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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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1 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 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 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 条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 条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

第6 条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7 条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

第8 条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在机电组,由负责供电的专人备案。

第9 条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

第10 条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控制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

室。

第二部分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

第11 条在6--10KV 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进行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详细内容请参见本矿制订的“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第12 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

1)由工作负责人做操作员(巡检员)的监护人。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主管机电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

4)工作许可人(巡查员):由矿信息组值班人员担任。

5)矿调度员只能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即: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路手车的命令。

第13 条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 必须提前1 天办理;凡是停电影响井下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签发;需要到35KV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 天办理。

第14 条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信息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部分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

第15 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

《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

第16 条高压隔爆开关检修维护由机电队负责。对于只控制单个使用单位的负荷

时,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主管矿领导审核通过, 可以由本队的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也可以到机电组办理。可以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负荷侧接线腔挂接地线、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17 条综采队拆除移变列车多余的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开关时,所停电的高压隔爆开关,停电时执行第16 条的规定。

第18 条综采队拉移移变列车时,可以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送电工作由运转队的电工完成,停送电操作时,及时与综采队负责人进行联系。综采队负责人确认停电后,才可进行移变列车拉移工作。

第19 条若连采队的移变或风机高压电缆,由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控制,检修移变高馈头时,必须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组安排机电队完成停送电操作事项。由机电队专职电工操作,连采队工作负责人监护,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

第20 条连采队倒移变时,机电队负责延伸高压电缆的拆接线,由机电队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连采队现场负责人同意。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由机电队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送电前连采队移变高压馈电开关必须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严禁送电。

第21 条高压隔爆开关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为: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有观察窗时,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之后再打开

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最后,悬挂“禁

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三部分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

第22条在低压配电点控制的线路或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神东分公

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

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分别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当控制开关无明显断口时,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牌并上锁。

第八条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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