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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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技术规范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技术规范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技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技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技术规范目次TOC \o "1-5" \h \z 前言IV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电子公文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2基于某ML 的电子公文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based on 某ML (2)公文体 document body2显现 display2命名空间 namespace23.6文档类型定义 DTD.3模式 Schema3兀素 element3属性 attribute.34符号和缩略语3DTD3UML3W3C3某ML35电子公文基本要素 46电子公文特性56.1真实性56.2可靠隹56.3完整性56.4可用性57电子公文分类67.1党的机关公文67.2行政机关公文 67.3其它机关公文68 电子公文处理过程 68.1过程模型68.2创立78.3显现78.4办理78.5交换7IITOC \o "1-5" \h \z 8.6归档7 8.7销毁79标准各部分内容和相互关系 8 9.1各部分综述89.1.1第1部分:总则89.1.2第2部分:公文体89.1.3第3部分:显现89.1.4第4部分:办理89.1.5第5部分:交换89.1.6第6部分:归档99.1.7第7部分:安全99.2各部分之间相互关系 99.3各部分依赖关系模型 .1 010电子公文某ML描述规则 1110.1字符集1110.2命名方法.1110.3映射规则.1110.4命名空间.11、八刖言杭州市标准规范拟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公文体;——第3部分:显现;——第4部分:办理;——第5部分:交换;——第6部分:归档;——第7部分:安全。

本部分为第1部分。

本部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市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制作并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政府文件。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实现本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和信息传递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活动。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应使用市政府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及相关设备,并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换。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和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交换格式应符合《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过程中,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有效的电子公文,具有不可抵赖性。

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和信息负责。

《公文交换站工作制度》

《公文交换站工作制度》

公文交换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文交换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及时、准确、安全地传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公文交换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交换站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公文交换站,负责接收、发送和管理公文。

三、工作职责1.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公文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文交换站负责接收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发来的公文,并及时分发给相关科室或部门。

3. 公文交换站负责收集本单位发出的公文,并按时送达收文单位。

4. 公文交换站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归档,并保留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询。

5. 公文交换站应当及时处理公文的传递过程中的问题,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工作流程1. 收文流程:(1)公文交换站收到公文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文件类型、紧急程度等进行分类。

(2)根据公文内容,将公文分发给相关科室或部门。

(3)科室或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收,并进行处理。

(4)处理完毕后,将公文归档,并保留相关资料。

2. 发文流程:(1)科室或部门需要发出的公文,应当提前向公文交换站提交公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2)公文交换站对提交的公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排版、印刷、装订。

(3)公文交换站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将公文送达收文单位。

五、工作纪律1.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

2.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办公区大声喧哗、吸烟、饮酒。

4.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考核与奖惩1. 公文交换站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

2.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昭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馆工作,确保档案馆库和档案安全,充分发挥档案馆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教育、服务综合职能和社会功能,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政务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为构建和谐昭通发挥其功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馆工作的责任感档案是记录人类发展历史和传承人类文明的工具和载体,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馆工作是保存历史、鉴往知来、服务现实、造福人民、惠及千秋万代的重要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档案工作的领域变得更加广阔,内容更加丰富,载体形式更加多样,管理方式更加科学,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更加强烈,档案馆工作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明显,档案的服务功能也更加突出,档案馆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在我市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做好档案馆工作对于促进昭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档案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档案工作是小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档案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推进全市档案工作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交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公文交换的安全性、保密性和时效性,确保政令畅通,现就公文交换工作通知如下:一、参加交换的单位、交换地点及交换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为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正县级单位(含省管企事业单位);公文集中交换地点设在市政务中心主楼二楼房间;公文集中交换工作自年月日起实行,公文集中交换时间为每周下午上班后一小时内。

二、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应充分认识公文交换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政治可靠、保密意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承担公文交换工作,并明确其职责。

各交换单位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公文交换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备案。

三、严格程序,规范交换1.公文交换实行签到制度。

公文交换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文交换站参加文件交换,并履行签到手续,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替签到、交换。

本单位如果有文件需要交换给其他单位应该提1前10分钟抵达交换站,把需要交换的文件投入收文单位公文交换箱内。

2.交换的公文(含工作简报、信息、资料等)不得裸文交换,应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文号、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不得在公文交换站交换的有:绝密级文件资料、各交换单位反馈的领导批示件、书报杂志、私人邮件、钱币、有价证券等。

3.公文交换人员不得在交换站内阅读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知悉范围,不得更改文件封套上的文号、密级、编号、收文单位名称等。

4.公文交换结束时,交换人员应认真检查本单位公文交换箱,将所有文件取出后立即上锁。

交换人员取得公文后,要及时返回单位,严禁携带公文出入公共场所。

5.密级文件资料的收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

交换前,发文单位应认真填写密件发文登记簿;接收时,收文单位交换人员应当面核对清点密件的文号、密级、编号、份数等,确认无误后在发文登记簿签字接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皖教秘[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1〕253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与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和委厅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施电子公文交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办公软件制作,可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优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实施交换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二章委厅内部电子公文的制作、传输和处理第三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必须使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内部公文电子流转,具体流程为: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签->文字审核->委厅领导签发->编号->存电子档。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和处理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发送由拟文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经办公室文档科编号后,由拟文处室、单位将文件印制5-10份加盖公章后存档,并送1份到信息中心作为电子文档母版扫描成pdf格式文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各主送单位。

浅析电子政务建设中的电子公文管理

浅析电子政务建设中的电子公文管理

般 是指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 企 所谓 的无 纸化办公,把各种文档 资 字化的信息,其生成 、办理、传输、
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时使用的具有规 料数 字化,以提高办事效率。五是 流转,直至归档 、整理 、保管、利用
办 公 室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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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各个方面都与传 统的纸 质公文管 年 4 1 月 日起 ,成都市政府及办公厅 项 工作 不仅 工作量 巨大 ,涉及 人 员众 理存在很大不 同。电子公文最大的特 通过市政府办公资源网传输 “ 红头红 多,具有琐碎繁杂的特点,而且对公 点是基于 计算 机生 成和处理 ,可 以 章 ”文件 ,不 再 下发纸 质 公文 和接 收 务活动 的质量和效率 有着直接 而深 密 刻的影响。电子公文的办理效率和质 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因此 ,电子公文 下级单位上报 的纸质请示性公文 ( ,包括市政府及办公厅 量直 接影 响到电子政 务的管理质量 的制作、发 送和接 收都 需 要通过计 级公文除外 ) 算机和互联 网络 两种 物理 媒介来 进 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5 类公文做到无 和决策水平。在当前政府机关 电子政 行。计算机用于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处 纸化 ; 上海市政府从 2 0 年 1 月起 务系统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电子 07 0 理 ,互联网络用于将数字化的电子公 普遍下发电子公文 ; 广州市人 民政府 公文管理作为主要的基础应用项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发布。二是信息上 网。 在网上发布 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二者的功能
公文 是 国 家机 构 和 社 会 组 织 在 政府各部门的文件、资料、档案等。 和作用是相同的。但是,现代信息技
行政管理 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 三是 日 常活动上网。 在网上公开政府 术固有的特征 ,使得电子公文与纸质 力和规范形 式的公务文书,是 依法 部门的各项活动,把网络作为政务公 公文在形式 、特点等方面存有极大的 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 开 的一个渠 道。四是 网上 办公。即 差异。电子公文作为一种电子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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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市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制作并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政府文件。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实现本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和信息传递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活动。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应使用市政府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及相关设备,并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换。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和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交换格式应符合《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过程中,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有效的电子公文,具有不可抵赖性。

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和信息负责。

第十条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

各使用单
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取得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帐号和密码。

电子印章的制作应当和各机关现行物理印章完全吻合,其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8336-200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和GB/T17903-1999《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抗抵赖》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帐户、密码的保管工作。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存取操作,并按本单位用印规定使用,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进入各使用单位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到达时间的,可从电子公文上的电子印章数字日期戳来确认。

第十三条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发送错误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各使用单位办公室(或机要室)自动向广州市档案馆内部网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

须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必须配置相应的系统设备,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档案库。

电子档案库的文件如果被借调和流通,必须具备自动清除和涉密追踪的能力。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足够容量的暂存存储器,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齐全。

第十七条复制电子公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经有关机关领导或者文秘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二)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当注明制作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需要电子复制的,应当进行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拷贝后备。

第十八条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等同纸质公文的使用和保存。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需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等同纸质公文的销毁,需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介质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L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涉密电子公文应标明相应密级标识。

第二十条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处理。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后,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和信息应按国家保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绝密级公文及信息不得在任何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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