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令第24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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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子浮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1一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
企业,有关新闻单位。
国资委办公厅
录入:顾晶晶
一2一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校对:朱凯
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
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源自文库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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