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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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的职责

1、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证书和通用操作员证书的船员。在船长领导下,负责本船的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2、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

3、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和修理工作,努力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和保养无线电导航设备。

5、组织并指导通用操作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负责对见习人员的培训和带班实习,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见习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

6、部署无线电通信的各项工作,指导通用操作员认真学习并正确执行现行的国内国际各种电信规章制度。

7、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况时应亲自在电台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亲自携带无线电通信日志和电台执照,按船长的命令离船。

8、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签发批准的电话、电传和传真。

9、通信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和政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政委的指示处理。并详细记载,事后书面向公司报告。

10、负责做好国内、国际通信资料的修改工作。

11、按规定制作各种通信费用的报表帐单,经船长审阅签署后,送(寄)公司主管部门。

12、负责广播系统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维护检修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13、负责电台蓄电池、变流机和各种天线的日常清洁、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做好蓄电池室(箱)、变流机室和备件库的清洁工作;负责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

14、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和物品帐册;负责备件、工具、物料、仪表的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

15、按有关规定保管电台文件、资料、报底、报稿、统计报表、修理帐单和申请购物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16、船舶开航前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纠正,并报告船长。

17、在任何港口均应尊重和接受港口国检查官对本船通导设备和通信工作的检查。

18、航行中应每天查阅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报底电稿,检查电台一天所做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并设法纠正。

19、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或抢险,确实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20、拟定有关设备的备件、工具、物料和仪表的请领审购计划,经船长审批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21、按规定定期检查、试验通信设备,并将检查、试验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设备存在问题,及时报请修理。

22、接新船(包括二手船)时应对通信导航设备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设备核定表并报主管部门。

23、船舶退役电台执照和最后二本无线电通信日志(写明船舶退役时通导设备、备件、物料、资料、仪器、工具等交接情况)带回交公司主管部门。

24、大风浪侵袭前后,应检查设备、器材及周围环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5、通导设备修理时应在场,当设备修复签收时要进行验收。

26、负责做好PSC检查准备工作;做好防止误报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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