 进一步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设计各个等级的民用建筑,二级注册建筑师只能设计三级以下的民用建 筑。所以了解民用建筑的等级划分,对于建筑师执业是重要的。 以下是民用建筑复杂程度等级的具体标准: (一)特级工程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的大型公建以及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 建。如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三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等。 2.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剧院、音乐厅等。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30号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的,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 类事故: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一、建筑的分类: 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a.工业建筑(厂房类建筑):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 b.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3、(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4、a.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5、b.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 6、行政办公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文化宫等。 7、托教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科研建筑: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8、医疗建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商业建筑:商店、商场、购物中心等。9、观览建筑:电影院、剧院、购物中心等。体育建筑: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10、旅馆建筑: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交通建筑:航空港、水路客运站、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 通讯广播建筑: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纪念性的建筑: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其他建筑类:如监狱、派出所、消防站。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a.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b.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二、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耐火性、设计等级进行划分。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耐久等级、耐久年限:使用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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