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
国际私法(单选题_多选题_案例分析_都已按字母顺序排列)_(2)

《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2、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法A1.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2.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法律处理。
A. 中国B. 美国C. 泰国D. 马来西亚B1.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
A. 遗产所在地法B. 同一制C. 合并制D. 分割制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B)。
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不歧视待遇D. 普遍优惠待遇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B)。
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书

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书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书水产养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食品生产行业之一,为保障食物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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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书篇1本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以下双方于20XX 年xx月xx日在______签署。
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乙两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鉴于,甲方拥有养殖相关的先进资源、技术;乙方拥有适于养殖的场地并且希望甲方代为管理以进行水产养殖;甲乙双方自觉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开展水产养殖合作活动。
第一条合作方式1.1(a)养殖品种、数量(b)产品养殖周期为:_______________第一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c)产品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产品收购价格最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作期内,甲方负责提供:(a)种苗,种苗的成本由_____支付;(b)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工资由______支付;(c)其它双方确认的由甲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作期内,乙方负责提供或办理:(a)养殖场所,养殖场所保证持有符合水产养殖的一切资质和许可,并保证本协议期间内水质无污染,适于养殖;养殖场所的维护费用由______支付;(b)甲方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场所,租赁费用由____支付;(c)包括但不限于网箱等养殖所必需的设施,设施的维护费用由_____支付;(d)饲料,饲料需要符合中国及养殖厂所在地的质量标准,饲料价格定为马来西亚元/公斤,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甲方于所得利润中扣除;(e)种苗进口的所有入关手续、中方船舶进港许可证、船员签证、代为办理生活用品(加油、加水等);乙方还需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合作有关其它手续;(f)推荐当地雇佣劳务,该劳务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录用(g)其它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手册2006年10月制定序言导师寄语第一部分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一、学院简介二、学科介绍三、导师介绍第二部分学习科目和书目一、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一)课程设置(二)学分要求二、参考书目(一)民法部分(二)商法部分第三部分研究生须知一、研究生纪律要求二、研究生培养三、研究生表格第四部分民商法学科组织活动和纪律的相关规定一、民商法学科关于接待来访客人的流程和规定二、民商法学科关于参与学院学术讲座及正式活动的规定三、民商法学硕士论文答辩筹备流程及安排第五部分毕业生情况一、2002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二、2003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三、2004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海南大学民商法专业拥有优秀师资阵容、先进的教学理念,进入本专业的学生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具有较强的法律功底。
过去毕业的几届研究生已经成为国家、社会颇有贡献的专业人才,我们期盼新加入的学生能够在此大环境下快乐的学习和成长。
学生手册的目的就是让每一位新生借以能迅速熟悉专业环境,了解专业规定以及体会此优越的学习大环境。
本手册主要有五部分内容,包括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学习科目和书目;研究生须知;民商法学科组织活动和纪律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情况。
本手册包括了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必需的表格和参加活动的各项要求。
本手册由04级孙静同学发起制定,由全体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完成。
本手册的印发要特别感谢民商法导师组的大力支持。
特此为序。
导师寄语眼界高远,心胸开阔,脚踏实地,成就大业。
王崇敏法理同道,厚德载物。
徐民打牢基础,学好本领,为人生发展储备能量;学会做人,善于出事,为成就大事准备条件。
童光政与同学共勉我希望每一个同学:光明磊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安安生活叶英萍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
借用孟德斯鸠的名言,你我共勉。
张卫秉海大法学院院训与研究生同学共勉:明法修德尚义笃行。
刘远山第一部分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一、学院简介海南大学法学院是海南大学下属的十四个学院之一。
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教学目的: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相关问题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国际贸易实务的要素、内容及框架;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和范围,为其他各章奠定基础;在国际贸易实务总体内容基础上确定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从而明确学习者的知识、能力的努力目标。
教学重点: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教学难点: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教学方法:讲述;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内容:本章框架1、对教师、教材的介绍2、对课程地位、性质的介绍专业核心课程、考试课、必修课3、提出学习本课程的目的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国际贸易实务,有时也称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专门研究国与国之间货物买卖的实际操作方法与操作技能的应用型学科,它既是涉外专业必修的基础课,也是从事或准备从事涉外经贸工作人员的学习参考课程。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同学们初步掌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便将来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能够按照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意图,初步独立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并能解决在这一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有必要先对下列基本问题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这些问题也是任何一个人接触到一门新课的时候,所要考虑到的这门学科研究的是什么,为什么要研究这些东西,以及怎样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
我们的导论也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设问比较:是各国之间商品交换的原理,即为什么要交换商品;解决WHY而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内容跟国际贸易理论不完全一样,但肯定也是有了解的。
应该说,它跟国贸理论一样,研究的是商品交换,但并不研究商品交换的前因后果;而是研究该怎么样进行商品交换这个微观活动;即解决的HOW的问题,因此国贸实务探讨的对象,相对而言要更具象、更细腻一些。
板书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412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崔 建 远 内容提要 强制缔约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不宜将预约、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以物抵债、以行政手段拆迁房屋划归强制缔约制度。
对国有银行剥离不良债权采取强制缔约的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
区分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有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通过强制缔约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内容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没有这些标准的,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
拒绝强制缔约可产生实际缔约、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关键词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直接强制缔约 间接强制缔约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分析 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①或者是一个权利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一个权利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
这里的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权利主体,叫作缔约义务人。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强制缔约却排斥了缔约自由,通常也会排除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②,所以,它只有在具备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才应被法律所承认。
法律基于特别理由而承认强制缔约,最好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某类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必须缔约的义务。
如果因种种原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在特定场合若不缔约就意味着当事人故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③,那么应当解释为有关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这个性质是强制缔约区别于预约的一个标准。
当事人签订本约的义务来自预约的约定及其生效④,而非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本质要求,所以,当事人基于预约而签订本约不符合强制缔约的规格。
作此区分的价值之一在于,预约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缔结本约的义务随之消失,而强制缔约的义务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规定委托人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使委托人负有了强制缔约的义务。
电子商务毕业设计论文

电子商务毕业设计论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现代物流在经济发展中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毕业设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毕业设计论文范文一:简析电子商务纠纷难点研究及解除思路论文摘要电子商务在减少交易时空限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出现。
本文从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特点及现状出发,阐述此类纠纷的难点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期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制环境。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纠纷难点问题解除思路一、引言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
人们或多或少都有着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网上虚拟货币交换、在线处理交易事务等经历,同时也经历着网络维权的不易与困惑,在出现此类纠纷时往往要面临更为复杂的问题。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传统意义上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的开展主要是借助于电子数据信息为载体,交易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并不需要书面合同加以形式上的确认,即除了电子数据资料之外,并无其他“物”的载体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予以保留,以备如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电子商务虽然借助了网络信息数据的技术桥梁,但其本质上仍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无法摆脱传统观点中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理念。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内的立法数量有限,缺乏适应现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与之对应的其他部门法也并不健全,因此出现纠纷时,裁判机关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审查,而上述法律法规多是沿用数年,由于时代背景及技术前瞻性限制,并未考虑到电子商务案件的立案、审理等程序的特殊性,不利于网络维权行为的进展。
二、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难点问题(一)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存在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构建当然许可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

我国构建当然许可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许波【摘要】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条款规定了我国当然许可制度,以期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当然许可是区别于传统专利许可模式的一种全新法律创制,具有法定性、开放性、自愿性、公平性等鲜明特点.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在遵循当然许可制度基本逻辑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国情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构建,可供我国参考借鉴.我国在构建当然许可制度时,注意解决好专利权属状态、公示许可条件、专利年费优惠、当然许可撤回、纠纷解决机制、侵权救济六个方面的问题,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行政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不当干预保持警惕.【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11页(P3-13)【关键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当然许可;专利实施运用【作者】许波【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为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新增第八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其中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是有关当然许可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二条:“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当然许可的效力。
”第八十三条:“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赌”运行机理及法律适用规则探

作者简介:李公科,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㊂ 对赌 运行机理及法律适用规则探析李公科(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1)摘㊀要:对赌,沿着商业行为 交易习惯 合同条款 法律规则 法律制度的路径演进发展,并广泛运用于企业并购投资㊂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操作指引㊁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与会议纪要,为 对赌 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套基本规则,但存在效力层级偏低㊁适用效力不稳定等缺陷,亟须制定单行法律规范或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其间涉及的对赌主体㊁对赌标的㊁对赌目标㊁效力规则㊁履行规则㊁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民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等问题,予以统一规制㊂关键词:对赌;业绩承诺;利益调整机制;民法典;公司法;九民纪要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2.0701㊀对赌的词义解析与逻辑基础分析从 对赌 的词义解析,至少包括 参与方㊁对赌目标㊁对赌标的㊁结算规则 四大要素,对赌参与方(即对赌合同当事方)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包括目标公司㊁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股东团队㊁管理层诸多主体之一方或多方共同体;对赌目标通常包括 上市目标 与 业绩目标 两大目标的综合或其中之一;对赌标的为根据预设目标实现状态而适用的利益调整机制,包括股权比例调整㊁股权回购㊁现金补偿等内容;结算规则即对赌结果的确认㊁履行以及违约责任㊁争议管辖等内容㊂对赌 最早作为并购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机制被采用,并作为一种实用度极强的防控投资风险的有效工具被广泛运用至投行业务,逐渐成为一个商业术语和商业习惯㊂2002年摩根士丹利等境外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管理层的对赌成功既标志对赌在我国的肇始,也以其精巧新颖的交易模式㊁安全卓越的交易效率,互惠共赢的美好结局,获得良好的市场反馈,对赌一时声名鹊起,并被广泛推广运用到投资并购领域㊂其后雨润食品㊁中国动向等成功案例的推波助澜,对赌一度被投行界奉为圭臬㊂但随着永乐电器㊁太子奶㊁俏江南㊁富士照明等系列对赌失败发生,特别是 中国对赌第一案 海富公司案最终被最高法院盖棺论定,业界对对赌的认识重归理性与现实㊂对赌所蕴含的利益平衡功能的实现㊁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和谐,以及各方对投资预期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投资方的利益边界以及被投资方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问题,逐步从商业行为上升至法律规则的视野予以考察㊂对赌的运行机理,可以从 对赌 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展开分析㊂对赌 的商业逻辑源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资源整合㊁优势互补㊁和谐共赢的利益需要㊂一方面,投资方以资金投入看好的行业㊁企业以及团队,并寄以良好的发展愿景与回报预期;另一方面,被投资方基于经营管理优势及对产业㊁市场㊁发展前景的自信判断,渴求以前瞻性的估值报价引进投资方携手发展㊂从这个意义上,双方很容易 一拍即合 ㊂同时,双方需要进一步界定管理权限边界以及匹配相应的利益制衡机制,专业的投资方也需要预防判断偏差导致的损失超限,构建门槛收益保护堤与止损防火墙;于是,基于激励约束基础上的对赌机制顺势而生㊂一方面,投资方以资金投入支持目标公司发展,实现资本增值,并以未来发展利益的正向分享与经营不善估值负向调减,双向刺激和引导目标公司努力实现对赌目标,这是对赌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以合理估值调整机制将投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㊁可预期的幅度内,并由对赌相对方承担补偿成本,这是对赌的约束功能与利益补偿功能㊂对赌表现了 交易公平㊁多退少补㊁愿赌服输 的朴素商业理念与市场诚信习惯㊂此处的 赌 可以理解为基本公平基础上的正和博弈,即在投资方的预期和被投资方预期达成基本一致并实施交易后,对于未来出现预期偏差时的矫正与调整机制,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基本公平基础上的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㊂从法律逻辑分析,对赌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合同变更履行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㊁履行方式做出适时调整与变更履行,实质上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再调整机制,这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㊁等价有偿基本原则,也彰显了商法的效率优先㊁兼顾公平的法律原则㊂基于前述理解, 对赌 是合法的 赌 ,是预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时继续维系合同履行而设置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变更履行机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积极功能㊂目前尚无较为统一的 对赌 经济学概念或法学定义,依据前述要素分析,可尝试做出以下法学定义:对赌,系投资方与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及所投资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㊁股东团队㊁管理层等主体之一方或多方共同体,为解决投资合意达成时的信息不对称及对未来经营业绩与发展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问题,而预设的附条件的双方权利义务调整机制与合同变更履行机制㊂2㊀ 对赌 的经济功效与法律价值分析2.1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历史沿革较为复杂的目标公司,在经营手续㊁经营权利㊁资产㊁债权债务(尤其是或有负债)㊁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等方面,虽经专业机构繁复精细的尽调工㊃071㊃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作,包括资料核查㊁现场踏勘㊁人员访谈㊁财务审计等工作,但因为自然存在或人为加大的信息屏障问题,仍可能存有 管中窥豹 或 挂一漏万 之局限,尤其是对未来的预期,受经营战略㊁团队管理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㊁市场变动等因素,更具有不可预测的不确定性㊂投资者通过对赌建立估值调整与价值补偿机制,可以有效防控 投资估值风险 公司瑕疵风险 以及 预期落空风险 ,保障其门槛收益或最低预期实现㊂2.2㊀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有效促成交易并购重组的背景,不外乎三种情形:其一是双方对等情形下的优势重组与共同发展;其二是目标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盈利能力尚未充分释放,发展态势良好,需引进投资方加快发展与壮大发展;其三是目标公司遭遇一定的发展瓶颈,一般是现金流问题,希望引入资金方渡过难关㊂而投资方参与投资重组的核心目的在于目标公司优化发展之后实现股权溢价退出㊂如前所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预期的不确定问题,可能导致双方对公司估值及投资方案久议未决,不仅增大双方交易成本,还可能失去交易机会,而对赌的引入,可以缓解这种基于估值分歧与预期差异的矛盾,投资方可以借此解决 进入估值 与 退出估值 的预期价差问题,目标公司也可以先期获得较为理想的当期估值,并通过后期努力维护这一既得价格㊂2.3㊀避免利益输送㊁灰色交易等道德风险,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有效有序运行前述功能对于对赌参与一方为上市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众公司,表现尤为突出㊂因公众公司涉及股东人数众多,并涉及资本市场的有效有序运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与操作指引可以明显梳理出前述意图,具体参见下文 对赌法律规则 之 证监会部门规章的指导意义与监管效力 中的相关论述㊂如前所述,对赌不是合同目的,系 合作共赢 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难以全部实现时为阻却合同终止的利益调整机制㊂业界有一句经典话语 对赌各方都不希望对赌失败 ,除个别案例中投资方存有恶意的并购意图或乘人之危设置商业陷阱外,各方均以合作共赢为共同目标,对赌失败对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的重大伤害自不用说,对于投资方而言,对赌失败所带来的补偿也不能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并且,对赌失败表明投资方的投资判断与项目实施存在失误或偏差,特别是对国有资本投资方而言,对赌失败或将带给项目团队负面评价㊂从此意义上讲,对赌机制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风险提示与风险防控机制,参与方都不希望 靴子 落地,对赌可以充分提示与告诫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在确定合作估值时真实披露信息及客观理性确定价格预期,以避免估值偏离导致承担严格的补偿责任,同时也可以敦促与刺激目标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勤勉尽责,保障对赌目标实现㊂3㊀对赌法律规则概述3.1㊀‘民法典“统筹提供基本原则与交易一般规则鉴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典“总则部分及合同篇,为 对赌 提供了基本原则及一般交易规则㊂基本原则包括主体平等㊁意思自治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等,鉴于对赌法律规则尚未充分成熟,前述基本原则,对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调控司法自由裁量空间,具有重大指导意义㊂合同篇就合同主体㊁合同订立㊁合同效力㊁合同保全㊁合同变更与转让㊁合同履行㊁合同责任等,从一般法角度为 对赌 提供了完善与充分的交易规则,亦为 对赌 所必须遵循的基础效力规则㊂3.2㊀‘公司法“规则的适用与衔接对赌协议本身属于合同法范畴,但其履行又须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第16条对外担保规则㊁第20条关联交易与回避表决规则㊁第35条资本维持规则㊁第142条股份回购规则㊁第166条利润分配规则㊁第177条减资规则等,前述规则属 效力型强制规范 ,侧重于对赌约定的履行提供了适用规则㊂3.3㊀证监会部门规章的指导意义与监管效力路径之一是证监会出台部门规章,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二是通过发布类似 操作指引 或 适用指南 的规则,对细节问题予以厘清或阐明,代表性文件包括‘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㊁股东㊁关联方㊁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㊂证监会的规则体系,与民法范畴下 协议对赌 的充分意思自治相区别,具有市场监管与维护目标公司债权人与公众股东利益的经济法与行政法属性,其规则要点主要包括:(1)强制对赌;(2)扩大上司公司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其下属公司;(3)对赌利益适当向投资方倾斜,惩罚性调整与奖励性调整不完全对等,甚至倾向于单向对赌;(4)严格被投资一方的法律责任㊂3.4㊀九民纪要的适用2019年11月9日发布的‘九民纪要“专条规定了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其一,从对赌协议的角度界定了对赌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对赌的法学定义呼之欲出;其二,对对赌争议案件明确了 效率优先㊁兼顾公平 的审判原则,具体表现为 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㊁公司债权人㊁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以往争议较大的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的效力予以一般性认可,奠定了对赌协议效力规则的基本框架;其三,从履行规则出发,关于股权回购与现金补偿条款适用中与公司法 注册资本维持 股份回购 利润分配 等规则对接,给予了 是否履行与能否履行 的裁判指导意见,起到了释疑解惑㊁统一认识的效果㊂前述规则为此前理论研究㊁立法尝试㊁司法裁判思路的集大成,彰显了对对赌的正向支持,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思路和实践中定分止争,也为对赌立法的系统化㊁制度化提供了司法侧的思路与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㊂特别是其间表达的 依法平衡投资方㊁公司债权人㊁公司之间的利益 或将成为对赌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内核㊂但另一方面,九民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其适用效力为 在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 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㊂ 虽实务㊃17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简介:祝惠芸(1999-),女,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廉政学㊂中有被拔高适用的趋势,但毕竟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准据;会议纪要的效力稳定性与确定性不够,特备是在经济社会变迁及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问题,有可能致生适用疑难㊂4㊀完善对赌立法的对策建议对赌在我国试水并广泛运用已经近二十年时间,因涉及标的巨大,关联投资方㊁目标公司以及债权人㊁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已经积累了较多立法㊁司法经验,规制对赌交易,完善对赌立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必要出台单行法规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对赌的概念㊁内容以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㊁对赌的效力规则与履行规则㊁民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等焦点问题,予以统一规制,以充分释放对赌机制的积极功效,抑制其消极因素㊂参考文献[1]李亚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对赌条款及司法案例考察[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郑绪华.对赌法律实务:争点㊁研判㊁实操[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3]贺剑.对赌协议何以履行不能? 一个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J ].法学家,2021,(1).[4]张保华.对赌协议下股份回购义务可履行性判定[J ].环球法律评论,2021,(1).[5]刘艳. 对赌协议 的裁判路径与政策选择 基于PE /VC 与公司对赌场景下的分析[J ].法学研究,2020,(2).对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基于新加坡㊁香港地区反腐经验的启示祝惠芸(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㊀要: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分别是全球公认的腐败治理很成功的亚洲国家和地区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法治反腐和香港廉政公署主导的 三管齐下 反腐,这两种反腐败实践各具特色,在经验上存在很多共通之处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党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由于中国内地与新加坡㊁中国香港在文化背景等方面的相似性,两者的反腐败经验对我国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㊁不能腐㊁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㊂关键词: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经验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2.0711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法治反腐1.1㊀人民行动党以坚定的反腐意志,大力推进廉政建设领导人根除腐败的政治意愿是新加坡在反腐败斗争中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㊂这种反腐意志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新加坡的 小国危机 ㊂1965年,新加坡被马来西亚联邦摈弃,被迫成为一个独立的小国㊂身为国家领导人的李光耀十分清楚,作为新加坡这样一个自然资源匮乏的小国,若不能有效反贪,就会导致投资环境恶化,这对于格外依赖国际贸易的新加坡来说,直接关乎国家的生存㊂另外,若无法保证廉洁,政府就将受到反对派攻击㊁难以取得国民信任㊂因此,人民行动党提出 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 的口号,在宣誓就职时,全体成员穿白衣白裤以示打击贪腐㊁追求廉洁的坚定决心㊂1.2㊀制定和执行零容忍的法律,铁腕整治腐败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后,为改革殖民时期的反贪弊端,决心从加强法制入手㊂首先是严密立法,将反腐的各类活动都归入法律体系㊂新加坡政府颁布了‘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等法律,其中 公私领域同查 受贿行贿同查 有罪推定 等法律原则,体现了对腐败的零容忍㊂其次是严格执法,突出体现在 有罪必罚㊁轻罪重罚 ㊂例如新加坡原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尽管为国家立下汗马功劳,个人与李光耀交情深厚,但在被指控涉嫌受贿后,他知道罪不可逭,最终畏罪自杀㊂在新加坡,即使收受小小的贿赂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一包烟㊁几块钱或一顿宴席而被送进监狱的案件屡见不鲜㊂零容忍的法制使新加坡反腐极富威慑,腐败人员无处可遁㊂1.3㊀设置独立的专门的反贪腐机构:贪污调查局殖民地时期承担反腐职能的机构是警署内部的贪污处,由于警察内部本身的贪腐严重,根本无法解决腐败盛行现象,因此被 贪污调查局 所取代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直接对总理负责㊁受其领导,在查办案件的进程中不受其他部门干涉,显著提高了办事效率和威慑效果㊂贪污调查局在机构上有调查部㊁执行部㊁组织事务部三个核心部门,在日常运作中承担着受理㊁侦查㊁预防三大职责,具有搜查权㊁逮捕权㊁不明财产检查权㊁监视跟踪等广泛权力㊂贪污调查局主要通过受理举报来获取情报,开通了网站㊁电话㊁邮件等多条举报渠道,鼓励公民举报贪腐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㊂1.4㊀建立严格而完备的公务员制度为了形成清廉㊁高效的风气,新加坡当局通过制定一㊃271㊃Copyright ©博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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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页脚内容 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 【分类】 合同法 【关键词】 中国合同法,马来西亚合同法,比较研究 【摘要】 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大差异,
本文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中有关货物的寄托等方面,对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马来西亚合同法的主要特点,这样有利于两国经济上的交流,也有利于两国各自立法的完善。 【正文】 从法律传统上看,马来西亚在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合同法则属于大陆法系。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来西亚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马来西亚和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和社会制度上有很大差异,所以导致两国在法律制度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差异更为明显。随着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和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除了遵循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也应该关注到两国在合同法方面的巨大差别,这样既有利于两国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也有利于两国立法上的完善。 一、合同的订立 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有效合同成立的两个步骤。现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一切,价格的波动是常有的事,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两国在合同的订立上也有很大不同。 (一)要约规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一但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当一个人向他人表示其希望从事某种行为,以便获得他人对该行为的承诺,他的行为被称为要约。可见两国关于要约的定义基本一致的。两国对于要约成立的条件也很施工总承包 页脚内容 一致的,都规定了要约方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内容必须确定;要约要送达至受要约人。 但两国关于要约撤销的问题上有很大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英美法系的对价原则,认为当要约处于送达承诺人的过程中,要约人随时可以撤销该要约。因为要约在送达过程中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承诺,故可以随时撤销要约。而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但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且在有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首先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不能撤销,其次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撤销。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合同的撤销上更注重对受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合同的撤销上缺乏对受要约人的保障让要约人拥有了太大的权利。 关于要约可以被撤销几种情形方面,马来西亚合同法做了如下规定,首先认为要约取消对另一方的送达通知情形下可以撤销要约;其次认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一方没有表示接受要约的,可以撤销要约;最后还规定对于受要约人不符合要约的条件的,要约人死亡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在接受前受要约人知道了要约人死亡或有精神障碍的都可以撤销要约。另外,马来西亚合同法对要约的接受方式没做规定的情况下,认为要约的接受必须是绝对的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是以某种符合常规而合理的方式接受,并且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方式,而受要约人没有按这种方式接受,要约人可以在送达了“接受通知”给他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坚持他的要约应以规定的方式接受,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即被视为接受了该“接受通知”。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对要约可被撤销的情形,以及要约的接受方式等方面要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更为具体细致,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特别注重对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认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要约人有权在对方未提供对价前撤销合同,这也体现了马来西亚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另外,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失效几种情形做了规定。我国合同法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要约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更注意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施工总承包 页脚内容 双方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虽然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遵循对价原则,如果要约没有得到对方承诺,要约自然失效。 (二)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不同规定 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定义大体相同,都认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即承诺必须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而不能改变要约中任何条件。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这里遵循了英美法系的镜像原则,即:承诺必须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不容许丝毫差异,否则即视为反要约。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不过我国合同法把此情况分为两种: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和我国合同法相比,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商业活动中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实现,因为根据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许受要约人讨价还价的,不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往往会导致已达成的交易被推翻。而我国合同法更有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在对于承诺做出的方式上,两国规定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受要约人必须以积极的方式作出对要约的接受,否则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而且承诺必须以某种惯常的合理的方式做出,如果要约规定有特别的接受方式的,受要约人没有按此方式做出承诺,要约人可以要求其按规定的方式做出。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视为要约人接受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对受要约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接受要约必须以积极方式做出,即要给予要约人积极的回应,形成对价,承诺才有效。 两国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有很大差异。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即一项承诺发出时即生效,并且在承诺生效的问题上,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规定也不相同,对于要约人而言,承诺在送施工总承包 页脚内容 达过程中即生效。对于受要约人而言,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其可以随时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坚持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认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还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的邮箱规则主要是想达到让要约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撤销要约,从而弥补受要约人的不利地位,达到平衡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权益目的。相比之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理一些,有利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权益的维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而且还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的是邮箱规则,所以不存在承诺是否能被撤回的问题。和马来西亚合同法相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给予了受要约人更多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差异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两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相互履行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的不同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立约人在受约人未申请和没有指定时间时,履行承诺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履行。这里的合理时间是根据个案来具体确定的,比如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履行就属于合理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时间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随时要求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在时间约定不明时我国的规定更为灵活一些。另外在履行方式上,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任何诺言都要以受约人指定的方式履行,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受约人。我国只是规定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这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很平衡,也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方面约定不明没有具体规定,而我国在这些规定的施工总承包 页脚内容 相当详细。我国规定合同生效后,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可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规定更为具体完整一些,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合同的相互履行规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则规定当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的先后时,则需要由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 对于合同的同时履行,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许诺人不需要履行对受许诺人作出的承诺,除非受许诺人准备以及愿意履行其对许诺人的相互承诺,这一规定也体现英美法系国家的对价原则,给予了许诺人更多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同时履行时,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国合同法没有给予某一方更多的权利,双方权利是均衡的。 另外在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就如上文所说,马来西亚合同法只是规定按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方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较为笼统,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判例加以补充。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规定的很具体全面,有助于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