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汇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引言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偿。
本文旨在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原则1、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目的2、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3、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3.1 公平原则3.2 共济原则3.3 资金平衡原则三、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1、参保登记与缴费1.1 参保登记要求和流程1.2 缴费方式及标准2、医疗保险卡的申领与使用2.1 医疗保险卡的申领条件和流程2.2 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和注意事项3、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3.1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3.2 报销流程及材料要求3.3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流程四、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说明1、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1.1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和目的1.2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范围1.3 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和流程2、大病保险政策解读2.1 大病保险的定义和目的2.2 大病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范围2.3 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和流程五、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1、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参保人员:指符合一定条件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或单位。
2、缴费方式:指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月缴、季缴或年缴等不同方式。
3、报销范围:指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项目,一般包括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4、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指参保人在就医后,向医疗机构支付部分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后续报销的方式。
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解析

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解析一、前言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
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待遇,减轻患者负担。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二、政策变化与亮点1. 扩大报销范围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将进一步扩大报销范围,包括更多病种和药品纳入报销目录,特别是罕见病和慢性病药品。
这将有助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提高医保待遇。
2. 提高报销比例最新医保政策提高了部分疾病的报销比例,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和常见病、多发病的报销比例。
这将鼓励患者在基层就医,减轻大医院就诊压力,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 调整个人负担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调整了个人负担,降低了部分疾病的自付比例,特别是重大疾病和罕见病。
这将有助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医保待遇。
4. 加强基层医疗服务政策强调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将通过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员待遇等措施,促进基层医疗服务的发展。
5.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最新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6.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政策加大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严惩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将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三、总结2024年最新全国医保政策在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调整个人负担、加强基层医疗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这些政策变化和亮点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待遇,减轻患者负担。
同时,政策强调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政策旨在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02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2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疾病治疗、康复和预防等各个方面。
1.疾病治疗保障1.1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特殊治疗、药品费用等。
1.2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项目,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并设定了封顶线。
2.康复保障2.1 康复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康复治疗、辅助器具、康复用药等。
2.2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根据不同的康复费用项目,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并设定了封顶线。
3.预防保障3.1 预防服务范围:包括健康体检、疫苗接种等。
3.2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根据不同的预防服务项目,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并设定了封顶线。
二、参保人群和权益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本保险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1.年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
2.居住:在城镇及其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3.缴费: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群享有以下权益:1.医疗费用报销:依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
2.住院补贴: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享受每日住院补贴。
3.康复费用报销:享受康复治疗、辅助器具等康复费用的报销。
4.预防服务报销:享受健康体检、疫苗接种等预防服务的报销。
三、投保和费用1.投保条件:具备参保人群资格的城镇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和居住地的地区差异,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
3.缴费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或者分期缴纳。
4.缴费周期:按年缴费,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责任和限制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责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2.保险限制:对于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报销。
五、保险责任的履行1.报销方式: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医保政策总结

医保政策总结医保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障政策的一系列措施。
医保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费用也逐渐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积极推行医保政策,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保政策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个部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模式,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还实行了统一的医保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以社会统筹为基础,个人账户为支撑,自愿参保的原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临时工伤待遇、生育津贴等,旨在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我国还推行了一系列医保政策,如医疗救助制度、特殊人群医保保障等。
医疗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困难群体的医疗需求而设立的。
该制度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
特殊人群医保保障主要是指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医保政策。
为了保障这些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为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保障。
在医保政策的实施中,我国还积极推行医保服务创新,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引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我国还推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这些政策的推行,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医保政策的实施和推行,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了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医疗保险新政策速览

医疗保险新政策速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本文将对近期出台的医疗保险新政策进行速览,以便读者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
一、全民医保覆盖范围扩大为了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政府决定扩大医保覆盖范围。
根据新政策,将逐步将农村居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
这将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福利,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了提高医保支付的效率和公平性,政府决定进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新政策将推行按病种付费,即根据不同疾病的治疗费用确定医保支付的金额。
这将使医保支付更加合理化,避免了过度医疗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三、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为了进一步减轻人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政府决定提高医保报销比例。
根据新政策,将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使更多的费用能够得到报销。
这将使人们在就医时更加放心,减少了因医疗费用过高而不敢就医的情况。
四、医保支付范围扩大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政府决定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新政策,将逐步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医保的保障。
这将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五、医保定点医院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决定进行医保定点医院制度的改革。
新政策将推行医保定点医院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这将使人们在就医时有更多的选择,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六、医保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为了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新政策将推行电子医保卡,实现医保信息的互联互通。
这将方便人们就医时的结算和报销,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等待时间。
七、医保基金管理加强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政府决定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
新政策将建立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这将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避免了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缴费范围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政府补助不少于610元。
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
2、其他特殊人群的缴费标准特别强调:享受100%补助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参保,享受定额补助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即参保生效。
三、缴费时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年底缴费人员过多拥堵、确保您的待遇衔接,建议最好提前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参保可享受的待遇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依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门诊统筹报销(300元/年)(二)住院报销(三)大病保险报销(四)医疗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具体如下表: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防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累计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2023医保缴费标准怎么样的答:(一)城乡居民医保据国家医保局2023年度发布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年缴纳350元,国家、省、市年度每人补贴免缴610元。
各类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医保办

◇住院收费处对要求使用各类根本医疗保险结算的意外伤害病人应上报 医保办,未经核实批准不得进入各类根本医疗保险记账结算程序;
◇医保办对每例上报的意外伤害病人情况,在24小时之内进行调查,并 将调查情况、结果上报意外伤害调查认定小组;
◇受检、受治科室核对盖有“离休干部已登记 〞章的检查单、治疗单与医疗证上病人是 否相符,不符者一律不得实施。
附:离休干部专诊医师名单
东院:
但传军
李忠圆
石剑锋
西院: 龚代鹏
廖园兵
曹学锋
离休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关于根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药品的 使用暂行方法
药品的使用管理
◇各科必须严格按我省?药品目录?的规定用药, 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确需使用?目录? 外药品的,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费用自理。
◇医疗保险记账窗口对需行慢性病记账的检查、治 疗的患者收费单上加盖“慢性病专用章〞。
◇受检、受治科室应核对持盖有“慢性病专用章〞的 检查、治疗单的病人与病历本上的病人是否相符, 不符者一律不得实施。
◇医务处、财务处、医保办将对慢性病门诊情况不 定期抽查,凡未写门诊病历,诊疗方案外实施检 查、治疗、用药,未核对人、证,记账未加盖“慢 性病专用章〞的情况,发现一例,当事人罚款200 元。
转诊报销说明
其他调整内容
• “甲类工程“可报; • “乙类工程〞费用个人须自付10%; • “丙类工程〞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20%; • “自费工程〞不报。 • 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 为6万元和19万元。 • 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大病 保险统筹金按90%支付。
全国主要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汇总

4倍
有
/news/12 00/23051/23053/23065/2008/1/li7944 33492416118002946-0.htm
4倍
有
/site/baoxi an_detail.jsp?pid=408
门诊医疗 区域 城市 是否 理赔 否 门诊理赔 月度上限 无 住院理赔 起付线 一级:400 二级:500 三级:1000
住院医疗 (医疗级别:一级、二级、 (医疗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医疗级别 住院理赔 百分比 一级:70% 二级:50% 三级:40% 起付标准-2万 一级:65%; 二级:60% 三级:55% 2万-4万 一级:70%; 二级:65% 三级:60% 4万-5万 一级:75% 二级:70% 三级:65% 一级:94% 二级:92% 三级:90% 一级:94% 二级:92% 三级:88% 80% 85% 一级:60% 二级:50% 三级:40%
6万
有
10万
有
15万
有
/xwzx/zxfbfg /201012/t20101208_24230.html
6万
有
/law_view.as p?id=5006
0.5年以下:2万 0.5-1年:4万 1年以上:6万
有
/view/056a26 325a8102d276a22f08.html
深圳
是
30%
一级:100 二级:200 三级:300
90%
长沙
否
无
一类:900 二类:650 三类:480
起付标准-1万: 一级:95% 二级:91% 三级:88%; 1万-8万: 一级:96% 二级:95% 三级:92% 社区中心:95% 一级医院:92% 二级医院:90% 三级医院:85% 起付标准-1万:85% 1万-2.5万:88% 2.5万以上:90% 起付标准-6000:88%; 6000元-1.2万:92%; 1.2万-2.6万:94%。 起付线-1万: 一级医院:83% 二级医院:80% 三级医院:75% 1万-2万: 一级医院:86% 二级医院:83% 三级医院:78% 2万-3.6万: 一级医院:91% 二级医院:88% 三级医院: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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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5日【字体:大中小】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保障范围为100000元至30000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0%。
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3日【字体:大中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合理分担。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
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4日【字体:大中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3〕165号),实现生育保险业务平稳交接,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其中福州市四城区和琅岐经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我市企业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继续实行双轨运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应当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省范围内从外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建立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制度。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预产妇女(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自怀孕之日起,持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手续。
五、生育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并按规定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及预产登记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
凡符合医疗保险“三目录”的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的按以下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600元,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一年限报一次,定额6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
参保职工已从其它渠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七、参保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区外生育的,实行生育医疗费手工结算办法。
参保职工应在分娩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八、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下列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一)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35天(难产且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六)怀孕3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九、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职工除住院分娩费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实行定额结算外,其他待遇维持不变。
十、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7日【字体:大中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需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报统筹区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第九条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
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参保人员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建立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