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二:农村遗留房屋产权问题
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大全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房屋拆迁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房屋拆迁法定继承的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搜集整理一些典型的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以便读者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1. 案例1:张先生的继承权保障张先生是一名老党员,年迈的他住在城里的一栋老旧楼房中。
由于城市的拆迁工程,张先生所在的楼房被列为拆迁范围。
张先生作为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人,享有相应的法定继承权。
当局在进行拆迁时,张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将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享受张先生的房屋拆迁补偿。
2. 案例2:李女士的过户纠纷李女士是一名离异的单身母亲,拥有一套房屋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资产。
然而,当地政府开展了一项拆迁项目,李女士的房屋也包括在内。
在此过程中,李女士的前夫以其男性身份和继承权利,试图获得李女士拆迁补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她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3. 案例3:刘先生的公共利益权刘先生所居住的小区被规划为公共用地,需要进行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享有合理的拆迁补偿权,并在拆迁后享受相应的住房安置。
尽管刘先生的房屋并没有继承的问题,但他作为房屋使用权人依然享有公共利益权。
4. 案例4:王先生的非法转让王先生拥有一套房屋,但他在未经任何继承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随后,该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并不能改变房屋的继承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拆迁补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涉及到一系列的权益保护和继承顺序。
正确的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既能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您面对类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人在拆迁中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而非法转让并不能改变房屋的继承顺序。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背景和原因2.案例涉及的各方主体二、宅基地拆迁政策法规1.我国宅基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2.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三、案例过程1.拆迁前双方的沟通与协商2.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3.问题解决及拆迁完成情况四、案例启示1.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常见问题2.如何预防和化解宅基地拆迁纠纷3.对未来宅基地拆迁政策的建议正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日益增多。
宅基地拆迁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便容易引发矛盾。
在本案例中,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是城市发展需求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
案例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被拆迁农户等。
二、宅基地拆迁政策法规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宅基地拆迁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此外,各地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
这些法规为宅基地拆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三、案例过程在本案例中,拆迁前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并不充分。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过于强势,导致农户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产生不满。
农户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方面。
经过一系列的协商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问题得到解决,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开发商、农户等各方主体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预防和化解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有效途径包括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安置房源、完善政策法规等。
宅基地确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因宅基地确权引发的纠纷,以下是具体案情。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某市某镇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镇人。
两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位于某市某镇某村。
2010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村的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李某,成交价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及宅基地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也按约支付了房款。
2016年,某市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张某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经审查,张某获得了该处宅基地的产权证书。
然而,李某却以张某未将其名字列入产权证书为由,拒绝承认张某对该处宅基地的产权。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争议宅基地的产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张某是否享有争议宅基地的产权?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书等。
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享有争议宅基地的产权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该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已将房屋及宅基地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也按约支付了房款。
因此,张某依法享有争议宅基地的产权。
3. 关于本案的处理问题。
法院认为,张某依法享有争议宅基地的产权,李某无权拒绝承认张某的产权。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典型案例分析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重要问题,不动产权利要求的确定与公示、不动产交易和质押担保等方面都受到其影响。
下面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探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某省某市的某村民在1992年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直到2016年之前没有登记备案,于是该房产实际所有权归房主所有,但没有法律认定的产权证明。
2016年,该村民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房产进行登记,发现该房产仍旧未登记备案。
二、问题产生原因该案例中,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我国自1992年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缺陷,导致很多不动产并未登记备案。
例如,一些地区在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时,没有针对农村土地、农房等不动产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不少农村不动产没有登记备案。
2. 缺乏统一的登记标准: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规范标准,但由于各省市之间法制水平和财政实力的不同,实际登记标准各不相同,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标准不统一,日积月累产生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3. 居民意识淡薄:在我国,个别村民对不动产登记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许多人觉得只要有产权证书就足以保证自己的所有权利,对于不动产登记并不重视,导致不少不动产没有登记备案。
三、问题解决方法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采取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为登记不动产提供制度保障。
2. 统一不动产登记标准,制定统一的登记标准和登记流程,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标准化服务。
3. 加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地球系统,把不动产登记记录纳入国家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综合信息平台模式。
4. 加强居民培训,提高居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知识和意识,让居民认清自己的权益,主动认真地申请登记不动产。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服务、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知识和意识,加强法律监管等方面的措施,推动全社会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面覆盖和规范化管理。
解决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一)

解决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案情:李先⽣系A省B市⼀村民,1983年,李先⽣在村内集体⼟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国⼟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地建设⽤地使⽤证》,载明房屋占地类别系住宅。
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种类为住宅。
1999年,李先⽣房屋所在区域被其所在省⼈民政府征收,同年12⽉,李先⽣的户⼝性质由村民转为了城市居民。
但是其持有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地建设⽤地使⽤证》⼀直未作变更。
2012年下半年,李先⽣房屋被列⼊强拆范围,李先⽣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其房屋进⾏安置补偿,但是拆迁⼈仅同意按照本地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暂⾏办法》之规定,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进⾏补偿。
律师介⼊后,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征地拆迁⾏为合法性,并进⾏了⼀系列复议及诉讼。
最终,使得拆迁⼈同意了李先⽣的请求,按照实际⾯积1:1.5标准,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了安置补偿。
律师说:先对集体⼟地进⾏征收,⽤地时再进⾏安置补偿是我国拆迁中的⼀个普遍现象。
此时的安置补偿就成了⼀个历史遗留问题。
按集体⼟地性质定标准呢?还是按国有⼟地性质定标准呢?拆迁⼈选择拆迁成本低的,被拆迁⼈选择补偿收益⾼的,法院对此如何判决?《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给出了明确答案,即征收农村集体⼟地时未就被征收⼟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城市规划区,⼟地权利⼈请求参照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民法院⼀般应予⽀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地补偿费。
前期⾏政⾏为的违法造成了各种⽭盾和不公,产⽣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本案中,如果政府及时进⾏依法补偿,便不会有后来的各种⽭盾。
幸好,因此类问题的⼤量出现,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出台,从⽽保障了被拆迁⼈的合法权益。
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通过⽴法、审判来引导⾏政机关依法⾏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重拳出击,效果显著。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途径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由于涉及到土地资源利用和民生问题,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牵扯的法律、经济、社会及道德因素复杂多变。
为了深入了解该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途径及应对策略。
一、案例分析:张某的房屋被强制拆迁案例描述:张某是某农村村民,拥有一座位于村庄边缘的农村房屋。
由于村庄周边开发规划,政府决定拆迁该地区以扩大城市规模。
在公告期满后,政府派出拆迁队,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
1.1 问题涉及及影响该案例涉及农村居民权益的损害、合法权益保护及拆迁程序的合规性等问题。
对于张某而言,他的房屋遭到拆迁,直接影响了他的生活及财产权益。
此外,拆迁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也备受争议。
1.2 法律途径及应对策略首先,张某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2.1 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政府的拆迁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会依法判断拆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拆迁公告是否充分、补偿金是否合理等。
1.2.2 协商和解张某可以与政府进行协商,寻求一种通过协议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可以用来调解利益冲突,尽可能保证他的权益和便利政府的拆迁进程。
1.2.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张某本人对法律不够熟悉或不能承担诉讼费用,他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机构协助他维护权益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服务。
1.2.4 寻求独立评估对于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张某可以要求独立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尊重解决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必须依法进行。
在具体案例中,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政府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提供透明的补偿机制。
农民作为房屋拆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摘要:一、引言1.农村宅基地拆迁背景2.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普遍性二、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1.政策解读与实施层面的矛盾2.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的差距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4.地方政府与村民利益的冲突三、解决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途径1.政策宣传与解读2.提高补偿标准合理性3.明确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划分4.加强地方政府与村民的沟通协作四、案例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2.纠纷焦点3.解决方案及结果五、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防范措施1.完善政策法规2.提高村民法律意识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4.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六、总结1.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现状2.依法解决问题的必要性3.各方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正文: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新型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深入了解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成因、探讨解决途径,对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地区面临着拆迁改造。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与实施层面的矛盾、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的差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地方政府与村民利益的冲突等多种原因,导致纠纷频发。
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1.政策解读与实施层面的矛盾。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政策解读与实施层面的矛盾较为突出。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推进拆迁工作时,政策宣传和解读不够到位,导致村民对政策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刀切”的现象,未能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
2.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的差距。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实际损失,导致村民利益受损。
补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土地、房屋等多种因素,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标准往往偏低,难以弥补村民的损失。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介绍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用地,也是传统农村家庭的根基。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宅基地面临拆迁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到农民的权益保护、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成因、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背景拆迁背景某省某县位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
随着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县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以便用地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农民诉求农民们对于宅基地的拆迁存在不同的诉求。
一部分农民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便在城市购买新的住房;另一部分农民则希望能够保留一部分宅基地,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拆迁纠纷的成因利益冲突1.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宅基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城市需要土地用于工业和住宅建设,而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活依托,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不同诉求。
部分农民希望获得现金补偿来改善生活,而另一部分农民希望能够保留一部分宅基地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规划不合理1.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
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未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需求,导致宅基地的拆迁引发纠纷。
2.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
政府在宅基地拆迁过程中未制定明确的政策,导致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拆迁纠纷的影响社会影响1.农民生活受到影响。
宅基地是农民的生活依托,拆迁会导致农民的生活条件恶化。
2.农民的情绪不稳定。
面对拆迁,农民们感到无助和焦虑,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影响1.农民收入减少。
农民失去了宅基地,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导致收入减少。
2.城乡差距加大。
拆迁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城乡发展不平衡。
解决办法政府角色1.制定明确的政策。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宅基地拆迁政策,保护农民的权益。
2.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政府应公开宅基地拆迁的决策过程,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对决策的理解。
农民权益保护1.合理的补偿方案。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正的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典型判例贺某某与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基本案情事实一:贺某某原系xxx县xx镇x村社员,于1975年2月5日经批准,在自家自留地内修建房屋,1976年6月建起土墙房三间。
1992年其将土墙房拆除,并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两间砖瓦房,但未办理房产证。
事实二:赵某某与贺某某是同村村民,赵某某与贺某某亦存在亲戚关系,赵某某是贺某某的侄儿,2008年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赵某某给付贺某某丈夫赵某甲10000元,贺某某将该村其拥有的97㎡的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赵某某,一并给赵某某的还有一份经赵某甲批注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的复印件。
该复印上批注: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事实三:赵某某于2009年对房屋进行了重新修建,2011年5月7日赵某某为房屋办证,将97㎡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社长刘某,后办证未果,目前该房屋仍未办证。
事实四:贺某某与赵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以赵某某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上非法建房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还贺某某宅基地。
并赔偿相应损失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关于贺某某与赵某某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贺某某的丈夫赵某甲当庭陈述收到赵某某的10000元,但称此款是赵某某给贺某某用于租用贺某某宅基地喂鸡鸭狗的租金。
赵某某陈述赵某某系在贺某某家,与贺某某协商10000元买贺某某的房子,过后才将钱送到贺某某家中。
结合赵某某持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复印件显示: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双方对该批注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其内容的解释不一致。
贺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是指原长沙镇甜橙路159号两楼一底加巷道共四大间转让给赵某某所有。
赵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即指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两间土墙房,两间砖瓦房,因请示报告原件破损无法书写才复印的,且落款时间有误,应是2008年批注的。
拆迁继承案例大全
拆迁继承案例大全拆迁继承案例大全通常是指一系列涉及房屋拆迁时,因原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如何分配、拆迁权益归属等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在这类案例中的常见情况:1.法定继承:某房产原产权人在拆迁前已去世,未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依法继承房产,并在拆迁时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案例一: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待拆迁房屋,没有遗嘱,子女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2.遗嘱继承:原产权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及其应得份额,拆迁时则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拆迁利益。
案例二:老人临终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在拆迁时产生争议。
3.遗赠扶养协议:原产权人生前与非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予非法定继承人,此人在履行扶养义务后有权获得拆迁利益。
案例三:老人与邻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邻居负责照顾老人直至去世,之后邻居主张依据协议取得房产及拆迁款,但遭到其他亲属质疑。
4.共有财产分割:原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继续居住并管理房产,直到拆迁时涉及到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四:夫妻二人共有房产,丈夫去世后妻子独自生活,房屋拆迁时,丈夫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5.家庭内部协议:家庭成员间针对待拆迁房产事先签订了有关分配、处置的协议,在拆迁时按协议执行。
案例五:兄弟姐妹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达成家庭内部协议,约定拆迁所得利益的分配比例,但在实际拆迁后有人反悔导致纠纷。
以上仅为部分示例,每个具体案例都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分析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拆迁继承的案件往往还伴随着诸多复杂因素,如户籍登记、实际居住情况、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情形。
因此,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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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二:农村遗留房屋产权问题
一、案例事实概要
前篇——老屋故事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有一座年头不短的老房(建成于1978年),建筑
面积约1256平方米。1998年1月5日,从事饭店经营的杨牧(化名)从东方修理厂手中
买得此房,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当时属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
然气分公司油气加工二大队,后者于2001年6月就这桩房屋买卖出具了《证明》,并于
2004年11月出具三份《具结保证书》,对老屋的坐落、建成时间、建设面积等情况予以
了确认。
2005年,杨牧去世,以一纸遗嘱将老屋留给了妻子李闵玉(化名)与儿子杨一博(化
名)。
中篇——申遗遇阻
2009年11月10日,杨一博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申请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
红岗区人民政府对杨一博提交的《大庆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申请、调查、审批表》等材
料进行初审之后,上报至大庆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领导
小组办公室)。
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8月24日方做出最终《决定书》,且不予确认老屋
为历史遗留房屋。在《决定书》中,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载明了不予确认的依据——大庆
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管理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房产物业
管理处于2010年11月10日联合出具的《关于影响油田产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区
块内历史遗留房屋有关处置情况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
油管理局)所属单位只有企业房屋的使用权,无处置权,其对外以出售、抵债等形式处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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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无法律效力,其以出售、抵债等形式处置给包括杨一博在内16人的房屋不予以确认。确
权领导小组将前述意见奉为圭臬,继而适用《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三十
三条第五款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房产已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提交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以杨一博所承父业无油田资产处置证明,来源不明为由,将这偌
大的一处古屋排除在了历史遗留房屋的行列之外。
后篇——维权王道
2011年9月,杨一博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行维权王道,势要义不取荣地
追回一个公正之理。很快,律师以大庆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设立的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不予确认历史遗留房屋决定
书》,一场隐形的鏖战徐徐登场。
二、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毕其功于一役的行政复议
介入案件后,律师仔细搜罗了案件有关材料及信息,很快便找到了确权领导小组办公
室所作《不予确认历史遗留房屋决定书》的四处硬伤:
硬伤一——法不溯及既往
涉案房屋建成于1978年,购买于1998年,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2008年施行
的《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决定书》,违背
了“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硬伤二——无证据无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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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建成当时,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房屋登记及建设审批的法律法规,也无有关部
门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且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所称涉案房屋是大庆油田的国有资产没有任
何事实依据,不能构成“法律事实”;
硬伤三——白马非马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下发的第38号通知,进行历史遗留房屋确权的,只
需满足两项条件:①该房屋本身符合1987年全市地形图或者提供合法审批手续;②申请历
史遗留房屋确权的申请人必须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房屋权属没有争议。杨一博有1998
年的《卖房协议》、2001年的《证明》、2004年的《具结保证书》以及大庆市1987年的
航拍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符合申遗条件,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罔顾事实、不予确定的
行为无疑是“白马非马”的逻辑。
硬伤四——越俎代庖
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管理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
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联合所作《关于影响油田产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
合整治区块内历史遗留房屋有关处置情况的意见》否认了杨牧1998年购房行为的有效性,
属于越俎代庖,因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依据重大发现,律师随即代表委托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
书》。事实胜于雄辩,蚂蚁亦能撼动大象。2011年12月上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书》,以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书》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
由,决定撤销被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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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历史遗留的未确权房屋登记问题也日益突显。我
国的历史遗留房屋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时,而且存在范
围较广,大至一线城市,小至乡野村镇,有的欠缺立项手续,有的未将集体、划拨土地变更
为出让土地,有的符合城市规划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可能根本不符合城市规
划,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却存在少批多建的现象……
这些历史遗留房屋如何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一个强调合法身份的时代被正确对
待?这个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关乎普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尤其进入全国大拆迁时代以后,这个问题还牵扯到拆迁补偿的
民生问题,影响更甚!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专门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的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法治环境尙不十分成
熟,各地历史遗留房屋引发的纠纷却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存在。
作为一名纠纷处理专业工作者,笔者认为处理历史遗留房屋纠纷应当兼顾制度的刚性
与历史的现实性,灵活把握,判断标准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宜放不宜堵,一切以人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