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文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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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文书的使用

一、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际操作及执法文书的使用:

什么情况下实行当场处罚?

凡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实行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具体操作: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收集必须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告知有权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决定书》一式三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伍留存一份,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5、依照《行政处罚法》4

6、4

7、48条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

6、视案情需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

7、立卷、归档。

所需必要的执法文书:(归纳以下)

a、《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b、告知对方的享有的几种权利并制作笔录。

c、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

d、制作必要的《案件结案审批表》。

二、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际操作及执法文书的使用。

在什么情况下实施一般程序: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可实施一般程序。具体实施步骤按以下操作并使用相应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一)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部门领导。

(二)核查。

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或以后阶段),视案情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请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停工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核查结束后,填制《核查情况登记表》。

(三)立案。

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未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未立案”及原因。

在什么情况下需立案:

1、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反映的违法行为,经初步调查核实后,需专门查处的。

2、上级交办或在监察执法中发现的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

3、被处罚对象不服,产生严重对抗行为的。

立案条件:

⑴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人;

⑵有违法事实;

⑶有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作追究其责任依据;

⑷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管辖范围。

(四)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当依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并收集有关必要证据。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成立调查小组或指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d、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调查取证方法:

a、查核、复制有关图纸批件和凭证;

b、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c、对违章、违法现场进行勘验;

d、据办案需要请有关专业等部门作相应技术鉴定。

3、调查取证要求:

a、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b、调查所取得证据应真实可靠、完备周详,与案件有用的证据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案件当事人的检查、交代、陈述等都应收集。收集物证、书证尽量取得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拍照、录像、影印、复制并注明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

c、制作笔录包括调查、询问、违章现场勘验笔录,被调查人、询问人、现场勘

验人、技术鉴定人等均需在上述笔录或鉴定书上签章。

(五)审议

1、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案件性质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制作《案件终结调查报告》。

2、部门领导研究后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

3、由支队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领导小组形成审议意见后,填写《案件处罚呈批表》。审议应制作审议笔录。

4、报建委法规部门审核。

(六)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处罚呈批表》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其中对作出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或由承办人在通过制作《送达回执》及其他方式送达。

(七)听证。对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案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八)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建设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汇入《案件处罚呈批表》,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理意见的,应报领导重新批准。

(九)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依法完成上述程序后,承办人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伍留存,一份归档。

(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领导签发后,承办人应制作《送达回证》,并通过面交或挂号邮寄、公告及其他方式在法定时效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领导或社区及成年家属代收,发生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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