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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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06()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78-80)
【关键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令;有序流转;合法权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F279.241
【相关文献】
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J],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J],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J],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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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的,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产的利用效率。

该文件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平。

2.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提高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

3.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内外部独立性、保密性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2. 评估机构的管理该文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评估资质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定期报告评估业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评估人员的管理该文件对评估人员的注册和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签订《评估人员聘任合同》,履行职业义务和保密责任。

4. 评估结果的使用该文件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保密要求。

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文件的实施与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一)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二)依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的对内对外的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评估活动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评估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评估结果能够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需求确定: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需求,并提出评估委托书;(二)评估机构选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评估需求,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三)评估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四)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的约定,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计算;(五)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合同的要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六)评估结果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参考;(七)评估结果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资产置换,是指企业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与另一 单位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资产 置换的对象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时,需要对置换双 方拟置换的资产同时进行评估。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 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评估是在偿还前进行 评估是在偿还后进行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 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 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 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 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 产进行评估。
(五)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产权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整体或部分产 权转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的国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情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和国务 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 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 为。
核准项目应在评估工作开展前 的报告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 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 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5•【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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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文件(财政部47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 • ——金融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债务重组的;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处置不良资产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 •
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2003/5/27); 2、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4/2/23); 3、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 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6/12); 4、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9/7);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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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续)
• 现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具体准则——包括规范评估业务流程的程序性准则和规范各种资产 类型评估业务的实体性准则;具体包括: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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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产权收购的相关法规:
1、国资委16号令: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6/28); 2、国资规划[2004]720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 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8/3);
3、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7/18); 4、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2007/6/27); 5、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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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蒁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蒆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莃第一章总则袀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芇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肆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艿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袃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蝿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袅第二章资产评估羂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膈(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蒈(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羆(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肁(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袁(五)产权转让;膈(六)资产转让、置换;螄(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莃(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芁(九)资产涉讼;罿(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袅(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薁(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蚀(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蒅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袆(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腿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膅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羂(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蕿(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袆(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螅(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膀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羈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蚆第三章核准与备案螆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蒃(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莈(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莇(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薄(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薁(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膇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蚅(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羄(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薀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袇(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蒃(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肂(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羀(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蚈(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蒄(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膀(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荿(八)其他有关材料。

莈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薅(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薃(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螈(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肈(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莃(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蚁(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芈(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衿(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蒄(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肄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羁(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莅(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蒅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膂(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莁(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肆(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芃(四)其他有关材料。

芀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螀(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莄(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蚃(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腿(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薆(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莆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螁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虿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芇第四章监督检查膃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肈(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肇(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芄(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节(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螂(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螇(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芆(七)评估工作底稿;莀(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膁(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薈(十)其他有关情况。

肃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螃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薀第五章罚则芈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膄(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袁(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肀(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聿(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芆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芃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葿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蝿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羃第六章附则莂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袈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芅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肅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蒀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芈附件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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