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管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保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终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根据市医保局的审核决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拨付。
(二)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其所在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三)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本市因院前急救等原因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1.职工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负,自负部分予以计入门诊急诊自负费用段;超出门诊急诊自负费用段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帐以及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
上海工伤住院补偿多少

上海工伤住院补偿多少
上海工伤住院补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的,下面将对上海工伤住院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住院补偿费用主要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和住院交通费三部分组成。
1. 医疗费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材料费等。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床位费:根据医院不同档次的床位设置,工伤保险可支付不
同比例的床位费用,最高支付比例为80%。
- 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等:根据具体治疗项目的费用进行
补偿,一般为该费用的90%。
- 手术费:根据具体手术项目的费用进行补偿,一般为该费用
的100%。
2. 住院伙食费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住院期间,每日支付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伙食费用。
3. 住院交通费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住院期间,可以报销住院期间因工伤出院后返回住所的交通费用,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费用清单、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以便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和核实。
总的来说,上海工伤住院补偿费用根据具体的医疗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等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及具体金额根据不同项目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对上海工伤住院补偿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个人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是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为雇主、劳动者以及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工伤保险赔偿信息,使其了解工伤保险制度,并正确申报和处理工伤保险事务。
二、工伤保险基本原则1. 强制参保原则:所有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的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 全员参保原则:所实用人单位都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暂时工等。
3. 统一管理原则:工伤保险由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运营。
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用:1.1.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
1.2. 门诊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1.3.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设备购置费、康复治疗费用等。
2. 工伤护理费用:2.1. 医疗期间护理费:根据受伤程度和康复发展,定期给予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2.2. 生活期间护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特殊照应的伤残职工,赋予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3. 工亡抚恤金:对因工死亡的参保职工的继承人,赋予一次性的抚恤金。
4. 假肢、矫形器:对于因工伤导致肢体残疾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
5. 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职工,赋予一次性的伤残津贴金。
6. 相应的交通费、丧葬费:对于工伤产生的交通费、残疾职工丧葬费等,提供相应的补贴。
四、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受伤后的就业情况、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在此处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清单】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处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相应注释】。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简介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患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等费用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本文以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为主题,将介绍上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和赔偿细则。
一、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具体情况制定的工伤赔偿金额的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用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死亡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免费提供病假期间的工资。
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而造成的生活能力减少,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就业年限等因素计算而得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详细的赔偿金额可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
3.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接受的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工伤致残或工伤死亡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二、上海工伤赔偿细则详解1.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者劳动者报销方式。
劳动者在就医时,应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海市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和就业年限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为准。
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伤残等级系数 × 就业年限系数 × 劳动者月工资 ×伤残赔偿基数其中,伤残等级系数和就业年限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就业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劳动者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受伤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伤残赔偿基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工伤保险是一项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所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和经济帮助,确保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之一,其工伤保险制度与赔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也是较为完善和优越的。
本文将对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
具体费用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计算。
2.伤残赔偿金:如果工伤导致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依据《上海市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发放伤残赔偿金。
3.丧葬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不幸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金,用于处理丧葬相关事务。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如果其符合就业条件,则可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5.其他补助: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其他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范围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确定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年度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动。
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共同支付,个人负担适当比例。
2.伤残赔偿金:根据《上海市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伤残:20个月的工资标准;二级伤残:18个月的工资标准;三级伤残:16个月的工资标准;四级伤残:14个月的工资标准;六级伤残:10个月的工资标准;七级伤残:8个月的工资标准;八级伤残:6个月的工资标准;九级伤残:4个月的工资标准;十级伤残:2个月的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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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下面将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适用范围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港澳台同胞和依法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劳动的外国人。
二、基本保险责任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其雇员购买工伤保险,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职业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可以享受上述保险责任的福利待遇。
三、工伤认定与待遇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劳动者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须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协助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
四、保险费缴纳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比例由上海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及时调整。
同时,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及时上缴给相关部门。
五、责任和处罚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恶意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伤预防与教育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工伤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劳动者的工伤预防意识。
同时,上海市人社部门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知识教育,提高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通过合理的保险责任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和待遇标准等措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一、定义和介绍1.定义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是指企业在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工伤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受伤职工或其家属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是我市为了保障职工权益而推出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保险制度对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了相应的赔偿,确保了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1.赔偿范围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疗费: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诊疗费、康复费等;(2) 护理费:对于重伤、危重病人提供护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3) 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工伤程度进行分类,给予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的伤残补贴;(4) 生活补助金:由于职工伤残或死亡致使家庭生活困难需要进行帮助的费用;(5) 丧葬补助金:由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致死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等。
2.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职工受伤程度和家庭情况进行区分和划分。
具体赔偿标准详见《上海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三、申请流程1.申请条件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1) 在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从事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2) 经复查认定为工伤;(3) 经医疗鉴定真实有效。
2.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上海市工伤保险、职工、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性文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2)《上海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条件、赔偿标准和申请流程等内容;(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医保会报销吗上海
工伤医保会报销吗上海
工伤医保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导致损伤或患病,需要接受治疗时,由工伤医保制度进行报销。
首先,工伤医保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因此,如果工人遭受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医疗费用一般会通过工伤医保进行报销。
其次,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工伤医保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的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医保进行报销。
上海工伤保险还设立了一些特殊待遇,如工伤未愈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等,进一步保障受伤工人的权益。
另外,工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工伤医保报销。
一般情况下,受伤工人需要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应的医疗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然后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企业会将申请资料上报给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销。
总结来说,工伤医保是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上海,工人遭受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时,可以向工伤医保进行报销,但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工伤医保的建立,为受伤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恢复身体健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人员外省市就医食宿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人员外省市就医食宿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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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工伤人员外省市就医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食宿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二、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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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答: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
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报销制为辅的模式。为做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及
时、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为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办法》维持了本市原有做法,即明确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遵循什么就医原则?
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执行。
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如何处
理?
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
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
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
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人员可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吗?
答: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待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
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六、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若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当地
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一是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
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
二是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每月向所在
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八、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先期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
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初审后送交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审核;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送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交社保经办
机构;因工伤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需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区
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交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医
疗费用予以支付。
九、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工伤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办法》采取了人性化处理,即欠缴期间治疗不停止,发生的工伤医疗
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相关费用。
十、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的实施时间问题?
答:由于工伤人员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工伤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模式暂不具备
条件,故在系统开发完成之前,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处理仍维持原有报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