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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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2014年03月18日14:21:21来源:转载访问量:40次发布人:张昌明

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参保对象,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

2、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2)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3)未成年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4、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

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所在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持户口簿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6、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女居民生育补助;对上一年度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在校学生普通门诊补助;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助。

7、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至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至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至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8、参保人员如何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身份证、《居民医保证》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需到市内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所选医院就医。由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确认身份后,符合规定的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定点医院医保办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参保患者住院信息传输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联网住院手续。

在校学生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须由所在学校如实提供伤害详细情况证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9、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各是多少?

起付标准是指按规定可以进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门槛”,也就是说,在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前,个人要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医保基金才开始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每次住院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异地急诊和转外地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均为5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医疗费用的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成年以上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10、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医院打印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及乙类药品、部分统筹诊疗项目等首先自负部分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一、

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11、参保人员转市外医院住院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1)转本市定点医院以外医院住院;因病确需转往本市定点医院以外医院住院的,应由市内就治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医保科开据转诊证明,所在参保单位盖章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限转往泰安市及省公布的定点医院。因病确需转往外省(市)医院的,限转往北京、上海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转院手续一次性有效。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 转本市定点医院以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个人全额支付,出院后30日内由所在参保单位或学校持《转院备案表》、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结算。

转本市定点医院以外医院治疗的,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10%,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的标准执行,剩余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因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

12、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就医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住院的,要选择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治疗,5日内持所住医院急诊证明和本人所在参保单位开据的情况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全额支付,按照转院就医的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13、女居民生育补助如何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在居民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900元、平产(侧切)6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60%支付。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单位携带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费用清单、收费凭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14、我市哪些病种属于门诊大病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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