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文传输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文的传输过程和管理工作。
三、公文传输方式1. 电子邮件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邮件系统或公共邮箱进行传输,传输前应进行文件加密,并确保传输链路安全。
2. 网络共享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共享平台进行传输,需设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有关人员可访问。
3. 传真传输:对于需要传输纸质公文的情况,可使用传真进行传输,传输前应确认传真接收方的正确性。
四、公文传输管理要求1. 保密性要求:对于涉及机密性的公文,传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2. 完整性要求:传输过程中不得对公文进行任何篡改或更改,接收方需确保收到的公文与发送方一致。
3. 及时性要求:公文应尽快传输到指定接收方,接收方应及时查阅和处理,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4. 验收要求:接收方收到公文后,应及时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确保公文的传输与接收得到记录。
五、公文传输管理流程1. 发送方准备公文:发送方完成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并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选择传输方式:发送方根据公文的性质和机密程度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加密处理。
3. 传输公文:发送方将公文传输到指定的接收方,并确保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 接收方验收:接收方收到公文后,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记录公文的传输和接收情况。
六、公文传输管理责任1. 发送方责任:发送方负责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进行传输。
2. 接收方责任:接收方负责确认验收公文,及时查阅和处理,并向发送方提供传输回执。
3. 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应对公文传输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传输管理机制和流程。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流程,加强日常行文管理,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根据集团《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公文是实施管理、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各类收文、发文的处理工作。
一、发文是指公司制发的公文,包括发往上级机关单位的公文(上行文),发往同级机关单位或者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公文(平行文),下发给公司下属有关单位的公文(下行文)。
二、收文是指公司收到的外部单位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单位发给公司的公文(下行文),同级机关单位或者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发给公司的公文(平行文)。
三、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四、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策指挥性公文,包括决定、决议、批复、意见等。
(一)决定。
合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合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批复。
合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四)意见。
合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报请商洽性公文,包括报告、请示、提案、函等。
(一)报告。
合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问询事宜。
(二)请示。
合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三)提案。
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四)函。
合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部门之间商洽工作、问询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发布知照性公文,包括通告、通报、通知、记要等。
(一)通告。
合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报。
合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三) 通知。
合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约、批转、转发公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延政办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部署、培训、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电子公文应当通过延安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各级中心平台传输。
第六条传输电子公文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
第七条公文签批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机构通过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按照确定的发文范围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电子公文发送后,接收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处理;紧急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发送的紧急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发送后2小时内接收并处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4•【字号】赣府厅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33号2007年3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为使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文及督办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公文及督办管理办法公文及督办管理办法一、引言公文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沟通、传递信息、办理公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公文的撰写、传输、保存和督办的流程,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公文及督办管理办法》。
二、公文撰写1. 公文应使用标准的电子文档格式,例如Microsoft Word、Markdown等,并且应统一使用指定的公文模板。
2. 公文的格式应包括发文单位、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其中标题应简明扼要,正文应明确详实。
3. 公文的正文部分应分段落编写,每段应围绕一个主题,并注意段落之间的逻辑连接。
4. 公文使用的语言应规范、简洁,避免使用难懂的术语和长句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三、公文传输1. 公文应通过指定的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系统进行传输,传输过程中应注意文件大小和传输安全。
2. 发文单位应在公文传输过程中对公文进行数字签名或加密,以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和机密性。
3. 公文的接收方应及时接收并确认接收,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
四、公文保存1. 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保存,包括发文、收文、督办等分类。
2. 公文应保存在指定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如文件服务器等,以便随时查阅和使用。
3. 公文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过期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删除或归档,以避免占用过多存储空间。
五、公文督办1. 公文的督办包括对公文的传送、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2. 公文的督办应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跟进公文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催促落实。
3. 如遇到紧急事项,督办人员应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妥善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公文及督办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注: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执行。
以上是《公文及督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规范和提高公文的撰写、传输、保存和督办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各单位能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公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1.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1.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3.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4.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归档人员应注意公文编号和分类,保证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5.公文处理的时效为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有效性,各单位应设立公文处理的时限和进度控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进度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及时签发和及时传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二、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三、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四、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执行政府文件管理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公文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管理工作应遵循“简明扼要、规范标准、及时快捷、保密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公文应严格按照文种及文号编号,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统一、完整地传递,应杜绝并纠正因疏忽大意、急于求成、私自修改、不按规定流转、形式死板等引起的瑕疵和错误。
第二章发文管理第五条发议事文件、公告、通知、通报、通告、指示、命令、登记表、通讯等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文种分类编制,统一命名,标明主题辞及文种,经领导审批签字后印制、复印、装订成册。
第六条发布的公文应当注明文件立场、目的、内容、精神、意义、依据、主体、对象、范围、时限、效力、复制范围以及密级、保密期限等必要要素,使文意清晰、易于理解。
第七条发文人员应当认真分析、总结和汇报有关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关于制度、政策的菁华,求同存异,针对性地提出项目执行近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具体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发文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全网发布范围,确保送达到有关收件单位及时、准确和全面。
第九条发文人员和收文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机密、秘密、机要文件外泄,泄密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文管理第十条收件登记环节是公文管理工作的基础,收件人应当及时判断文种、分类、编号,并作好电子文档和实物文件的归档工作,极力避免收发文失误。
第十一条收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对全部来文进行及时回复、阅示、承办、备案、指示、传阅、审批等处理。
第十二条收件人对于重要文件应当采用传阅、签收等方式确认,并对原件进行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收件人在处理完收文后应当及时将实物档案移送档案室,并在电子文档中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发文环节:拟稿—审稿—签字—公章盖印—复制—装订—发出。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提示: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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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电子政务与无纸化办公的需求,切实规范我局电子公文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电子公文管理责任体系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在“xx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印章后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条本局电子公文管理由办公室统一扎口。
电子公文签发领导:局长
电子政务分管领导:分管办公室局领导
电子公文收发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员
网络管理员:局负责网络工作人员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三条电子公文的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
第四条电子公文的生成与发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
1、凡各股室需以民政局名义对外正式发文的,应正常履行机关发文的审批流转手续,并向办公室提供最终的公文清样(电子版)。
2、办公室依据公文清样,将文件转换成统一的中文方正CED(China E-paper Basic的缩写)版式公文格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xx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平台”进行发送传输。
秘密级及以上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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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公文正式传输前,须经电子政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附电子公文传输登记审核表)。
4、电子公文发送后24小时内,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五条电子公文的接收与流转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1、接收电子公文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所有接收到的电子公文都要及时填写接收回执;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并通过电话与发文方联系确认;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2、接收后的电子公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打印数进行打印、流转。
3、对于可以在局域网上公开流转、传阅的电子公文,尽量在脱密下载后直接转入局域网,以减少打印数量,厉行节约。
第六条电子公文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服务器或计算机上,并应当做好备份,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七条用于处理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和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仅限办公室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本局电子印章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委托电子政务协调- 2 -
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其管理与使用遵守《xx区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其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仅限于办公室专人通过专用计算机在“xx区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上使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及其数字证书必须按照保密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因人为因素造成电子印章发生遗失、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电子印章遗失、损坏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报电子印章和数字证书管理部门重新制发。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起试行,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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